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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死刑存廢之爭 可能通過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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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決的爭議案例


過去台灣有若幹死刑判決及執行,並牽涉使用不人道的刑求,人權團體據此表示,台灣許多死刑判決及執行多半具有嚴重法律瑕疵,在沒有相關配套措施以及人權價值下,執行死刑與改善台灣治安無關。

譬如,1996年,台灣服役軍人江國慶被指為軍營營區一宗女童性侵凶殺案凶手,在一年內遭槍決。但在台灣監察院後來的調查報告指出,江國慶的“自白書”是由台灣國防部“反情報總隊”以連續37小時的嚴酷身體刑求逼供取得,而重新翻案後,找出凶手另有他人,江國慶案件被認為是1987年台灣解除戒嚴之後,首宗被台灣政府確認的“冤獄錯殺案”。台灣政府後來需補償江國慶家人台幣1億318萬新台幣,並對時任空軍作戰部司令,台灣前國防部長陳肇敏及多名涉入此案的軍方人員索償。

台灣人權工作者張娟芬則針對目前的台灣關押的37名死囚案件調查發現,37人涉及的67件死刑判決中,有31項的“重要證物”(譬如沒有找到凶器,或屍體),還有25項的重要證物沒有調查,(譬如凶器沒有拿去鑒定)等等。張女士說,死刑是對犯人最嚴厲的法律懲罰,在辦案品質上應該有最嚴格的管控,但多半以“自白”作為判處死刑證據,無法令她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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