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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被熟人冒用借貸37萬追蹤:警方證明開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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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李宗將身份證交予熟人幫忙辦理社保,孰料對方卻用其身份證從銀行貸款37.3萬元。5年後李宗房屋和銀行卡被法院凍結,他才發現這一情況。對方不肯還錢,導致李宗欠下銀行36.8萬元本金及62萬元的罰息和復利。


李宗遂向法院舉證,貸款非本人所借,亦非本人所使用,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他提供的證據顯示,他與浦發銀行簽訂的《客戶還款履約承諾書》《網貸通客戶回訪確認書》的 “李宗”簽名,經鑒定均非其本人所簽。

成都中院再審認為,即使案涉貸款和銀行卡系李宗的身份證借用人辦理,在借用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時,出借人李宗也應對借用人的還款義務承擔責任。


2023年11月,李宗再次以警方證明《個人開戶申請書》上簽字非本人所簽為由,將浦發銀行及浦發銀行蜀漢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注銷其在該行開戶的銀行卡。3月14日,上游(电视剧)新聞記者獲悉,近日金牛區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李宗起訴。

金牛區法院稱,中院生效判決已認定案涉銀行卡系李宗本人辦理,應由李宗承擔貸款還款責任,鑒定意見無法達到推翻已生效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明標准。在案涉銀行卡尚存貸款未還清的情況下,李宗訴請終止法律關系注銷銀行卡,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警方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顯示,《開戶申請書》上的簽字並非李宗本人簽名。 受訪者供圖

身份證被人冒用借貸37萬無人還

據上游新聞此前報道,2021年4月,成都男子李宗在向他人轉賬時意外發現其銀行卡被凍結。後經了解得知,其在2015年10月向浦發銀行成都分行借款37.3萬元,逾期未還,兩年後他被銀行告上法庭。2019年3月,成都市成華區法院判決李宗償還本金36.8萬元及相應利息、罰息。由於遲遲未履行判決,浦發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李宗稱,他與銀行交涉時對方提到代某凱的名字,這讓他明白事情的原委。原來,他在2015年曾將身份證交予熟人代某凱,委托對方幫忙辦理社保事宜,懷疑對方使用其身份證冒名貸款。代某凱及妻子劉某群在電話中向李宗承認,系用李宗身份證辦理了貸款,但以其能力只能還10萬元本金,其他需要李宗本人與銀行交涉。

天眼查資料顯示,代某凱和劉某群系成都某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監事,該公司於2021年4月被吊銷營業執照。由於欠下銀行多筆債務,該公司被兩家法院下達限制消費令。

無奈之下,李宗只能舉證證明貸款非其本人所借,亦非本人所使用,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李宗向成都市中院提出再審申請,並提交了由四川鼎誠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文書——鑒定結論為:2015年11月12日的《客戶還款履約承諾書》以及《網貸通客戶回訪確認書》上“李宗”簽名,均不是出自李宗本人的筆跡。

但上述鑒定意見未被成都中院采納,理由是該鑒定系李宗在申請再審期間單方委托,浦發銀行成都分行未同意,且其提供的樣本和檢材均未經銀行方面認可,該鑒定也不是法院司法委托進行的鑒定,“缺乏證據的客觀性。”





李宗稱,《個人借款合同》顯示,合同中的住址和電話都不是他本人的。 受訪者供圖

李宗稱,從借款至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將近6年時間,他從未收到浦發銀行或法院的通知。其與浦發銀行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也顯示,除借款人名字和身份證與李宗相符合外,住所地與通訊電話都與李宗無關——住所地並非李宗的實際住處,留下的尾號2203的電話,也非李宗本人實名電話。在再審期間,李宗放棄主張一審送達存在程序問題。

2021年11月4日,成都市中院駁回李宗再審請求。成都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銀行提供的證據,浦發銀行成都分行在辦理案涉貸款及銀行卡時履行了相關的審慎審查義務——銀行在辦理案涉貸款和銀行卡時,均核驗了李宗的身份證原件,並錄入了李宗身份證原件信息,還對李宗身份證原件進行了拍照,且李宗在庭審時述稱其身份證從未遺失過。

成都市中院還稱,李宗應對出借身份證的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李宗出借身份證給他人使用的行為,違反了身份證使用的法律規定,也違背了《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的誠信原則。“即使案涉貸款和銀行卡系李宗身份證借用人辦理,在身份證借用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時,出借人李宗也應對借用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還款義務承擔責任。”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2022年年初,李宗曾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進行舉報。四川監管局核查後發現,浦發銀行成都分行貸後管理存在不規范的問題,貸後回訪資料《客戶還款履約承諾書》《網貸通客戶回訪表》上“李宗”的簽字均非其本人所簽。

四川監管局還稱,對於核查所發現的問題,該局將按照監管規定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不過,李宗表示,後來他並未收到任何關於對浦發銀行成都分行的處理意見,相反自己仍背負著貸款及罰息。

警方:銀行卡開戶非李宗本人簽字

訴訟被駁回後,李宗繼而向警方報案,控告代某凱等人伙同貸款中介,勾結銀行工作人員,冒用其身份證詐騙銀行37萬元,但警方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一直未予立案。

不過,警方在調查工作中也有新發現。2023年4月,成華區警方委托四川福森特司法鑒定所,對浦發銀行賬簿內關於李宗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開戶申請書》進行筆跡鑒定。鑒定意見顯示,2015年10月9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開戶申請書》上,“客戶聲明及閱知”欄內的“客戶(代理人)簽名”的簽名,不是李宗本人所寫。

2023年11月,李宗以此為證據將浦發銀行及開戶行浦發銀行蜀漢支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注銷冒用其身份證開設的貸款銀行卡並支付相應鑒定費用1萬元。


李宗訴稱,浦發銀行蜀漢支行櫃員勾結外人,在本人不知情且未到場的情況下,違法冒用李宗身份在該網點開戶辦卡,並用尾號2203的手機申請網絡貸款。浦發銀行蜀漢支行系違規開戶,造成李宗被開卡開戶。浦發銀行應承擔連帶責任。

2024年2月2日,成都市金牛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浦發銀行及下屬蜀漢支行共同辯稱,李宗的起訴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成都中院已就案涉貸款及銀行卡是否為李宗本人辦理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問題進行闡明,該訴訟屬於重復訴訟。且李宗在全面清償欠款本息之前,蜀漢支行有權拒絕李宗的注銷請求。

金牛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宗在該案中申請注銷的銀行卡,與此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再208號案件中所涉貸款使用的銀行卡系同一銀行卡。“該案件已作出生效判決,認定李宗應對通過該卡申請的貸款承擔還款責任,亦即李宗已與浦發銀行蜀漢支行,浦發銀行成都分行分別建立法律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其次,李宗提交鑒定意見通知書是為了證明案涉銀行卡非其本人辦理,生效判決中已認定案涉銀行卡系李宗本人辦理且應由李宗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該鑒定意見無法達到推翻已生效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明標准。”金牛區法院稱,在案涉銀行卡尚存貸款未還清的情況下,李宗訴請終止法律關系注銷銀行卡,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亦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此外,金牛區法院認為該案不屬於重復訴訟,李宗申請鑒定產生的費用與浦發銀行蜀漢支行不存在法律因果關系。綜上,金牛區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李宗的起訴,並稱該判決生效後,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後,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金牛區法院駁回李宗注銷銀行卡的訴訟請求。 受訪者供圖

判決書顯示,截至2024年1月31日,李宗應還浦發銀行成都分行貸款本金為368157.3元,罰息402635.05元、復利220170.19元。

“難以理解。”3月14日上午,李宗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此前中院再審時認定鑒定程序不合法,但這次是警方依法出具鑒定意見,“法院居然認為‘無法達到推翻已生效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明標准’。”

“鑒定意見顯示,開戶申請書非我本人簽字,即不是我本人去開的卡,我也沒有使用這張卡。”李宗稱,根據《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相關規定,個人開立存款賬戶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代理他人開戶則需要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證件和電話。

“代理人是誰,銀行也沒有提供。既然銀行違規開卡,我們申請注銷開戶銀行卡,合理合情合法。”李宗稱,下一步他擬向法院申請再審,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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