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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證清白”悲劇背後的女性維權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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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如何給予受害人更多的理解、支持和關愛?這才應該是一個正常的社會共識。




最近,一則出自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的立案告知書引發關注,其內容顯示,“黃某某強奸案”一案,經查,該局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證據,現已立案偵查。


之所以會受到大家關注,是因為一個多月以前,受害人義女士已經自殺身亡,這遲來的正義,她已經無法看到。

今年7月15日,海南文昌的義女士遭到了當地一水果店老板黃某的強奸。事後報警,卻被回復“因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有犯罪事實發生”,不予立案,黃某被釋放。7月23日,義女士留下遺書,選擇跳水庫這樣的極端方式“以死證清白”。

短短的八天,發生了什麼?

從現有的媒體報道來看,從事發,到兩次和解不成,再到報警被問詢,義女士在這八天內,是被一步步地推向了懸崖邊緣。

“我怕告不贏他”

在義女士的遺言中,有這麼一段:“我恨不得殺了那個壞人,我恨自己不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我不懂法律知識,把罪證也弄沒了。我害怕告不贏他……”


義女士的絕望背後,不僅是一個刑法上的問題,也更是一個社會問題——強奸立案難、證明難。

通俗一些來講,想要認定是否存在強奸行為,有兩個必要條件:發生了性行為、女方非自願。而這兩個條件,都需要由證據來支撐。

刑事案件的證據標准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強奸案件的特性決定了,證據想要達到確實充分的標准,是存在極大的難度的。


比如,證實雙方發生了性行為的證據,例如發生經過的錄像、從被害人體內提取到的加害人的精液、從加害人體內提取到的被害人人體細胞成分、從犯罪現場衣物上提取到的加害人的精液,等等。證實女方非自願的證據,例如證人證言、錄音錄像、聊天記錄、雙方身上是否有傷痕,等等。這些證據,要想獲得,極其艱難。

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沒有直接證據,只有自己的“一面之詞”,即使加害人承認了強奸行為,也不能認定有罪。

義女士在案發後,並沒有選擇第一時間報警。甚至在事後,還通過洗澡試圖洗刷掉身體上的“污垢”。正是如此,被強奸最直接的證據幾乎消失殆盡。

其實在各類強奸案件中,大部分受害人在案發後都沒有選擇第一時間報警,或是懼怕於錢權勢力的威脅,或是懼怕於“蕩婦羞辱”的輿論,通常就會選擇隱瞞或者和對方私了。有媒體報道,國際數據顯示,性侵受害人10個人中只有1個選擇報警,而中國大陸的統計顯示,嚴重性侵犯的報案率還不到10%。

或許,這也就更能理解,強奸立案難、證明難的現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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