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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萬拍賣土地反悔縣政府退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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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萬拍得土地後反悔,其他人再次競拍未果


反悔方借其他公司之名以1200萬元拿地,因涉黑被查牽出案中案

2600多萬拍得土地後反悔,其他人競拍成功又拿不走,最終反悔方以1200萬元拿到地,還拿回80%即400萬元保證金。在陝西省大荔縣,一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掛牌出讓,一度引發關注。


競得人2600多萬拍得土地後又反悔,其他競拍人競拍成功又拿不走,最初的競拍人最終又以低於半價的價格拿到這塊地。更令人意外的是,大荔縣政府的兩家職能部門,還給競得人退還了當初的保證金400萬元。

記者采訪了解到,掃黑除惡期間,競得人鋃鐺入獄。渭南市兩級三家檢察院,為了追回流失的國有資產,最終啟動了公益訴訟。

涉黑案件發現國有資產流失線索

這是渭南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公益訟訴案件。而線索的發現,緣於掃黑除惡期間,渭南市檢察院指定富平縣檢察院審查的一起打擊惡勢力犯罪團伙。

2020年6月27日,富平縣檢察院審查大荔縣楊某某等人惡勢力犯罪一案中,檢察人員發現,大荔縣可能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楊某某是大荔縣一名開發商,其所在的房產開發公司曾參與競拍。楊某某個人因犯交通肇事罪、非公職人員受賄罪、尋釁滋事罪,被判刑10年。

參與競拍的地塊位於大荔縣棉紡一條街南段西側。2011年10月26日,大荔縣自然資源局(原名國土資源局,以下均稱“自然資源局”)發布公告稱,對大荔縣棉紡一條街南段西側原大荔縣果品公司(2011)005號、面積6102.3平方米的土地掛牌出讓。



該區域附近是當年自然資源局掛牌出讓的土地

當時,大荔縣紅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荔公司”)、陝西創業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陝西正隆達置業有限公司,以及大荔縣城鄉建設有限公司共4家公司報名參加掛牌競買,並按要求都繳納了保證金500萬元。

2011年11月28日,大荔縣自然資源局對這塊土地舉行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會。上述4家開發商參加競買。最終,紅荔公司以2660萬元的價格競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日,該房產公司簽訂荔國土交(2011)030號《成交確認書》,載明該地塊出讓金單價為每平方米4346元,競得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自動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競得人應於2011年12月9日前,持《成交確認書》到國土交易廳與大荔縣自然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按期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視為競得人放棄競得資格,競得人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011年11月29日,大荔縣自然資源局依法對該地塊出讓情況進行公示。

競得人反悔 他人拍到手卻拿不走

公示第4天,也就是2011年12月2日,紅荔公司即提出該宗土地存在6個問題:1.西側與錦繡小區因為相鄰,通行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相沖突;2.地上職工住宅樓未搬遷拆除;3.租賃人實際占有或者使用房屋;4.東側無法利用村道通過;5.四鄰相關問題未解決造成土地證書無法辦理;6.原地塊使用權人拖欠修路款項未解決。要求大荔縣自然資源局進行書面答復。

2011年12月8日,大荔縣自然資源局對上述問題進行了逐條答復:1.錦繡龍城小區居民的出路由政府另行解決,不經過本次出讓地塊;2.2011年12月28日前院內居住職工由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清理完畢;3.2011年12月28日前由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終止協議;4.2011年12月28日前由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參加,拆除新築圍牆並解決道路通行問題;5.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材料整理由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中標方只負責完成本公司應提供的相關證件及材料;6.由政府協調解決修路款項問題,中標方不承擔費用。



就在自然資源局答復的第二天,即2011年12月9日,紅荔公司又提出認為本次拍賣具有民事欺詐行為之嫌,稱拍賣無效,應當立即終止土地出讓合同履行,並要求大荔縣自然資源局立即退還繳納的500萬元。

對此,大荔縣自然資源局當天就給予了答復,稱紅荔公司如認為本次土地出讓有“民事欺詐之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不影響《成交確認書》的法律效力。要求紅荔公司在《成交確認書》的規定期限內繳清剩余款項,若不能如期履行,將按違約處理,並將其列入黑名單。



該區域附近是當年自然資源局掛牌出讓的土地

由於紅荔公司沒有如期履行《成交確認書》規定的義務,2011年12月20日,大荔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縣監察局,以及此前參加競拍的另外3家公司(陝西創業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陝西正隆達置業有限公司、大荔縣城鄉建設有限公司)參加招標出讓會。

時任大荔縣自然資源局局長張永奮介紹,原競得人紅荔公司及負責人楊某某違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一次性報價,對留出道路(12×18=216平方米)216平方米予以核減,出讓面積為5904.3平方米,報價經縣政府同意後確定競得人。

經監察局工作人員現場開啟報價單,陝西創業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1200萬元最高報價列為第一中標候選人,自然資源局現場進行宣布,待向政府有關領導商議後決定是否成交。

但此次招投標縣政府不予認可,流拍。


2011年12月21日,紅荔公司以“缺乏報價前的考察與論證進行了不理智報價”為由,向大荔縣自然資源局遞交申請書,申請放棄中標土地使用權,請求適當退還報價保證金。

政府退400萬保證金 檢察院發檢察建議書

紅荔公司提出“適當退還保證金”,2012年5月2日,紅荔公司負責人楊某某委托李某到大荔縣自然資源局辦理退款手續。令人意外的是,當天大荔縣自然資源局將400萬元打入李某賬戶,退還給“紅荔房地產公司”。對於競得人提出的“適當退還”,“大荔縣退還的力度簡直就是‘太適當了’,返還率高達到80%,競得人都覺得意外。”一位知情者告訴大風新聞記者。

大荔縣一位老幹部痛心地說,這塊土地不僅僅是400萬元國有資產流失那麼簡單,從第一次競拍的2660萬元,到後來的1200萬元,差得太多,顯然有內外勾結的嫌疑,希望有關紀檢部門介入深挖。

值得一提的是,因為這種大手筆的退錢,多年後,紀檢監察部門曾對一些領導展開調查。

富平縣檢察院在對楊某某的刑事案件進行起訴後,又對於此間可能有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對大荔縣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書”。

對此,大荔縣政府不予回復。隨後,富平縣檢察院將此情況上報渭南市檢察院。

2021年4月2日,渭南市檢察院向大荔縣自然資源局和大荔縣財政局作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兩部門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對違法退還“紅荔房地產公司”400萬元受讓地塊依法進行收繳,切實保護國有財產,維護國家利益。

2021年5月18日,大荔縣自然資源局回復稱,退還紅荔公司400萬元土地保證金一事,是通過請示縣土地出讓領導小組同意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按照當時縣土地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縣土地出讓領導小組具有決定國有土地出讓等有關事項的權利。因此,退款一事是由大荔縣自然資源局請示縣土地出讓領導小組同意而作出並履行完結的程序,自然資源局現在予以繼續追回於理不合。


2021年5月31日,大荔縣財政局向渭南市檢察院回復稱,此事是經縣政府同意,對紅荔公司的競買保證金數額進行了重新核定,並作出退付400萬元、不予退還100萬元競買保證金的處理。同時稱,退付400萬元,是在政策規定范圍內最大程度地維護了當地企業利益;不退還100萬元競拍保證金並及時上繳財政,符合財政資金管理要求。此行政行為既維護了土地招標掛牌管理秩序的嚴肅性,及時糾正了具體行政行為中的不合理措施,又減輕了企業的負擔,保障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財政局還認為:在該宗土地出讓前期,自然資源局未與企業就宗地基本情況全面溝通,土地出讓過程中還存在宗地面積核減問題,以及企業不理智報價問題,這些都表明自然資源局在開展土地出讓業務中存在瑕疵。

公開聽證均支持公益訴訟

2021年7月2日,渭南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聽證審查。除了大荔縣財政局、大荔縣自然資源局參加外,列席人員還有大荔縣人民政府、渭南市自然資源局;聽證員有渭南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共5人。

聽證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否應當依法追回自然資源局違法退還“紅荔房地產公司”的400萬元受讓地塊定金;二、是否應當對大荔縣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不依法履行職責案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最終,5名聽證員全部支持渭南市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021年8月12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渭南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書,就大荔縣自然資源局違法履職一案,指定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臨渭區人民法院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大荔縣土地交易大廳與大荔縣城鄉建設有限公司於2012年3月15日簽訂《成交確認書》後,大荔縣城鄉建設有限公司繳納的500萬元保證金即變為土地定金。紅荔公司與大荔縣土地交易大廳於2011年11月28日簽訂《成交確認書》後,自然資源局已將紅荔公司所繳納的拍賣保證金轉化為土地出讓定金的500萬元上繳財政局專用賬戶,當紅荔公司以缺乏報價前的考察與論證進行了不理智報價為由,於2011年12月21日向自然資源局遞交申請書,申請放棄中標土地使用權,請求適當退還報價保證金時,自然資源局未依法妥善處理雙方之爭議,卻將大荔縣城鄉建設有限公司繳納的500萬元土地定金中的400萬元直接退還紅荔公司。自然資源局該退款行為,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之規定,顯屬程序違法,損害了國家利益。因自然資源局與紅荔公司就土地出讓事宜發生糾紛,紅荔公司所繳納的土地出讓定金是否退還,應退還多少,涉及《成交確認書》效力問題及該《成交確認書》解除後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涉及。

對被告大荔縣自然資源局主張退還保證金的程序存在瑕疵,不存在侵犯國家利益的辯駁意見,不予采納。因此,自然資源局違反法定程序,將他人繳納的土地出讓定金頂抵紅荔公司的退款行為違法。

參與庭審的一名法律工作者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楊某某競拍違約,按照規定,競拍時交的保證金是不能退還的,這已經是國有資產了,但大荔縣政府竟然給其退還80%的保證金。第二次其他公司競拍到該宗土地後也沒能拿走,又讓楊某某操縱後拿走。根據楊某某刑事案件卷宗顯示,最後楊某某派李某、用大荔縣城鄉建設有限公司名義以1200萬元拿走該宗土地。這一次的土地比第一次僅少了216平方米,價錢居然少了一半還要多。

一審判決大荔縣自然資源局退還紅荔房地產公司400萬元受讓地塊定金違法;責令自然資源局依法履職;判令大荔縣財政局作為土地征收管理部門,應當對該筆保證金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兩被告不服,均提出上訴。

2022年9月29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判處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部門不服判決 向省高院申訴

4月17日,大荔縣自然資源局局長楊寧說,對於渭南市中院的判決,自然資源局表示不服,包括財政局在內,兩部門已於今年3月份一同向省高院提出申訴。

渭南市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楊明說,實踐中,土地出讓保證金有退還也有不退的情況,如果由於出讓方過錯,土地出讓金可以退。但是根據李某的證言,涉案地塊的流拍,是因為楊某某與賈某某故意競標,一直抬高地價,楊某某當時沒有那麼多錢去開發這片地,所以棄標,但並未放棄對涉案土地的競拍,最後一次競拍的報名資料是楊某某提供給李某,李某用大荔縣城鄉建設有限公司的手續順利拍到涉案地塊後,楊某某作為股東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另外,根據涉案土地當時公開的出讓實施方案,明確說明對中標者違約的,履約保證金抵作罰款不予退還。該500萬應當抵作罰款上繳國庫。大荔縣自然資源局退還紅荔房地產公司未經任何程序,屬於違法履行職責,在退款的過程中,財政局也未盡到監管職責,未經任何程序,通過作廢票據、抵頂倒賬的方式,兩單位相互配合,違反法律法規,用國有資產為楊某某的不理智競價買單,導致400萬元國有資產流失。無論400萬元是否應當退還,都應先追繳國庫後,再進行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等法定程序予以確定。無論屬於民事糾紛,還是行政協議,大荔縣自然資源局退還楊某某400萬元土地受讓地塊定金都應經過法定程序進行,自然資源局認為退款是請示領導後的決定,但沒有相關文件、會議紀要等證據證明其進行了法定程序。

據了解,近日,陝西省高院對此案將組織開展聽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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