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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5年自殺報道後 再看胡某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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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有關自殺案件的報道,從很早就開始過,比如十幾年前的熱線突發報道,但那個時候都是僅僅針對事件本身,而從來沒有挖掘過自殺事件背後的問題。


2018年5月底,當時在法制晚報工作的我接到了一個熱線電話,一個自殺青年的父親打電話給我們希望媒體報道他兒子和別人一起相約自殺的事情,從那開始,我才較為深刻的去報道自殺事件,去理解自殺事件。

當時連續做了兩篇報道,分別是《三小伙QQ群相約自殺後離世》《兒子自殺後父親進約死群 勸生十余年輕人》。


這兩篇報道,當時也引起了一些反響,一方面是其他諸多媒體都追蹤報道此事,而且還有導演和作家想把我報道的這件事改編成電影劇本和小說。另一方面,互聯網大廠對社交和搜索引擎中引誘自殺的問題做了整改,讓“約死群”基本絕跡。



“約死群”相關報道

通過這兩篇報道,後來我結識了現中國經營報記者鄭丹,當時的鄭丹還是江西師大上大二的一名學生,她和幾個同學正在做一項關於青少年自殺問題的調研,做這個調研的緣起是鄭丹采寫了一篇特稿《“夢時代”跳樓少年之死》,該篇報道描寫了南昌夢時代廣場上跳樓自殺的少年的故事。

而後,在調研中,鄭丹走訪了多個媒體報道過的自殺案例的當事人親屬,完成了她的那份調研報告,名為:失控的想象。

通過這些報道,以及和鄭丹的交流,我們開始探討青少年自殺的本源問題,我自己開始對心理問題產生了興趣,隨後報名了中科院心理研究所的心理學專業學位學習。後來我的報道選題也向心理危機和心理健康方面傾斜,采訪過幾名抑郁症患者、心理咨詢師或醫生以及抗抑郁症的有關組織。

在一次采訪過程中,我認識了“渡過”的張進老師。他曾是財新的副總編輯,也曾是一名抑郁症患者,他離開新聞行業後開始做青少年抑郁互助平台“渡過”,幫助了不少抑郁症患者,對於抑郁症和心理危機的問題,我跟張進老師也有過幾次交流。

這些背景加在一起,當我再回頭看自己當年做“約死群”的報道時,覺得自己還是非常淺薄。這兩年媒體也關注了一些自殺類事件,比如成都四十九中學生自殺事件以及此次的胡某宇事件,在關注的過程中,也引發了媒體對於自殺事件報道的討論。

恰好,2021年前後,我從北京回龍觀醫院得到了一份《預防自殺:供媒體工作者參考》的文件,該《參考》原著為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預防自殺協會,這份《參考》中的內容對於媒體報道自殺事件有了較為明確的指引,其中很多內容都值得媒體同行借鑒和參考。



《預防自殺:供媒體工作者參考》



很多疑點來源於對自殺的不了解

在胡某宇案件中,警方很快就判定“非刑事案件”,也就是認定為自行走失或者自殺。當時便引發了各界的質疑,後來警方又在通報中表示了胡某宇日常學習壓力大、失眠、厭學等問題,而且胡某宇在失蹤前還曾經一度想要離開學校,後來在母親和家人的安慰下才勉強繼續學習



但在後來媒體的報道中,總能看到這樣的疑問:“他為什麼自殺?”也有網友至今還在說:“他沒有自殺的理由”。

自殺需要理由嗎?自殺一定要有原因嗎?

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預防自殺協會曾經發布過一則針對媒體記者采訪自殺事件的工作參考,該參考由北京回龍觀醫院北京心理危機研究與幹預中心翻譯成中文,並曾經發布給一些長期關注心理危機事件的媒體記者。

在《參考》中明確提到:“自殺從來不是單一因素或事件的結果。導致個人自殺的因素通常是復雜多樣的,不應以簡單的方式進行解讀和報道。要理解自殺行為,需要考慮到身體健康、心理健康、應激性生活事件、社會和文化因素。”

《參考》中還寫道:“將自殺原因歸為某個特定事件,比如考試失敗或關系破裂,幾乎總是會有誤導性。在死亡原因尚未充分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不宜對死亡的原因和促發因素過早下結論。”

《參考》中的說法,與我們日常所理解的完全不同。在深入了解心理危機乃至整個心理學知識前,我也曾認為,某人自殺的原因就是他自殺前遇到的某一件“受刺激”的事。

在胡某宇事件的中,外界曾經一度將其失蹤(或自殺)的原因歸咎於學校的嚴苛,還有的認為是其父母給他施加的學業壓力,這些都只是“多因一果”中的一個“因”而已。

在較多的采訪或者關注自殺案件以後,會發現該類案件往往有一個共性,就是自殺者的家屬往往是最不能夠接受自殺事實的人。胡某宇事件中,盡管警方很早就指向自行走失,但胡某宇的父母家人是完全不相信的。這與前不久在成都四十九中發生的學生自殺事件極其相似,家屬總是會說“之前見到的時候還好好的,怎麼一轉眼就自殺(走失)了?”

事實上,正如《參考》中所說,自殺並不是很容易解釋其原因的。既然是無法解釋原因的事情,當然會引起家屬的質疑。所以,在采訪的過程中,應該慎重的處理這些質疑。

例如前面所說的“剛才還好好的,怎麼突然就自殺了”這句話,其實質是來源於自殺者家屬的個人認知,“剛才還好好”的這句話本身就是純主觀的。

很多家屬還認為,自殺只會發生在精神障礙患者或者重度抑郁的情況下,自己親人沒有那麼嚴重的情緒上的問題,所以是“剛才還好好”的。

《參考》中對此也有解釋:自殺行為表明個體非常不快樂,未必是得了精神障礙。許多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不一定有自殺風險,也不是所有自殺的人都有精神障礙。

很多自殺者確實會在實施行為之前隱藏自己的情緒,情緒更加糟糕的人,也未必一定會馬上自殺。我曾經采訪過一個重度抑郁的女生,她說自己有一次站在天橋上想跳下去自殺,一直掙扎了很久,這種自殺的想法在幾個月之內都有過。站在天橋上的那一刻,她內心是很矛盾的,她的心裡有兩個聲音,一個是“跳下去”,一個是“不能跳”。

不要以為是她心裡“撞鬼”了。精神分析學派的創始人佛洛依德認為,人有“生本能”和“死本能” ,當生本能還能夠對抗死本能的時候,她可能就不會自殺,但是如果生本能完全被壓制,則可能會發生自殺行為。

所以,在《參考》中澄清了一種說法:“考慮自殺的人下定決心就要死”是錯誤的。恰恰相反,考慮自殺的人其實是矛盾重重,猶豫不決的,在這個關鍵時刻獲得情感支持就可以預防自殺。



《參考》中明確指出,大多數自殺事件之前都有警示信號,無論是言語或者行為上的信號。了解征兆信號是什麼,並且留意這些警示信號是很重要的。

2018年我采訪“約死群”這篇報道的時候,曾經采訪過回龍觀醫院心理危機研究與幹預中心的童永勝博士,他當時就告訴我,每個自殺者的警示信號不同,但往往在自殺行為發生後才會有跡可循。比如,有的人在自殺前會把自己最喜歡的東西送給身邊的人,或者去完成自己一直以來的一個心願等等。

在“約死群”這篇報道中的胡靖就是如此,他在自殺前不久,用自己的幾乎全部工資給弟弟買了個新手機,然後還去歡樂谷玩了好幾天。這些行為在其自殺之前都並不引人注目,但當自殺行為發生後會發現,這些都是所謂的“預警”。

從我采訪和關注過的自殺事件或重度抑郁症患者的回述中都能夠發現,幾乎每個人在自殺前都有過“求助”,前面所說的“預警”也是求助的一種,而另一種則更加明顯的,是向身邊的人,無論是親人還是陌生人,發出求助信息。


胡某宇也發出過求助信息,他在失蹤前就曾經跟家人表示過學習壓力大,想要休學。這或許在家人看來是一種“叛逆”和“逃避”,但回過頭來看,其實這就是他的一種求助。只是,這種“求助”跟“預警”一樣,是隱性的,他不可能跟家人說:“如果你不讓我休學,我就要去死。”那樣是威脅,而不是求助。之所以求助如此隱性,也是因為求助者即自殺者,他自己也沒有意識到何時會選擇自殺。

生本能與死本能劇烈沖突的時候並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生本能一點點被死本能蠶食,變得越來越弱小。

此外,還有很多自殺者在實施自殺行為前會向陌生人求助,這可能是因為他們向父母、師長、朋友求助無果後的行為,向陌生人求助的優點在於成本極低,只需要在網上發個帖子或者寫一兩句話即可。

我采訪過的“約死群”這篇報道中的胡靖,鄭丹采訪過的《“夢時代”跳樓少年之死》報道中的王家新,都曾經在網絡上向陌生人“求助”過。胡靖走進了約死群找“同路人”,王家新在自殺前曾經跟一個被他成為“妹妹”的網友說過自己的想法。他們得到的回答要麼是負能量的,要麼是冷漠的。

這一點其實也很好理解,陌生人沒有必要為你而操心,他們也不了解你的處境,無法與你共情。

就我采訪過的案例中總結發現,向陌生人“求助”基本上已經意味著是自殺者的最後一步可能的“自救”,如果這種“求助”得不到積極的回應,那麼其實施自殺行為的可能性會非常之高。

在“約死群”這篇報道中,很多有自殺傾向的年輕人後來向胡靖的父親胡大哥“求助”,都被胡大哥勸了回來。我也曾經幫助過胡大哥勸過幾個有自殺傾向的年輕人,當時胡大哥跟我說,這種“勸生”的效率其實很高,只要你聽他傾訴,並且給與他支持和鼓勵,多一半的人都能夠回心轉意。

當然,也有些人是無法勸回的,我的郵箱裡至今還保存著一封郵件,那是一個自殺者發給我的遺書,遺書是用定時發送的方式發過來的,我收到的時候,她已經實施了自殺。



2018年的時候,我為了調查“約死群”,曾經在這樣的群裡待過一段時間,也嘗試的聊過幾個有自殺傾向的青年。令人吃驚的是,在這個群裡聊天的人,每天都會討論很多匪夷所思的自殺方式,其中一些細節涉及到新聞倫理,不宜展示,但我們這些每天生活在陽光下的人,是無法體會產生自殺念頭的人的內心。可以這麼說:如果他們想死,可以用任何你想象不到的方式。



胡某宇案中,各界質疑胡某宇的自殺方式,包括鞋帶、高度、位置等等,這種質疑在我們每個人看來,都是合理的質疑,因為我們想象不到自殺者的世界。我個人接觸過的自殺方式,有的比胡某宇的要復雜好多倍,有的比胡某宇選擇的位置更隱秘,有的甚至還要耗費很多財力物力和時間,他們的目的可能就是無聲無息的消失。

鄭丹在做青少年自殺的調研時,她曾經在《失控的現象》一文中認為,對於青少年來說,自殺行為可能是一種“表演”,一些青少年的自殺行為看起來更像是一種“儀式”,他們會選擇對他們來說有特殊意義的時間或者方式。他們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傳達自己內心深處的聲音,希望以此來獲得關注。


一方面是想無聲無息的離開,另一方面又是想通過自殺的方式“表演”來獲得關注。這聽起來很矛盾,但對於一個陷入到極度狹窄認知的人來說,又很符合邏輯——無聲無息的離開是不想讓肉體打擾別人,而表達的訴求才是真實的內心。尤其是,當此前的預警、求助都被無視後,只能通過這種“表演”的方式來傳達信息。

往往家人或身邊人無法分辨這種隱形的“求助”或“預警”,才認為自己的孩子“剛才還好好的”,於是就很不理解為什麼“剛才還好好的,居然自殺了”。然後,家屬就會把矛頭指向學校的管理,指向警方的偵查結果。

社會心理學認為,人在歸因時當遇到不利局面的時候,總會先歸於外因。這是人的一種心理本能,無可厚非。但這也往往成為自殺類事件中家屬產生質疑從而引導媒體去質疑的根本。

反過來說,如果家人能夠意識到這些“求助”和“預警”,他們也就不會認為孩子“剛才還好好的”,同時家人會給孩子以陪伴、共情、支持,那樣也就有很大可能不會發生自殺。

報道自殺我覺得很慚愧

2018年和2019年那段時間,我采訪報道了幾起自殺性事件,但從那以後,鮮少再涉足該類事件的報道,而是轉移到對抑郁症的科普和幹預方面的報道。因為在跟一些心理危機專家交流並學習心理學之後,我開始意識到與其報道自殺,不如報道如何幹預自殺。

一方面是因為,報道多起自殺事件以後,我也曾經陷入到自殺的情緒中,在“約死群”的報道中,我在自殺群中待過一段時間,也出現過用自殺尋求解決生活和工作壓力的想法,並且曾經有過那麼一瞬間,自己試圖開車從高架橋上直接沖下去。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做青少年自殺調研的鄭丹身上,她曾經告訴我,在調研的最後階段,在壓力下勾起了她很多不適的回憶,若不是學校心理老師的及時介入,可能會有不好的後果。



這一點在世衛組織和國際預防自殺協會的《參考》中也有所提示:“要認識到媒體從業人員自己可能會受到自殺報道的影響”,其中指出,准備自殺相關報道材料的過程可能會引起媒體從業人員自身經歷的共鳴,媒體機構有責任確保對從業人員提供必要支持,比如給予傾訴的機會和給予督導。個體的媒體從業人員如果感到負面影響,要毫不猶豫的去尋求幫助。

但自殺也是客觀存在的,作為一個媒體記者,遇到這樣的選題,尤其是類似胡某宇這樣的事件,不可能袖手旁觀。因此,媒體在自殺事件報道中所起的作用就很重要。

《參考》中提到:自殺是重大公共衛生問題,會帶來深遠的社會、情緒和經濟後果,全世界每年大約有80萬人自殺死亡。據估計,一人自殺至少有6人會受到影響。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媒體在增強或削弱預防自殺的效果上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2018年采訪童永勝博士的時候,他就告訴我:“自殺是可以效仿的”。《參考》中也明確指出,自殺易感個體在媒體報道自殺後會有模仿自殺行為的風險,媒體報道增加自殺危險的現象被稱為“維特效應”。而相反,媒體有關自殺的負責任的報道所起的保護作用在科學上被稱為“帕帕蓋娜效應”。



所以,媒體報道自殺案件時應該慎之又慎。在《參考》中明確指出負責任的媒體在報道自殺事件時有至少六個“不要”。包括:不要將自殺報道放在顯著位置,也不要一直重復這類報道;不要使用將自殺敏感化或者將自殺正常化的語言,或者將自殺視為解決問題的建設性方法;不要清楚的描述自殺所使用的的方法;不要提供有關自殺地點/位置的詳細信息;不要使用聳人聽聞的標題;不要使用照片、未經剪輯的視頻錄像或者電子媒體鏈接。

我看到這份《參考》的時候,是在2021年前後,當比對中六不要的時候,我感覺很慚愧,自己在此前的報道中,並沒有做到《參考》中所注意的這幾點。

今天,在胡某宇的報道中,“六不要”依然適用。比如說胡某宇同學用鞋帶上吊在糧倉內一處隱秘樹叢中,衣服疑似反穿等等內容。《參考》中是這樣說的:使用不常見方法自殺可能使死亡更有新聞價值,但報道自殺方法可能會激發其他人使用該方法。研究表明,與自殺行為相關的圖片會被易感的讀者在處於個人危機等負性情況下激活,並可能促發他們的自殺行為。

現在想想,如果按照《參考》中所說的話,鞋帶人人都有,會不會有人效仿胡某宇?我個人認為是會的。至少以我在“約死群”中所見到的那些內容來說,那些准備約死的人,每天都在轉發大量有關自殺的報道,並且將自殺的方法拿出來分享和討論。

在四川成都四十九中的那起學生自殺事件中,外界一直呼吁警方公布當時的視頻影像,並以此質疑警方“缺乏有力證據”,陰謀論者甚至認為,監控視頻中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但《參考》中對於此類事件的影像資料等也有明確的表述,《參考》中說,“自殺死亡者的自殺筆記、遺書、社交媒體帖子、電子郵件等信息不應該公開。”

現在想想,如果按照這份《參考》的標准來說,包括我在內的記者朋友們,都“越界”了。

當然,我知道這裡面也有一個問題,就是在自殺事件中,媒體的監督權和公眾知情權如何體現。例如胡某宇案,媒體一步步的披露事件疑點,確實推動了事件的進展,這一點是不可否認的。但在這個過程中,難免觸及到自殺這個敏感問題中某些不宜公開的環節。

我個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是,對於自殺事件或者疑似自殺事件,媒體輿論監督是必然的,但是監督的重點或可以放在公權力在管理和調查的缺位上,例如,胡某宇案中,學校監控的不完整、糧倉值守的不嚴格、搜索工作的不精細、偵辦過程的拖沓等等。而在胡某宇自殺行為的細節和背景上或應慎重表態。這些細節並不能成為“民間福爾摩斯”破案的工具,反而更像是人們茶余飯後八卦的談資,可對於自殺易感者來說,或許又是致命的。

正如《參考》中最後的一句話:媒體專業人士應謹慎對待自殺報道,平衡公眾的“知情權”和對大眾不利的風險。

當然,在研究中也發現,媒體報道自殺事件也有積極的影響,有研究顯示,媒體對一些人處在負性環境中仍采用積極的建設性策略應對他們的自殺想法的一些報道,與自殺行為的減少顯著相關。

世衛組織和國際預防自殺協會在《參考》中明確何為“負責任的報道”,即與“六不要”相對應的“六要”:要提供尋求幫助的准確信息;要教授公眾有關自殺和預防自殺的相關知識,而不傳播自殺相關流言;要報道如何應對生活壓力或者自殺想法,以及如何獲得幫助;要特別謹慎小心報道名人自殺;要謹慎采訪自殺者家人或者朋友;要意識到媒體工作人員自身可能會受到所報道的自殺事件的影響。

反思我自己,在這方面做的並不好。以後再有機會報道自殺事件或抑郁症問題的時候,我可能會在文中植入心理危機幹預熱線或抗抑郁社會組織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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