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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親訴劉鑫案維持原判法院解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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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鑫現已改名劉某曦。二審案件受理費10760元,由上訴人劉鑫負擔。判決依法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法院經審理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主要事實作出認定。


一、關於2016年11月2日下午劉鑫是否勸阻江歌報警。經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時許,陳世峰到江歌和劉鑫居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對於陳世峰的滋擾,劉鑫在沒有告知滋擾者是陳世峰的情況下,江歌回復信息“無視”。劉鑫微信告知江歌滋擾者是陳世峰後,江歌提出報警,劉鑫回復信息稱“你別報警”“我在這裡是不合法的”“不要報警”,“我不想把事情鬧大”“我怕房東知道”。根據雙方微信交流內容,足以認定劉鑫以“不想把事情鬧大”等理由,對江歌准備報警的行為進行了阻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

二、關於2016年11月2日當晚劉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經查,江歌和劉鑫微信交流內容顯示,江歌向劉鑫發信息詢問情況,劉鑫於夜間11時13分左右回復,“我沒看見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二人會合的時間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時5分,證明江歌收到劉鑫信息後,在深夜等待劉鑫50余分鍾。一審判決對於劉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實認定正確。

三、關於劉鑫在案發時是否把公寓房門鎖閉。經查,在劉鑫第一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中,劉鑫先用漢語說:“把門鎖了,你不要罵(鬧)了”。在警察詢問“門鎖著嗎”時,劉鑫回答:“是的,進來了,但是姐姐”。在劉鑫第二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中,警察問:“屋子的門好好鎖了嗎”,劉鑫回答:“我現在鎖著,是的,沒關系,但是姐姐危險”。後警察又說:“你看到是警察的話,請把門打開”,劉鑫回答:“好的”。劉鑫在一審答辯狀中也自認“報案後警方讓把門鎖上,不要出屋,答辯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動”。一審判決認定劉鑫在案發時鎖閉公寓房門的事實正確。


四、關於劉鑫在案發時對江歌受到傷害是否知情。經查,劉鑫第一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顯示,劉鑫喊道:“但是姐姐現在危險”“姐姐倒下了,快點”。在劉鑫第二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中,劉鑫說道:“現在情況很糟,拜托快點,另外拜托救護車也叫一下”“姐姐危險”“姐姐在外面發出奇怪的聲音”。劉鑫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國檢方陳述稱:“是我進入家中幾秒以後的事情。突然,玄關的門外傳來‘啊’的尖叫聲,那個聲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鄰居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錄音記錄顯示,報警人稱“我家對面房間有女人的慘叫”“有個人氣喘的聲音”。上述證據足以證明公寓門外發生嚴重爭執和沖突,一審判決認定案發時劉鑫知道江歌受到傷害正確。

五、關於江歌是否謊稱劉鑫懷孕向陳世峰索要了10萬日元,陳世峰蓄謀行凶的對象是否為江歌。陳世峰在日本國刑事訴訟中索要墮胎費的陳述,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而且在案無證據證明陳世峰行凶對象為江歌。二審中,劉鑫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該主張成立,法院不予認定。一審判決認定陳世峰蓄謀的行凶對象為劉鑫正確。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二審當事人爭議焦點問題主要有三個。

一、關於一審法院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劉鑫主張與江秋蓮曾存在婚姻關系的案外人為江歌繼父應當參加訴訟的問題,應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願,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應作為共同原告參加本案訴訟,一審法院未依職權追加其作為共同原告並無不當。關於一審法院應否追加陳世峰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問題。本案中,陳世峰與劉鑫對於江歌受到侵害,既不存在主觀上的意思聯絡,也不存在共同過失,不具有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基礎,因此陳世峰不屬於必須參加本案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一審法院裁定不追加陳世峰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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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12 人參與評論    (其它新聞評論)
    評論3 游客 [行.昔.始.篇] 2022-12-31 00:39
    殺人男的家沒錢賠找了個墊背的
    評論2 游客 [宗.幼.先.奧] 2022-12-30 23:38
    評論 1 寫道:
    劉鑫有臉上訴是人嗎?

    判得太輕,認罪態度惡劣,罪加一等 !
    評論1 游客 [土.何.上.七] 2022-12-30 12:42
    劉鑫有臉上訴是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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