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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將兒子改母姓 父親拒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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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和誰姓重不重要?


估計持不同觀點的人能吵個三天三夜。




湖南一男子因離婚

前妻把孩子姓氏改為隨母姓,

就此拒絕支付撫養費,

法院會支持嗎?

案情簡介

梁某(男)和劉某(女)在韶山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後於2013年7月4日生育一子小明。

2014年9月28日,梁某、劉某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兒子小明歸女方劉某撫養,梁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1500元/月,小孩年滿10周歲後按1000元/月,在不影響小孩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


兩人離婚後,男方梁某又抱走小明自願撫養,女方劉某為減少父母離異對小明的影響,也讓孩子能更多地獲得來自父親的關愛,便同意和梁某輪流撫養小明。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13日、2015年9月14日至2017年1月1日,小明跟父親梁某生活在一起,由父親撫養;其余時間小明跟母親劉某生活在一起,由母親撫養。

據統計,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父親梁某實際撫養20個月,母親劉某實際撫養小孩72個月,梁某共計給付撫養費32,000元。劉某因收入不高,無力承擔小明的全部撫養費,便將梁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梁某辯稱,劉某在實際撫養小孩期間,把小孩戶籍遷入了自己父親(小孩外公)一戶下,並將小孩的姓變更為“劉”,自己因此才拒絕支付撫養費。


法院判決

韶山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原告的母親劉某撫養小孩72個月,由被告梁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有協議的約定,被告應支付小孩撫養費108,000元,已付32,000元,還應支付76,000元;被告實際撫養小孩20個月,原協議沒有約定,但不予給付有失公平,法院酌情認定按每月1,000元給付。兩相互抵,被告梁某還應支付原告的撫養費為56,000元(72個月×1,500元/月-20個月×1,000元/月-32,000元)。

關於小孩姓氏的變更問題。原告的母親劉某在撫養小孩期間,未告知小孩的父親即本案被告梁某,將小孩的姓氏變更為“劉”,其行為雖然欠妥,但小孩的姓既可隨父,也可隨母,被告主張小孩恢復原姓無法律依據,也不得因此而拒絕支付小孩撫養費。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梁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支付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的尚欠的撫養費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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