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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親起訴案二審劉鑫提交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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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鑫(現名劉某曦)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有了新進展。11月22日下午,該案在山東青島市中級法院二審第二次開庭。上訴人劉鑫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江秋蓮一方未出庭。

今年年初,青島中院一審判決被告劉鑫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劉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本次開庭持續了約兩個小時。據青島中院,2022年2月16日該案二審第一次開庭後,上訴人劉鑫又向法院補充提交了部分證據,合議庭依法恢復法庭調查。

庭審結束後,合議庭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二審階段,劉鑫才到庭參加訴訟。近期,她多次通過社交媒體及新聞媒體發聲。劉鑫稱,案件發酵至今,她已經“社會性死亡”。事發時是因為來“例假”急著上樓,與陳世峰已經約了次日見面,不能預見他的殺人行徑。

民事案件的證明標准

赴日留學大學生江歌遇害,至今已有6年。在那之後,江歌母親江秋蓮與江歌當時的好友劉鑫矛盾逐漸升級。

2016年11月3日凌晨,日本法政大學研一女留學江歌在自己住所門口慘遭殺害。凶手為陳世峰,舍友劉鑫的前男友。案發時,劉鑫在一門之隔的屋內。2017年12月20日,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公開報道顯示,劉鑫與江歌於2015年10月在日本某語言學校相識。案發前,劉鑫與陳世峰發生感情糾葛,此後搬去與江歌同住。案發前一天下午,為尋求與劉鑫復合,陳世峰找到倆人住處。當天晚上,潛伏在公寓的陳世峰向尚未進門的江歌揮去十一刀。劉鑫被質疑將江歌反鎖在屋外。

2019年10月,江秋蓮以生命權侵權為由對劉鑫提起訴訟,並索賠200余萬元。今年1月10日,該案一審宣判。劉鑫被要求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法律上,劉鑫與江歌是什麼關系?她的行為又是否置江歌於險境?本案既是在海外發生,還涉及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民事案件的證明標准低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證明標准是蓋然性證據規則,也叫優勢證據規則,主張民事案件的證明標准只須達到“特定”高度的蓋然性,法官雖然還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經能夠得出待證事實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結論的程度即可。

“在民事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和另一方當事人否認該事實的證據相比較而言有優勢,事實真實的可能性大於不真實的可能性,存在的可能性大於不存在的可能性,那麼,就能夠達到民事案件的證明標准,不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譚敏濤說。

判決書顯示,2016年4月,劉鑫與陳世峰建立戀愛關系,但好景不久,二人便多次發生爭執。期間,劉鑫曾先後兩次向江歌求助,並至其公寓暫住。

案發前兩個月,陳世峰兩次對劉鑫進行跟蹤糾纏並尋求復合,均遭到拒絕。隨後,陳世峰仍多次糾纏滋擾。案發前,江歌提議報警,劉鑫以合住公寓違反當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鬧大為由加以勸阻,並請求江歌幫助解圍。但陳世峰仍繼續糾纏,劉鑫求助一名同事充當男友,陳世峰憤然離開,並在隨後發送多條糾纏恐嚇信息。期間,劉鑫未把相關情況告訴江歌

劉鑫辯稱,江歌遇害系陳世峰的行為造成,其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她表示,沒有證據顯示在事發前,陳世峰具有暴力或殺人傾向。劉鑫和江歌均提出過報警,最後不報警是雙方商量的結果,並非劉鑫阻止江歌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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