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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抓后获释致500万损失未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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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孵养的鹦鹉都戴有红色脚环


林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20年5月28日,儿子被浙江金华警方跨省抓捕。

“我儿子养的鹦鹉都是从鸟蛋自己孵化的,我们自己饲养的都戴红色脚环。”林先生表示,儿子筹资千万开办鹦鹉繁育公司,并依法办理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证,繁育鹦鹉均为人工种群,并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儿子的养殖场对公出售的鹦鹉均获得行政许可,其向私人出售的涉案鹦鹉都有专用标识。


“他把所有家当都拿去抵押贷款,向银行贷款一千多万,有上千万投资。”林先生强调,儿子是正规的养殖场,手续齐全,“营业执照、养殖证都有,是经过福建省林业局审批,规模很大,最多的一次批准可以卖3000只鹦鹉。”

>>>损失能索赔吗

“他一进去鸟死1566只,损失500万”



林某人工繁育的鹦鹉并非濒危野生动物

林先生表示,儿子人工繁育鹦鹉23个种类,年繁育能力达几万只。儿子被抓后,养殖场遭遇灭顶之灾,“主要靠他经营打理,生蛋孵化,小鸟要灌食,都是他一手做的,他一进去鸟大批死掉,死了1566只。”

林先生说起1566只死鸟很心痛:“有上万的,也有几百元的,造成500万经济损失,这都有图片和视频,律师已经交给法院。”

“谢谢媒体记者一直的帮助和关心。”11月2日,林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证实,今年38岁的儿子现在可以放开做养殖场,但父子俩对于因为羁押对养殖场造成1566只鸟死亡的经济赔偿有顾虑:“能索赔吗?叫政府赔我们应该很难。”

>>>公益律师以案说法


养殖场500万非直接损失不予国家赔偿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受访介绍了受害人能否取得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赵良善指出,也有不赔偿的例外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二款、第273条第二款、第279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比如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赵良善表示,本案中,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予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林某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林某也只能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要求赔偿林某人身权所受到的伤害,而林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属于间接损失,并非直接损失,不予国家赔偿。”

赵良善强调,既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林某不能获取国家赔偿,那么林某就不能就其经济损失500万元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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