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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送還手機索要200報酬失主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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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讓你給我送個手機,你就要我200塊!我頂多給你個路費。”長沙,一女乘客手機落在出租車上,要的哥送回。見面後,女乘客卻覺得的哥要200元感謝費是獅子大開口!


近日,一位女乘客打車,在下車的時候不小心把手機落在了車上。等女乘客發現,司機師傅早已離開。女乘客連忙撥打了自己的手機,萬幸的是手機沒被別人拿走,司機師傅接到了電話。

女乘客遂要求司機師傅把手機給她送回來,路費她出。


司機師傅表示,手機他會送還,但他已經在20多公裡之外,專門跑一趟耽誤他做生意。要是女乘客著急的話,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

手機送到後,女乘客覺得司機要價太高,認為司機給她送手機,只是相當於送了一位乘客而已,她支付幾十元的車費就可以了。司機以手機要挾她200元好處費,完全是獅子大開口。

而且,司機主動要求好處費的行為,也讓她難以接受。

雙方爭吵不休,女乘客害怕有其他意外,只好報警。

1、不知道女乘客和司機師傅當時具體是怎麼協商的,要是司機師傅當場表示可以送回手機,除了車費不要其他費用,等見到了施主又臨時加價到200元,這就是司機師傅不講誠信,趁人之危。

然而,如果是司機師傅當時就表示要200元的感謝費,女乘客為了順利拿回自己的手機而答應。等司機師傅耽誤功夫專門送回手機,女乘客覺得反正手機跑不掉了,就不想掏那麼多的錢,從而耍賴不給,這是女乘客出爾反爾,無理取鬧。

2、當然,不管是哪種情況,司機師傅是必須要把手機還給女乘客的。《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而且,在把手機還給女乘客或者交到相關部門之前,司機師傅還要妥善保管,不能出現損壞和滅失,不然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316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如果司機師傅拒不返還女乘客手機,那麼他就涉嫌構成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而獲取的利益。手機是女乘客的,她只是遺忘在了出租車上,出租車司機有保管的義務,但手機並不屬於他。


《民法典》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如果司機師傅拒不歸還手機,就構成不當得利。

到時候,只會讓自己難堪。

4、當然,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有歸還的責任與義務,但並不意味著拾得人必須無償地把遺失物送還給失主。拾金不昧,無所求的歸還失主,當然值得表揚!

不過此舉可以倡導,但並不能要求普通大眾,都如此的無私奉獻。畢竟,遺落財物,歸根究底是遺失人的粗心大意,不應將責任強加於拾得人。


《民法典》第317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因此,不管如何,司機師傅給送還手機,是可以要求女乘客支付一定的費用的。

至於多少,雙方可以協商。就此事而言,個人認為200元的感謝費,並不是多麼離譜。

另外,人情世故,我相信女乘客要是主動表示感謝,支付感謝費,司機師傅都不好意思要太多。

對此,大家覺得呢?

最終,女乘客給了司機師傅100元,拿回了自己的手機。

我是@不染的時光 此事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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