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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丈夫成植物人 幾年後妻子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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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場車禍


丈夫成了植物人,

幾年後,妻子決定起訴離婚


近日,江蘇南通如東縣法院

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

一場車禍改變一個家庭的命運

2015年,曹雨和葉凡婚後生下一子,2018年7月,丈夫曹雨發生交通事故嚴重受傷,經搶救雖保住了生命,但成了植物人,需要持續治療。

由於曹雨是單方事故,沒有賠償金,全家人為了曹雨的治療耗盡積蓄。為緩解經濟壓力,妻子葉凡外出打工,癱瘓在床的丈夫以及上小學的兒子則由公婆照料。

幾年過去,曹雨依然沒有好轉,獨自在外打工賺錢的葉凡身心俱疲,漸漸萌生了離婚的念頭。

讓葉凡意外的是,公婆聽說了她的想法後並沒反對,雖然舍不得,但他們也不忍心讓年輕的兒媳苦苦守候一輩子。


老兩口代替植物人兒子上法庭

由於曹雨傷情嚴重,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法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葉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老兩口表示不反對兒媳提出的離婚請求,但也不忍代替沒有意識的兒子表示同意,希望由法院依法判決。關於兒子的撫養問題,老兩口並未提出任何要求,但希望孫子由他們代為照顧。葉凡則主動表示,願意每月給付丈夫的扶助費,並同意兒子由其爺爺奶奶照顧,自己承擔兒子的全部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曹雨因交通事故致重傷,現一直處於植物生存狀態,夫妻之間無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實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現原告起訴離婚,應予准許。


關於原告對被告的夫妻扶助問題及原、被告之子的撫養問題,原告與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父母經過協商達成了協議,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准許。

相關解讀

本起離婚案件特殊性在於一方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因本案系離婚糾紛,被告的配偶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故由被告的父母作為監護人,代理被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還規定了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文中所涉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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