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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輛豪車 為什麼會輸給深圳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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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停車位引發糾紛的另一個原因在於,深圳的停車位不可銷售,因此業主無權主張固定車位為己所用。


  廣東省規劃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表示,深圳的停車位一直是不能對外銷售的,因此對小區業主來說,停車位是公用的,但此次事件的矛盾點在於,當初開發生為了推銷公寓,買公寓送車位,並且把住宅區域的部分停車位贈送給了公寓業主引發矛盾。

  李宇嘉提到,從開發商的角度來說,因為停車位不可銷售因此其失去了一部分收入,所以往往最後的結果就變成減少停車位的配建或者違規以贈送或私下出售使用權的方式來變相銷售停車位。另外一方面,公寓不同於住宅,有時候沒那麼好賣,通過“贈送”車位的方式來做噱頭或者營銷也時有發生。


  不過,對開發商來說,變相銷售停車位是鋌而走險,“現在已經不太有出現買賣停車位的現象了,早幾年會有這樣的情況。”對於以後深圳買房如何確定車位的問題,該人士稱,“這個無解,按政策來。”

  深圳當地人士也表示,深圳停車位一直以來都是遵循“先到先得”,也不存在車位是誰的問題。但確實停車矛盾是一直存在的一大問題。

  深圳擬提高住宅停車位配建指標,基本達到“一戶一位”

  寶能公館車位糾紛背後,也反映出深圳停車位緊張的事實。

  深圳停車難的問題是否有辦法解決?深圳市規劃部門也正開展各類建築停車配建標准的修訂工作。

  澎湃新聞從領導留言板關注到,有網友就“深圳市住宅房產建築停車位配比”留言稱,“每年都在說深圳停車位不足的問題,每年都在尋求增加供給方法解決,那為什麼不能直接從最根本的住宅建築車位配比去推動解決,目前深圳基本每家每戶都有車,60平米以下的才配0.6,90平米才配1個,140平米才配1.6,這種建築條例下深圳就不可能做到車位足夠的那天,每個樓盤從誕生那天就是殘缺的,也會新增車位需求......”

  對此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於今年3月2日回應稱,居住地停車屬於剛性停車需求,根據“基本滿足”的供應導向,擬適度提高住宅停車位配建指標。為適應新時期的停車發展需求,市規劃部門正在開展各類建築停車配建標准的修訂工作。


  根據居民出行調查與第七次人口普查等數據分析,目前深圳市小汽車保有量約300萬輛,戶均擁車0.4輛,其中商品住房的戶均擁車0.75輛、有車戶占64%(近9成只擁有1輛車)。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表示,綜合考慮全市小汽車擁有情況及發展態勢、交通設施規劃建設情況、道路運行狀況等方面,基於居住停車“基本滿足”的供應導向,擬適度提高住宅停車指標,基本達到“一戶一位”,並且取消軌道周邊住宅停車指標折減的要求。

  停車位糾紛問題普遍存在

  當然,深圳車位不可買賣有其特殊性,但從全國范圍來看,停車位糾紛問題普遍存在。


  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玉臣表示,其實不論是這種均價超十余萬的高檔小區,還是一般的中低檔小區,停車位問題普遍存在,引發了很多的糾紛。有這種將公共停車位“贈與”某些業主的,也有“捆綁銷售”的,還有“高價租賃”的。

  那麼開發商是否可以買賣、贈與、出租如何來界定呢?王玉臣指出,是否可以處分獲益要看具體情況,一般分為三類:

  (1)符合規劃的,在銷售許可范圍內的車位。這類車位是最規范的,手續完備的可以直接辦理產權證。最典型的標志就是購買的時候,可以和房子一並購買,一並辦理網簽備案,銷售的車位款也要納入監管賬戶裡。這種車位開發商可以自由處分,可以銷售,也可以贈與,更可以對外出租

  (2)規劃上沒有,通過占用車道、綠化或其它公共部分改建的車位。這種也很普遍,開發商利用小區業主公共部分改造而來,一般沒有產權證,但是從相關法律規定而言,產權應當歸屬於業主共有。這種情況開發商是無權處分的,而業主則共同享有相應的處分和收益權。

  (3)人防車位。這種也比較多,產權歸屬國家,但是日常屬於“誰投資誰獲益”。如果人防的投資成本沒有分攤到業主的購房款中,那麼使用權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日常可以用來對外出租獲利。但是,如果分攤到業主的購房款中了,則使用權屬於業主所有,開發商就不能再對外出租使用,對外經營的收益也應當歸於業主。

  對於涉事小區寶能公館的糾紛,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全球合伙人郭韌律師認為,住宅業主擁有公共區域共有權,可以要求專項住宅業主使用;公寓業主可以依據合同要求開發商履行承諾,當發生糾紛時,如確定區域屬於開發商擁有部分,那就開發商可以自由處置,如確定屬於住宅公共區域,理論上屬於住宅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贈送公寓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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