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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萬存款被銀行員工偷走,女子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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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判決


  後孫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大連市中院提起上訴。2021年11月,大連中院以“原判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又發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審理。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

  3月29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致電中國銀行大連瓦房店支行負責人,詢問案件情況,並未得到回應。


  五年過去,於女士的孩子已經從未滿周歲長大到快6歲了,她至今還在納悶,“1310萬元為什麼就這樣沒了?”

  律師:可起訴銀行

  目前,根據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法庭要求孫某退賠宋某1182萬元。這個數額的計算,源自孫某曾詐騙宋某3000萬元,其後又退賠了宋某1818萬元,剩余1182萬元未退還。


  另外,孫某盜竊了張某200萬元和於女士1310萬元,合計1510萬元,法院將受害人列為銀行,判決由孫某退賠銀行1510萬元。

  湖北易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袁三慧認為,該判決對受害人的認定,間接肯定了張某和於女士可以向銀行主張返還該金額,該筆損失由銀行來承擔。不過,該判決效力被二審法院否定,所以結果還有待最終生效的判決來確認。


  袁三慧解釋,於女士之所以第一次起訴銀行被駁回,是因為相關刑事案件在進行中,應當在刑事案件審理終結,相關事實和損失得以最終確認後,才能進行民事案件的審理。

  而目前刑事案件二審判決撤銷了原一審刑事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所以刑事案件的最終塵埃落定還需要走一定的程序和時間。於女士的民事賠償之路還需要經歷一個過程的等待。

  另外,從民事賠償角度來說,於女士在正常取款過程中存款被轉移丟失,銀行應當承擔責任,對於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銀行在承擔責任後,可向工作人員孫某進行追償。

  也就是說,於女士的損失最終可以要求銀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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