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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情報: 跳槽就賠100萬,競業協議到底多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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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金三銀四”的求職季裡,不少人通過換工作實現了升職加薪,很是開心。但也有人在成功跳槽後破了防。


  一些前東家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為由,向離職員工提起了勞動仲裁,甚至是訴訟,要求跳槽員工要麼轉行,要麼賠償百萬元 [1]。很多人這時才意識到,當初自己被 HR 哄著簽字的協議有多坑。

  而最初的競業協議,多被互聯網公司使用,針對的是公司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約束他們不能短期內去對手那兒,從而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


  如今,這份協議出現在了各行各業,還逐漸下沉至基層員工,甚至是實習生,成為了限制所有人跳槽的“天羅地網”。

  競業協議,越來越下沉

  很多人不知道,競業協議約束的員工范圍其實是有限的。

  《勞動合同法》第24條就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只有三類,分別是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這些人在離職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能去與原公司構成直接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

  《公司法》對高管有明確的定義,包括董事、經理、財務主管等,但後兩種人員的暫無明確界定,這就給了公司無限的解讀空間。


  在裁判文書網中已被公開的一千多個競業限制糾紛案中,超過60% 的涉案員工都不是高管和部門領導。

  

  2019年5月,某動力電池公司就要求多名跳槽的員工各賠償100萬元的競業違約金,其中就包括一位月薪不過8000元的市場專員 [1]。


  這並非個案,根據我們的統計,有三成競業限制糾紛案裡,被牽扯的都是普通非技術人員。

  公司認定他們是保密人員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門:銷售人員被認為掌握公司核心客戶;主播可以說是獲得了公司培訓資源;即使是普通老師,都被教育培訓機構以“掌握課程內容”為由起訴。

  甚至是還在試用期的員工,離職後都能以違反競業協議為由,被告上法庭。根據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判決書,有112個競業限制糾紛案中的被告,是還在試用期時就主動離職或被辭退的員工。

  在裁判文書網中,提及競業限制的案件中,最常出現的行業是科技行業,包括互聯網、新能源等。這類行業處在快速發展時期,大廠們一邊不遺余力地開出高待遇挖角,一邊又希望用競業限制鎖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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