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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往金来: 券商监事长代炒期货 炒没3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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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Z券商、Z期货公司对于周某的损失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首先,经查明,2015年4月13日,周某在Z券商总部接受了金融期货相关知识培训和测试,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并签署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等一系列文件,且Z券商工作人员已在周某签署文件前告知其相关事项及风险,Z期货公司在2015年4月14日对于周某进行的开户回访也显示周某均明知各项业务风险。另监管部门的罚单也仅表明Z券商的内部管理不完善,并未明确Z券商侵害周某的利益。据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Z券商、Z期货公司在本案整个开户环节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李某担任Z券商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其职权范围并不包括代表或者代理Z券商、Z期货公司进行证券或者期货业务营销。根据一审起诉状,周某在明知李某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仍委托其操作,并且李某出具的《关于挽回损失计划》仅表明李某操作周某期货账户仅为周某与李某之间的私人行为,与Z券商、Z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经纪服务无关,亦无证据显示李某的前述行为得到了Z券商的授权。据此,原审认定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周某关于Z券商、Z期货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周某的再审申请。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委托他人炒股、炒期货,亏了算谁的?本案给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六旬老太太周某将账户委托给担任券商监事长的朋友李某,由于炒期货导致巨额亏损,法院认定由于交易不当、擅自修改账户密码并未告知周某交易情况等行为,李某存在重大过失,因而李某作为受托人担责七成。

私下接受委托帮忙炒股或炒期货,赚钱了皆大欢喜,但多数情况是,炒亏了就会出现纠纷。尤其是行情差时,问题就更容易暴露出来。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炒股委托不同于一般其他事项的委托,因为炒股收益和风险都不确定。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保持理智和谨慎,正确认识收益与风险。历史已经一次次表明,即便是证券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投资水平也不一定就高人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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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1 人参与评论    (其它新闻评论)
    评论1 杀人如蚂 2022-02-09 21:40
    期货不能允许普通人去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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