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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殺女婿1家3口案為何改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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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家屬 圖片來源:極目新聞


  張志軍是否已獲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根據再審判決書,對於張志軍及其辯護人所提,“張鈺、鄒某某以被害人近親屬的名義出具諒解書,張志軍已獲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應從輕處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也未予采納。


  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有三名被害人,張鈺及女兒鄒某某固然是被害人鄒某的近親屬,但此次再審的六名申訴人同樣也是被害人鄒某海、楊某芬的近親屬。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往往是基於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這反映了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的減少,預防犯罪的必要性降低,此時將被害人近親屬諒解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慮,對被告人酌定從輕處罰有其合理性。

  “本案中,張鈺與張志軍之間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被害人近親屬與被告人之間的關系。張鈺既是張志軍的女兒,又是鄒某的妻子,具有被告人近親屬和被害人鄒某近親屬的雙重身份,張鈺出具諒解書時,張鈺之女鄒某某方才2歲,尚無意志表達之能力。”法院認為,雖然張鈺以其本人及女兒名義出具了諒解書,但被害人的其他近親屬對張志軍堅決不予諒解,並強烈要求依法嚴懲,“因此,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不應對張志軍從輕處罰。”


  張志軍是否具有殺人故意?

  再審判決書顯示,張志軍及其辯護人提出,張志軍主動要求物管人員撥打120救人,證實其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對此,法院認為,張志軍作為成年人,明知捅刺他人胸、腹部可能致人死亡,仍持尖刀在短時間內連續捅刺鄒某胸部四刀、楊某芬胸部三刀、鄒某海胸腹部一刀,致鄒某心臓、大血管、左肺破裂,楊某芬心臓、左肺破裂,鄒某海肝臓破裂,該三人均因臓器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其殺人故意明顯”。“張志軍撥打120,反映其作案後有一定悔罪態度,但不能據此否定其作案時的殺人故意。”法院認為,張志軍及其辯護人所提無殺人故意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張志軍不能正確處理女兒家庭糾紛,持尖刀捅刺他人,致三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志軍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張志軍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判決書顯示,對於被害人一方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所提“第二審判決認定被害人進屋後搶奪鄒某某、張志軍已獲被害人親屬諒解不當”的申訴理由,法院判定成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所提張志軍造成鄒某海一家三人死亡的危害結果,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等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原第二審判決對部分證據的采信分析不夠全面,認定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以及張志軍取得被害人未屬諒解等情節有誤,導致對張志軍量刑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此次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撒銷此前二審對於張志軍的量刑部分,改判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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