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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生女後 被丈夫和婆婆打成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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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該行政復議決定並沒有要求警方重新作出決定,於是楊曉紅向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6月7日,濰坊高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奎文分局受理楊曉紅報案後,經調查已查明:楊曉紅與其丈夫趙某華、婆婆趙某雲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在爭吵過程中雙方發生撕扯行為。調查筆錄顯示,2020年3月14日晚發生糾紛爭吵時,楊曉紅行走自如;而病歷顯示,事隔幾天後,楊曉紅多次到濰坊市人民醫院、濰坊市中醫院就診治療,楊曉紅自稱雙腿無法站立。奎文分局廣文派出所民警曾帶領楊曉紅進行法醫鑒定,在法醫鑒定部門沒有作出傷情鑒定結論、楊曉紅是否存在傷情不明確的情況下,奎文分局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因此判決撤銷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作出的上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重新作出處理。

  一審判決後,奎文分局、趙某華和趙某雲不服提起上訴。


  奎文分局認為,案發時間是2020年3月14日,5天後楊曉紅到濰坊市人民醫院就診,通過該院的門診病歷及相關檢查報告單可以看出,被上訴人無明顯外傷。距離案發一個多月後的4月21日,楊曉紅到濰坊市中醫院就診,該份住院病歷的入院情況部分載明“患者因外傷後排尿困難1個月……患者及其母親訴1個月前因其丈夫及丈夫家人行家暴外傷造成暈厥……”該部分記錄是基於楊曉紅的主訴陳述形成,並且本次住院距離案發長達一個多月,無法證明被上訴人的相應傷情與趙某雲、趙某華相關,不能證明趙某雲、趙某華毆打楊曉紅,更不能證明楊曉紅本次住院與趙某雲、趙某華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而趙某華與趙某雲上訴稱,沒有家暴和毆打楊曉紅的事實,更對楊曉紅的病情毫不知情。

  2021年11月1日,濰坊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即撤銷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作出的上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重新作出處理。

  

  ▲11月1日,濰坊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撤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重新作出處理。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男方曾起訴離婚被女方拒絕

  楊曉紅還介紹,2020年5月,趙某華向當地法院起訴離婚,但自己身體殘疾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更無錢治病,所以當時沒有同意離婚

  趙某華的離婚訴求顯示,婚前缺乏了解,婚後性格不合,妻子楊曉紅脾氣暴躁,對孩子漠不關心,自2018年開始夫妻倆就處在長期分居狀態,夫妻感情也徹底破裂,女兒一直都由自己和父母在撫養,因此離婚後也應該由自己撫養為宜。


  2021年3月2日,當地法院民事判決認定,趙某華和楊曉紅屬於自願登記結婚,且婚後生養了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現楊曉紅不同意離婚,因此法院判決不予離婚

  11月30日,上游新聞記者采訪獲悉,奎文分局重新啟動了調查程序,已經叫楊曉紅做了筆錄和傷情鑒定。楊曉紅認為,該案在二審當中,奎文分局提起上訴,相當於奎文分局是原告、她是被告,現在讓原告來調查處理被告的事情,存在利害關系,有失公平公正。但是其請求被駁回。隨後她又提出讓原有辦案人員進行回避,又遭到了駁回。

  對於楊曉紅所說“鄰居半夜撥打120,然而其丈夫不讓120來”一事,上游新聞記者撥打趙某華的2個電話號碼,均提示已停機,而撥通上述鄰居電話後,對方核實了記者身份後,以開會為由掛斷了電話。

  上游新聞記者還多次致電楊曉紅的公公和婆婆,但一直無法接通。此外,記者致電負責該案的一名民警,其表示拒絕接受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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