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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生病 母親網上籌70萬後被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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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眾籌募捐作為遭遇困難的家庭


  向社會求助的窗口

  幫助了許多有需要的人


  但當原本舉足輕重的雪中送炭

  蒙上了隱瞞與欺騙的陰影

  相信每一個伸出援手的好心人

  心裡都不是滋味

  

  浙江溫州的吳女士

  7歲的兒子突發腦出血

  她在籌款平台上發布求助信息

  僅一天半就籌得近70萬

  然而有人對她的家庭經濟狀況提出質疑

  而平台方的證實更是讓很多人吐槽

  “騎自行車的給開車的捐款”

  兒子生命母親求救

  一天籌得70萬

  7月21日,吳女士7歲的兒子突發腦出血、左側癱瘓。

  “兒子在重症監護室,昨晚做了開顱手術,還沒有度過危險期……家裡十分困難,如果錢不夠藥被停了,命都保不住……”22日,吳女士在“360大病籌”平台求助,籌款金額為49萬元。

  平台呈現的求助人家庭經濟情況為:年收入5萬元以下、一套未變賣房產估值20~100萬、無車、家庭欠款2~10萬,顯示“審核已核實”。

  

  當天下午,籌款金額提升到80萬,經網友轉發,所籌金額快速攀升,僅一天半時間籌款近70萬元,但質疑也隨之而來。

  



  22日晚,平台在該求助信息下發聲明,稱因工作人員疏忽,此前家庭經濟情況有誤,實際家庭年收入25萬,有一套未變賣房產,預估150萬,一輛沃爾沃汽車預估12萬元。

  23日下午,該籌款項目終止,吳女士向平台申請退回捐助款。到26日晚,項目所籌69萬余元全部退回11852位捐助人。

  記者27日從溫州鹿城區公安分局了解到,警方已著手調查此事。

  求助人與平台紛紛發聲

  “我沒有想刻意隱瞞家庭情況,因為第一次接觸網絡籌款,不清楚規則,現在情況變成這樣,我也很後悔。”她表示。

  吳女士稱,22日,“360大病籌”人員在ICU門口主動找她問需不需幫助,“當時第一天就花了2萬多,我心裡也沒底,不知道錢夠不夠,就同意了。”

  22日下午,經吳女士確認的求助信息發布。當晚9點多,工作人員向她表示,因“領導特批”,額度調高至80萬。

  

  吳女士表示,22日晚、23日早,她兩次向平台方表示“捐款夠用了,申請停止吧。”

  

  吳女士告訴媒體,她和丈夫開小店,一家三口和母親住在30多年的老房子裡,另一套110平方米的新房不在市區,車子價值十幾萬,但有車貸、房貸,兒子學鋼琴一年費用約2.5萬。

  針對“工作人員是否有代操作”的問題,平台相關負責人表示,“當患者或家屬出於身體不便等情況,無法自主使用智能手機或在線服務時,會由籌款顧問與患者或家屬溝通,在知情、授意的前提下協助發起籌款,為患者家屬如實表達病情和需求——本次籌款項目屬於這類情況。”

  至於提高額度至80萬的操作,平台方表示是了解到孩子的病情,出於急迫的關切和人道主義,申請提高籌款額度,而操作引發了爭議,也觸發平台風控預警系統,系統自動將項目列入關注名單,之後家屬提出退款申請,平台作出相應處理。


  有網友吐槽到

  “一群騎自行車的給開沃爾沃的人捐款。”

  原本善事一件卻變成鬧劇一樁

  求助人與平台誰該為此負責?

  其中又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席緒軍律師表示,對於求助者而言存在著欺詐騙捐的問題,對於平台方來說則是審核不嚴的責任。具體需要看平台是否為盈利性質,從中起到了什麼樣的責任,雙方的溝通究竟是什麼樣,再來具體判斷責任的歸屬。

  根據《慈善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上海市德尚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凡律師表示,如果吳女士所述情況屬實,求助人將相關材料發給平台,由平台進行文本編輯、提高籌款額等操作,那麼平台方的行為應屬違法。

  

  我國《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作為第三方網絡信息服務的提供者和眾籌平台,應當對籌款發起人以及發起事項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並嚴格監督款項收支及資金去向,否則有可能承擔相關連帶或次要責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楊陽律師說道。

  廣東創基律師事務所謝天龍律師認為,救助人出處悲憫之心伸以援手,但是在網絡平台上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此時應該追討平台沒有審核清晰就將信息發布出去的責任。

  

  楊陽律師表示,如果發起人出於非法占有的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獲得善款,輕則違反《民法典》的誠實信用原則,重則有可能觸及刑事詐騙犯罪。

  在這起事件中

  當事人吳女士將籌得資金

  盡數退還給了所有捐助者

  但是我們仍然不由發問

  隱瞞財產信息的當事人

  必須要償還捐款嗎?

  席緒軍律師說:“隱瞞重要信息,導致捐款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捐款人當然可以要求返還。”

  



  “如果求助人的實際情況達不到救助標准,但通過誇大事實獲得了捐款,這些捐款均應予退還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王凡律師補充到,即使所獲捐款確實已用於救助無法退,捐款人也可根據《民法典》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求助人退還。

  我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其中就包括“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謝天龍律師表示,由此可見,法律對此有著相關的規定,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漏洞。“信息發布平台沒有盡到內部管理責任,行業主管部門也沒有監管到位,目前我國關於互聯網慈善這塊的監管仍有缺失。”

  

  楊陽律師表示,網絡籌款企業應該加大資源投入,健全審核機制,以免發布虛假眾籌信息對捐助者造成情感傷害,同時可以要求大病眾籌申請人簽署保證書,保證申請情況屬實。除此之外,平台還應提醒申請人如果其發布虛假信息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無論是故意捏造經濟情況還是平台審核不嚴,都會消費廣大熱心群眾的善良,也將導致社會信任的缺失,讓捐助者在捐助時產生信任顧慮,不敢捐甚至是不想捐,最終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將得不到幫助。”王凡律師說道。

  

  針對目前我國對於互聯網大病眾籌的監管還有漏洞,楊陽律師建議相關部門有必要盡快立法對其進行規范。謝天龍律師也建議,主管部門可以建立事前報備登記制度,全流程做好跟蹤監督。

  眾籌募捐需要公開透明

  讓真正有需要的人獲得幫助

  更不要讓好意施救的人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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