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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搭訕遭拒刺死女學生 二審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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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15日上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小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李俊鋒故意殺人(上訴)一案。上訴人李俊鋒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被害人近親屬到庭旁聽庭審。


  

  2020年11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李俊鋒在山西省清徐縣鳳儀北街某酒吧喝酒時,多次搭訕、調戲被害人張某某遭拒,被告人李俊鋒一怒之下,從車內拿出一把三棱刀,返回酒吧向張某某左腹部猛刺一刀,致張某某當場死亡。經鑒定,張某某系被三棱形銳器刺破下腔靜脈致大失血死亡。該起犯罪系被告人李俊鋒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的緩刑考驗期限內所實施。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22日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俊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其被撤銷緩刑後原犯故意傷害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李俊鋒不服,以其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認定構成自首、量刑畸重等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庭審中,法庭充分保障了上訴人李俊鋒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鑒於案情重大,本案將擇期宣判。

  瀟湘晨報綜合山西高院

  延伸閱讀:

  男子搭訕被拒殺害女子一審獲死刑:緩刑期內犯新罪 辯稱“酒後激情殺人”

  2020年4月14日晚,因多次搭訕、調戲被拒,男子李某鋒從懷中掏出一把三棱軍刺,猛地刺向坐在酒吧吧台前的女子張姝姝。當晚張姝姝因大失血死亡,次日凌晨3時許李某鋒被警方抓獲。

  當年12月22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李某鋒因緩刑期間犯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一審判決書顯示,李某鋒供述稱“拿刀本意是嚇唬”,其辯護人亦提出“屬酒後激情殺人”“疑遺傳醉酒精神分裂症”“系投案自首”等多條辯護意見,但均未被法院采納。

  



  ↑一審判決書

  今年4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被害人家屬及一審代理律師處了解到,該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即提出上訴,目前正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家屬提供的證據顯示,張姝姝在被捅殺前曾給朋友發信息稱,有兩名男子對她進行言語上的騷擾,讓她非常生氣。

  男子多次搭訕調戲被害人遭拒

  辱罵並刀捅被害人

  一段48秒的監控視頻中記錄下了事發瞬間。2020年4月14日23時17分,太原市清徐縣城“老地方”酒吧,李某鋒和同伴賈某坐在吧台前,張姝姝坐在李某鋒右側一米處左右。

  視頻顯示,李某鋒臉朝張姝姝,嘴裡說著什麼,後又用手指著張姝姝。視頻開始19秒時,李某鋒突然從懷裡掏出一把刀,猛地刺向張姝姝左腹部,視頻中張姝姝似乎還沒反應過來,她站起身來,繞到賈某身後,往酒吧後面的沙發走去。

  

  ↑酒吧監控記錄下的事發瞬間

  一審判決書顯示,酒吧老板呼某證稱,張姝姝在店裡跟他學調酒,案發時正在吧台外側坐著寫調酒筆記。案發當晚22時許,李某鋒和賈某到了酒吧, 李某鋒要了六瓶啤酒,他倆開始喝起來,喝了一會兒, 李某鋒指著旁邊的張姝姝,問我“這個是不是你的員工了”。

  因擔心李某鋒糾纏張姝姝,呼某回答“不是”,稱是“酒吧的客人”。李某鋒又與張姝姝打招呼,但張姝姝並未理會。呼某看見,李某鋒推了張姝姝,“張姝姝說你不要動手,後來李張二人就不說話了。”

  “坐了一會兒,賈某從李某鋒左邊坐到張姝姝右邊,並與她攀談……只看見張姝姝不願意搭理賈某。”呼某回憶,就這樣到了23時左右(也即前述視頻中李、賈、張三人坐在吧台前的情形)。

  “李某鋒手指著張姝姝辱罵,張姝姝沒有理他,後來我看到李某鋒又罵了一句後,接著站了起來,到張姝姝身邊拿什麼捅了一下,接著賈某就把李某鋒拉開了。”呼某回憶,這時張姝姝就往酒吧裡的4號桌走去,賈某也跟了上去。

  

  ↑酒吧監控顯示,被捅刺後張姝姝往酒吧後面的沙發走去

  李某鋒同伴賈某證實,李某鋒多次糾纏要加張姝姝微信,遭到對方拒絕。“當時我看見李某鋒右手將一把大約40公分長、拇指粗、發尖的刺刀往外套衣服裡面,我看見之後就問他幹嘛了,他說‘我捅了她一下’”。

  賈某回憶,當時看到張姝姝往酒吧裡面走,自己就扶著她不停問“捅到你沒”,“當時這個女孩面無表情,也沒有回答”,待他上廁所出來後才發現情況不對,“女孩嘴在發抖,好像有點喘不上氣的感覺”,他急忙打了120……“急救車來了之後,人已經沒了生命體征,之後公安局的人就來了”。



  李某鋒則供述稱,賈某跟這個女孩(即張姝姝)說出去玩,女孩沒有答應,當時自己有點生氣,指著她罵了一句,罵完後就出了酒吧,到車上拿了白天摘香椿芽放在車上的三棱刀,把刀藏在袖子裡……

  

  ↑李某鋒供述內容

  李某鋒供述稱,自己並不認識被害人,“當時我喝多了酒,這個女孩不跟賈某出去,我就有點火,本想拿刀嚇唬她一下,誰知失手捅了她左腹部。”

  賈某證稱,其和李某鋒在飯店喝了一瓶白酒、三四瓶啤酒,在酒吧喝了兩瓶啤酒,兩杯白酒,“李某鋒在兩男一女桌上喝了多少,我沒有注意”。

  

  ↑事發前張姝姝與同學表示自己遭到酒吧男子的言語騷擾 圖據受訪者


  據張姝姝母親賈女士提供給紅星新聞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顯示,案發當晚23時14分,也即遭捅殺前的三分鍾,張姝姝還給大學同學發微信稱,有兩名男子問自己“多(少)錢一晚”,同學表示無語。

  凶手有吸毒、傷人前科

  此次作案仍在緩刑考驗期

  提及女兒,電話那頭的賈女士仍止不住啜泣。賈女士回憶,當晚23時40分許,她接到“女兒”的來電,電話那頭卻不是女兒的聲音,“估計是她酒吧的主管,告訴我說孩子不對了,讓我趕緊過去。”

  待賈女士和家人趕到時,酒吧外面已牽起了警戒線,門口警燈閃爍。“我進去看到孩子,躺在沙發上,一動不動,已經沒了呼吸。”張姝姝出生於1999年11月23日,系家中老大,遇害前就讀於山西某高等專科學校牆體繪畫專業,大二。

  

  ↑被害人張姝姝



  賈女士稱,因疫情原因,彼時女兒未返校。“我們是不想她去酒吧的,但拗不過她”,賈女士回憶,4月13號女兒到酒吧兼職打工,“沒想到14號就遇到了個狂魔暴徒。”

  賈女士口中的“暴徒”——李某鋒,出生於1999年4月29日,中專文化,無業。一審判決書顯示,李某鋒曾因吸毒、傷人記錄,而此次作案系緩刑考驗期內再次作案。涉嫌凶器三棱刮刀系其從平台購買,且其與售後聊天中售後說明“都是真刀,已開好刃,非常鋒利。”

  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顯示,2017年4月8日,李某鋒因吸毒被清徐縣東湖派出所行政拘留,但因未滿18歲不予執行;2019年6月24日,李某鋒因在飯店吃飯與人發生爭執,持飯店菜刀砍傷被害人臉部,犯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此外,2020年6月東湖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稱,群眾報警稱307國道德寧路口有人打架,李某鋒當時因故意傷害一案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加上正處以疫情防控期間,故未及時對李某鋒作出行政處罰。

  一審判決書還顯示,李某鋒此次作案後,疑有意圖傷害酒吧老板呼某的舉動。據呼某證詞,“見張姝姝在沙發上不省人事,自己准備到跟前,被李某鋒拉著往門外走……我打開副駕駛車門,剛坐進去,李某鋒從上衣裡掏出三棱刀來,刺向我右臂方向,我趕緊從車裡出來往南跑,李某鋒開車在後面追我……”


  呼某證稱,李某鋒快追上自己時,自己拐進一條巷子,並在一位大爺幫助下報了警……後來在其陪同下出了小區,最後回到酒吧

  不過,李某鋒供述稱,追呼某是因為自己喝多想讓其到車上坐一坐,“他不和我坐我就追他”。第二次其又供述稱,自己沒有拿刀捅呼某,在車上是把刀拿出來准備放好,“他以為我要捅他,追呼某是想和他商量一下如何處理這件事。”

  

  ↑案發後酒吧呼某與張姝姝閨蜜的微信聊天記錄

  據張姝姝閨蜜提供的其後來和呼某的聊天記錄顯示,呼某猜測,李某鋒之所以追他“是想把監控刪掉。”在描述事發經過時,其稱“人就在我兩米內被捅的,我沒注意看到,我也不知道我在幹嘛。”“我想報警,但是被拉出去了。”

  4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電話聯系到呼某,其表示自己在這件事情中也是受害者,關於案件更多細節不方便回應。

  辯稱“酒後激情殺人”“自首”

  一審法院:主觀上放任危害後果

  一審判決書顯示,2020年4月15日,李某鋒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拘;同年4月28日,被清徐縣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次日執行逮捕;8月7日,檢方向太原中院提起公訴,控其犯故意殺人罪。

  檢方指控稱,2020年4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鋒在“老地方”酒吧喝酒時,多次搭訕、調戲被害人張姝姝遭拒,一怒之下從車內拿出一把三棱刀,返回酒吧向張姝姝左腹部猛刺一刀,致張姝姝當場死亡。經鑒定,張姝姝系被三棱形銳器刺破下腔靜脈致大失血死亡。檢方認為,李某鋒系緩刑考驗期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罪並罰。

  李某鋒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認為持刀僅是為了嚇唬被害人,沒想到喝多酒失手了。事發後有主動投案行為,系自首。

  



  ↑被告人律辯護人一審辯護意見

  李某鋒辯護人提出,李某鋒主觀上沒有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故意,客觀上雖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完全是出於意外和過失”。捅刺部位為被害人左腹部,並非知名的頭部、胸部、且只捅一刀,行為有所節制。

  辯護人稱,被告人和被害人素不相識,區別於蓄謀犯罪,屬酒後激情犯罪。“被告人從小生活在離異家庭,母親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自理,其兩次傷人行為均為醉酒後異常行為,疑遺傳有醉酒分裂症,故該案定性應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人還提出,李某鋒應當視為投案自首,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可酌情減從寬處罰。

  

  ↑一審法院未采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

  一審法院認定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關於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自首情節“,法院認為,從整個准備投案自首的事態發展過程看,被告人並未實際主動的或真誠的將其置身於公安人員控制下,最終是偵查人員通過技偵手段將其抓獲。其到案後,雖承認拿刀捅人,但在訊問過程中亦存在避重就輕的供述。故該辯解、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關於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持刀僅為嚇唬被害人、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被害人不願接受其意願,其即出店取回車上存放的三棱管制刀具,藏於上衣,當其再次不滿意被害人時,稱“想死了”之類的話,並對被害人實施了速度之快、力度之大的捅刺行為。

  “可見,被告人對其平日言行舉止的隨意性、對危害後果的放任性、犯罪時持傷極力較強的管制刀具,足以說明被告人主觀上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客觀上實際實施了持非普通的、傷害力較強的三棱刀具捅刺被害人左骼前上棘處致下腔靜脈破裂腹腔大量積血被害人死亡後果的發生,而非只是‘嚇唬’被害人簡單的傷害行為。”一審法院稱,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該條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鋒犯罪事實清楚,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判決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前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賈女士及其一審代理律師處獲悉,該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一方即提出上訴,目前正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家屬尚未接到法院通知。

  賈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案發後,李某鋒家人曾提出賠償、諒解,均被其拒絕。一審開庭之前,自己放棄了附帶民事訴訟,為的就是“讓李某鋒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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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2 人參與評論    (其它新聞評論)
    評論1 游客 [曰.幹.子.求] 2021-04-17 01:17
    為這種惡棍辯護律師肯定不是好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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