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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 69岁老人"被贷款"150万 告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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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桩“离奇”的贷款纠纷案。


  在案件中,69岁的老人被起诉,银行要求她偿还150万元贷款。证据显示,双方确实签署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也确曾放款。但最终,法院两审都判决银行“全责”,老人不用还一分钱。

  具体是什么情况,一起来看看。


  

  老人“贷款”150万

  故事的当事人,是交通银行北京官园支行,以及家住北京海淀的老人李某文。

  李某文生于1952年,现年已69岁,而这笔贷款发生在她61岁时。

  裁判文书显示,2012年8月30日,交通银行作为贷款人,李某文作为借款人,签署了《个人循环贷款合同》。

  在这份合同中,贷款金额为150万元,贷款用于消费,授信期限自2012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4日。

  就在当天,交通银行和李某文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李某文提供抵押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交通银行取得了他项权利证书。

  值得一提的是,在贷款合同尾部的“适用于借款人的配偶”处,有“曾某明”的签名字迹。在抵押合同尾部的“共有人声明条款”处,同样有“曾某明”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的签名字迹。

  5天后,李某文依合同申请贷款,交通银行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了贷款150万。


  经法院审查,《提款申请书》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受托划款确认书》载明的收款人为刘某江,金额为150万元。

  2012年9月4日,交通银行向李某文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150万元,随即将该150万元划入刘某江的账户。

  后李某文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交通银行为此将李某文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文偿还本金15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74万余元。

  看似一桩简单的借款合同纠纷,但是李某文在诉讼中的答辩,让这笔贷款看起来疑窦丛生。


  遭遇“被贷款”?

  李某文在法庭的答辩内容,信息量可谓相当巨大,具体来看她的辩称:

  1、涉案贷款合同缺乏合同生效要件,并认为本案是犯罪团伙内外勾结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骗取老人房产的非法套路贷行为。

  2、李某文和丈夫曾某明均没有去过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没有在抵押登记申请表上签字。丈夫对贷款、抵押事宜毫不知情。

  3、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只有房产证是真实的,其余所有贷款资料都是交通银行客户经理于某辰背着李某文进行伪造。于某辰伪造了李某文六处签字,伪造了曾某明签字,伪造了工作证明材料,并伪造了李某文单位的公章。

  4、李某文没有使用贷款,也没有过还款。于某辰故意违反银监会关于申请个人贷款必须由夫妻同在银行专门房间办理签约,且必须留存监控录像、录音的规定,冒充李某文向交通银行办理贷款,同时与诈骗犯王某琴直接联系放款、还款事项,并且将贷款打入李某文并不知道也不认识的套路贷犯罪分子刘某男父亲刘某江账户。

  多份资料系伪造

  事实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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