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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中獎林肯豪車主辦方耍賴: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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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這樣一個案件。


  去年,上海一家高端瑜伽會所舉辦“三八女王節”活動,該會所的會員羅女士參加了這場活動。運氣爆棚的羅女士成為當天活動的最大贏家:抽中一輛林肯轎車(價值四十多萬)。

  活動圓滿結束,中獎者理應滿載而歸。可現實給羅女士潑了一盆冷水,她被主辦方告知該獎品是為內部員工設置的,因為活動當時出了紕漏才被羅女士抽中,所以不能算數。雙方爭執一番,主辦方又表示只能給羅女士一台車模,一怒之下,羅女士將主辦方告上法庭。


  

  羅女士有權利依法獲得獎品

  首先羅女士合法合理參與了抽獎。這場活動面向的對象顯然不僅僅限於該會所內部員工,否則作為會所會員的羅女士怎麼會得到邀請而參加活動?而主辦方在抽獎環節並沒有事先聲明僅限內部員工才能參與,也就是說,抽獎活動的參與主體是當時在場的所有來賓,實際發生的情況也印證了這一點。因此可以得出初步結論:羅女士有權參與活動以及進行抽獎。

  其次,我們應當關注抽獎活動本身的性質。主辦方設置獎項,在一定數量的特定對象中挑選出部分人,由他們取得獎品,這種行為的本質,就是贈與。


  根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既然主辦方已經舉辦抽獎活動,並且羅女士已經中獎,那麼在兩者之間,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與此同時,該贈與合同並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違背任何的公序良俗,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該贈與合同已經生效。既然如此,羅女士當然有權利取得獎品,林肯車應當交付給羅女士。

  主辦方似乎在法律上找到理由“耍賴皮”


  由於主辦方一開始只想把獎品發放給內部員工,這一願望通過一定的暗箱操作等完全可以實現,只不過碰巧的是當天的活動,正如主辦方所言“出了點紕漏”,導致大獎落到了計劃外的羅女士手裡。這樣一來主辦方不願意了,於是開始抵賴,拒絕給予羅女士作為獎品的林肯車。這種拒絕到底有沒有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能被撤銷。

  那麼,主辦方是否可以任意撤銷對於羅女士的獎品贈與?主辦方並未實際交付林肯車,所以財產權利並沒有移轉到羅女士手裡,同時,這項贈與也不涉及法定不可撤銷的情況(例如救災、扶貧、公益性質等),似乎“耍賴皮”也是可以在法律上找到正當的理由,畢竟抽獎本來就是白給,收回獎品對於中獎者而言,在財產上沒有遭受任何損失,只不過情感上或許會受到很大傷害,但法律管不了情感啊,主辦方大可腆著臉皮嚴詞拒絕發放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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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8 人參與評論    (其它新聞評論)
    評論3 游客 [此.何.及.十] 2020-11-27 22:51
    沒有信譽的人群,從上到下
    評論2 游客 [馬.月.始.樂] 2020-11-27 18:53
    還記得國家彩票總局很多的大獎都操縱給自己人,還操作了好幾年!和這個比,小毛見大毛了
    評論1 游客 [曰.西.禹.語] 2020-11-27 18:43
    一個靠騙的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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