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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母被撞身亡案:肇事者獲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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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9 月 19 日,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明弘涉嫌交通肇事罪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譚某林、譚某英、譚某韻、楊某、陳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譚某林等三人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 920048.88 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 247907.15 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 185619.41 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譚某林等五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 時許,被告人馬明弘與張亞等人一起在敘永城區某 KTV 唱歌、喝酒。23 時許,被告人馬明弘與張亞等人又到一夜宵店吃夜宵、喝酒。馬明弘離開夜宵店後,駕駛小型汽車往西外街方向行駛,欲購買鞭炮燃放。23 時 50 分許,當車輛行駛至敘永鎮中環路與西大街交叉路口時,從後面撞上道路右側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黃某、楊某、陳某後逃逸,躲藏到張亞位於瀘州市江陽區的家中(張亞因本案犯窩藏罪已判有期徒刑八個月)。事故發生後,現場路人隨即撥打 120、110,三名被害人被送醫救治。

  2019 年 1 月 2 日 9 時許,馬明弘在其家屬規勸、陪同下,到敘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投案,並供述了酒後駕車肇事逃逸的事實。同月 23 日,被害人黃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本次事故致被害人黃某死亡、楊某重傷、陳某輕傷。經敘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馬明弘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黃某、楊某、陳某無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明弘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傷,並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明弘酒後駕駛機動車並在肇事後逃逸,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馬明弘具有自首情節,但鑒於其肇事後逃逸,未履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的法定義務,1 月 2 日才到偵查機關投案,致使偵查機關不能檢測其肇事時的乙醇含量,到案後對有關細節的供述與客觀事實不符,悔罪態度較差,應從嚴把握從輕尺度;事故發生後,其未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具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五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此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被告人馬明弘應予賠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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