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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多名女大學生聲稱被人催眠後誘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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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背景:強奸犯黃波緩刑期內無人監管 兩女孩期間受性侵


  南方都市報

  2007年的一紙強奸判決,撕下了活躍在廣州各大校區的培訓“導師”黃波的迷人外衣,也帶來種種讓人不解的問題:


  正處於緩刑考驗期的強奸犯黃波,在緩刑期間如何能在廣東省內外來去自由,甚至每個夏天都進行叫做“西點看世界”的各省環游?

  如何能取得省級培訓講師聘書,在多所二級學院專科院校如履平地?

  為何警方的查詢系統沒有留下黃波的前科記錄?

  到底誰在監管黃波?

  為何對於長期在廣州生活、已婚且在廣州有房產、並且自我供述長期居住地為廣州白雲區某樓盤的強奸犯,要發往其從來不住的戶籍所在地監管?

  是否在所謂的3年緩刑考驗期間,這緩刑因為種種違規、違法操作,事實上並未執行?

  追問的同時,9月3日,又有一名受害女孩迎春站出來報案,她告訴廣州番禺警方,自己受害時間在黃波緩刑期間,這是目前4名報案受到性侵害女孩中,第二個發生在黃波緩刑期間的受侵害事件。這名女孩難抑淚水:“既然他被判了刑,為什麼沒有人管,為什麼他還出來害人?”

  南都記者輾轉廣州市公、檢、法三方相關部門和黃波戶籍地江西省景德鎮追蹤發現,黃波在3年緩刑期內,始終處於無人監管的地帶,間接造成兩名女孩在黃波緩刑期間受到性侵害。

  三年緩刑未受約束

  2007年2月8日中午飯後,在“新東方職前培訓廣州中心”上班的女孩蘇琳琳,被總經理黃波以去見總裁為由,帶到廣州市石牌村附近住宅小區裡面的一套公寓。在那裡,黃波實施強奸遇到反抗,他瘋狂毆打蘇琳琳的時候驚動了房東。

  如今生活平靜的蘇琳琳,不願去碰觸過去的回憶,“當時的事情都是交給家人處理的”。

  今年9月6日下午,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找出了2007年黃波強奸未遂的卷宗,案號為(2007)天法刑初字第1198號卷宗顯示,這起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2007年未公開進行審理。天河區法院書面回應南都記者:“一審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沒有申請被害人作為控方證人出庭,法庭宣讀了被害人在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及辨認筆錄。”

  天河區法院出具的信息顯示,一審宣判後,黃波表示不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生效。

  一個被判緩刑的罪犯,依照《刑法》應當在派出所的監管下遵守4條規定: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是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是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四是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但南都記者還原黃波2007年8月30日至2010年8月30日的3年緩刑期間,發現他的足跡遍布國內多個省市,同時受聘於廣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成為特聘講師,在一間不斷易名的公司擔任培訓導師,為至少1000名大學生提供職業生涯規劃。跟隨他的徒弟和接近他的學生並沒有感受到任何黃波行為受限的跡象。

  接近黃波的學生拿出大量錄像和照片,向南都記者證實,自2006年起,黃波的主要活動區域在廣東省。2007年8月30日緩刑判決生效後,這種情況也沒有什麼改變。此後3年,黃波仍然奔波在廣州及周邊的珠海、佛山等地,到二級學院和專科院校開講座,做長訓、短訓,開辦分公司,甚至帶著西點學員去“看世界”———環游各省。

  廣州華科西點的博客仍以黃波站在一張寫著“愛”的幻燈片前演講的照片做頭像,博客上仍有少數幾篇公司和黃波的介紹文字,在一篇廣州華科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西點俱樂部的介紹中,博文稱公司從2006年成立至今,已發展有廣州、大學城、增城、南海、從化、珠海等6家分公司,先後為100多所大學共50萬人次進行了公益宣講。

  接近黃波的徒弟介紹,其中佛山南海、珠海位於大廣州之外,黃波每個月都會去這兩個城市,“視察”和指導在那的分公司。也會經常去外地進行宣講。

  站出來報案的女生迎春介紹,珠海、佛山、從化和增城的一些學生在黃波“指導”下,自己籌款開出面向中小學生的家教服務部。“黃波每個月都會到各地家教服務部一兩次,和主辦的同學吃飯、發表講話,然後要求收走營業總額的三成”,這種聚會飯局也經常發生在黃波位於廣州大學城內的宿舍。

  除了廣東省內,廣西也是黃波在緩刑期間頻繁去的一個城市。除了2008年一度去廣西南寧開分公司铩羽而歸,“他去廣西一是因為過年要在廣西梧州老家過,另外‘廣外公開學院’招生是在2010年7月份,幾乎那時所有參加了廣外招生的人都有聽他說他自己要去廣西招生,他的助理後來說和他一起去了廣西。”接近黃波的徒弟之一透露說。

  對於黃波這次為“廣外公開學院”招生、利用招生剝削追隨他的大學生們勞動價值的行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繼續教育(公開)學院院長何勇斌對本報作出澄清:“我院從未將學院的招生工作承包給任何個人……我院從未頒發過任何學院正式文件或蓋有學院公章的任命書任命黃波為我院招生辦主任。”何勇斌表示,其學院去年與廣州“東方標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前身即是黃波在犯下強奸罪期間所在公司)合作創辦計算機系,為防范合作單位濫用大學或學院名義,未批給計算機系擁有對外效力的公章,只給該系使用僅對內部有效的業務章。廣外公開學院表示,黃波曾短期協助東方標准公司招生,其所獲得的授權屬於該公司監管出現的問題。

  “黃波媽媽住在深圳,他也經常會去”,從黃波的日常計劃和行程看,接近黃波的徒弟回想不出他有任何出行受到制約的跡象,就在緩刑中期,黃波還能花費半月時間到全國六省一市調研游玩。

  2009年暑假,整個8月上半月,黃波都帶著學生離開廣州,進行一項“西點看世界”的活動。華科教育的網頁上,對此的描述是“黃老師計劃帶10名精心挑選出來的會員於8月1日左右從廣州出發,歷經湖南、江西、湖北、河北、河南、安徽及北京這六省一市(有時間的話還會去一趟四川)進行全國市場調查,具體方式是:去一個地方,調研一天,玩一天,再轉向另一個地方,再調研一天,玩一天……”在此期間,他讓女生阿蓮懷孕,後來墮胎。

  2009年11月26日,一系列“西點看世界”學生感言和照片在同一天上傳到華科教育,學生的描述顯示,這趟半月的全國市場調查之旅已經如期成行,黃波的身影出現在各地名勝古跡前的學生合影之中。



  監管機關疑擺烏龍

  到底是哪個單位在對判刑後的黃波進行緩刑監管,給予了他如此大的自由?為了解開這個謎團,南都記者開始多方尋找答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黃波戶籍地為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在廣州居住地為白雲區松洲街富力半島花園。刑法學者、華工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認為,戶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如果案犯在常住地辦有暫住證或居住證,應該由常住地公安機關進行監管,否則極容易造成脫管(無人管理)或者再次犯罪。但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很顯然選擇了交由戶籍地管理。

  天河區法院工作人員9月6日書面回應南都記者,院方依法向黃波本人送達了緩刑執行通知書,執行通知書上明確告知“簽收人黃波應接到本通知後立即持本通知和刑事判決書到戶籍地公安派出所報到接受緩刑考驗”。同時,法院也依法向黃波的戶籍地公安機關江西省景德鎮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新廠派出所送達了執行通知書。

  這意味著,天河區法院在將黃波的監管責任交給新廠派出所的同時,讓一個被判緩刑罪犯自行主動到戶籍地派出所去報到。

  9月8日,南都記者在景德鎮市珠山分局得知一個驚人的消息,珠山分局和新廠派出所均沒有收到廣州市天河區法院的執行通知書,並且也沒有叫黃波的緩刑犯去自行報到。珠山分局接收檔案負責人魏科長和新廠派出所所長齊新春介紹,翻遍檔案發現根本沒有黃波的任何記錄,自然無從談起對黃波的監管,“也沒有出具過對黃波緩刑表現的任何報告”。

  南都記者轉而向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求證,負責聯系記者的馬法官短信回應說找到執行通知書的回執,“收件人景德鎮市公安局新廠派出所內勤,2007年9月19日抵達,簽收人鄭某某(後兩個字潦草)”。天河區法院提供了快遞號碼EY 113396764CN,南都記者從全球特快郵政專遞官網了解到,EM S郵件受理查詢的有效期為自郵件交寄之日起四個月,這封載有黃波緩刑監管的專遞通知已經超過查詢期限三年有余。

  景德鎮市新廠派出所所長齊新春介紹,所內當年並沒有鄭姓的內勤和民警,只有一個退休後被外聘的檔案管理人員姓鄭。他通過記者詢問回執是否有公章,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並未向南都記者提供回執的照片。

  景德鎮市珠山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長朱曉竹介紹,雖然法院文書可以通過郵寄送達,但必須拿到蓋有單位印章的回執才算數,否則就要電話聯系。而景德鎮法院的做法是,法院每3個月會電話詢問監管派出所,如果緩刑犯人出現新的問題,就要收監執行判決,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應該是之後從未聯系過,否則也不會不知道黃波沒有被監管的消息。

  曾做過刑警的景德鎮市珠山公安分局政工科金科長認為,犯人沒有被真正監管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只送了文書,卻讓犯人自行報到,這和他們數年前的工作做法很不一樣。“我當年都是自己押著犯人帶著文書,交給對方派出所,派出所進行登記,講明一個月會見一次,外出需要報告這些要求才放出去。犯人和監管單位,就像羊和狼,怎麼可能自己來讓我們管?就算收到執行通知,黃波不來我們去哪找他?”

  一邊是廣州市天河區法院表示持有黃波的緩刑執行通知書送達回執,一邊是景德鎮警方找不到文書不知此事,同時質疑對方沒有押送人犯致監管成空談。不可否認的事實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期3年的強奸犯黃波,因兩地執法機關鬧烏龍的做法,逃脫了法律的懲罰,由緩刑期間的“半自由人”變身自由而沒有案底的“迷人導師”,兩名女大學生投訴被黃波迷惑,分別在2009年6月和7月受到性侵害。




  緩刑期兩女再受害

  9月3日,結束暑假的迎春,來到位於廣州大學城的小谷圍派出所,經過多日的內心掙扎,她決定向公安機關說出自己2009年7月受到的性侵害(本報8月24日曾報道)。

  “我要告黃波”,站在接處警台前,迎春的聲音很大。不一會兒,台前的男警員叫來一名女警員給迎春做筆錄:先在集體飯局上被灌酒,然後被單獨留下進行心理特訓,最後受到性侵犯,這種手法並不新鮮,迎春的疼痛遭遇和本報之前報道過的多名女孩如出一轍。與其她女孩一樣,受到黃波性侵害之前,迎春對“性”懵懂無知,懷著對黃波的崇拜和迷戀。

  與2009年6月20日受到黃波性侵害的女孩葉茵(本報8月24日曾報道)相同,迎春訴稱受到侵害的時間,也發生在黃波因強奸被判處緩刑期間,可惜這個消息被捂得嚴嚴實實,迎春和同學們無人知曉一絲一毫。

  筆錄從上午9時20分持續到中午12時40分,女警員拿著整整4頁紙讓迎春挨頁簽字按手印。報警回執上沒有寫明時間,也沒人告訴迎春什麼時候會立案。

  就在即將離開時,女警官叫住了迎春,讓她下午過來,說有領導要見她。

  吃飯回來的迎春,看到的不是領導,而是廣州市番禺區公安分局刑警王浩和一名女警員,王警員介紹,番禺分局為了多名女孩來報案稱黃波涉嫌強奸的事情,已經成立了專案組,這次他也是專門趕來做補充筆錄。

  詢問進行了一個多小時,迎春突然哭著從房間沖出來,一邊擦淚一邊說:我不報了,轉身提起自己的行李就要出門。

  番禺公安分局辦案刑警解釋說,自己只是問迎春為什麼有了第一次,後來又發生了第二次第三次,你怎麼認定強奸?

  “他不相信黃波有蠱惑人的能力,”迎春痛苦地回憶第三次自己激烈地推開撲向她的黃波,“黃波一直說聽話、照做,聽話、照做,他就喜歡那麼說,就像他平常交待日常工作一樣,我說不要,他就打我兩嘴巴,骼膊也被咬得青了一塊”。

  本想報案阻止更多女孩受騙的迎春,在做筆錄時拍了桌子沖出來後,打電話向簽約的公益代理律師郭建梅求助,“既然決定站出來,就堅強地面對,堅強地把筆錄做完。”在代理律師的鼓勵下,迎春擦幹眼淚再次走回了辦案刑警的對面坐下,這次詢問一直持續到次日凌晨近1時,整個報案時間從開始到結束,持續了13個小時。

  代理律師郭建梅自8月23日第一批女孩報案後,就在焦急等待番禺警方立案的消息。9月7日,郭建梅接到番禺警方的電話,“一個助理在電話裡說,他們從沒說過會在兩周內回復的話,此事正在偵查期間,案情對外保密,對律師也要保密。”

  曾為宋山木案受害者做過代理的郭建梅律師質疑說,報案消息一經傳出,就有一個報案女孩接到自稱“黃波姐姐”的人電話威脅,當時她正在派出所內做筆錄。“對於威脅報案人安全的有前科的強奸犯,為什麼警方不采取措施?”


  迎春從本報得知黃波被判刑消息後決定站出來,但她同時困惑於“既然他被判了刑,為什麼沒有人管,為什麼他還出來害人?”其她得知消息的受害女孩也都不解:“看他每天來去自由,還逛了那麼多省份,不像被監管的犯人啊。”

  她們無從知道這宗未執行的緩刑背後有著怎樣的秘密,更無從知道,到底誰該為他們受到的侵害負責任?

  “脫管是性侵重要原因”

  在黃波廣州住所地居委會,南都記者看到一張廣州市居民常住戶口登記表,上面顯示的家庭成員黃波來自江西景德鎮,這與在廣州市天河區法院被判刑的黃波信息一致,女戶主正是南都記者聯系過的黃波妻子,登記表上黃波遷入和遷出的時間均為空白。



  這個居委會負責人介紹,在公安機關要求居委會配合監管的人員名單中,並沒有黃波的記錄。廣州市白雲區公安分局也表示,他們的辦公系統裡面查不到名為黃波的緩刑犯,也沒有任何一個派出所有他的監管記錄。

  而在黃波的家鄉景德鎮,南都記者沒有找到他生活的痕跡。9月8日,南都記者來到景德鎮珠山區朝陽路(原名東二路),這是一條全長2.3公裡的市內主幹路,東二路3棟210號,是黃波身份證上登記的地址,但附近老人說,這條路早在十幾年前已經重新編碼。

  在朝陽路沿線的新廠派出所,南都記者從檔案室裡查到,3棟是十余年前當地人對景德鎮一中後門3棟臨街樓房的稱呼,房子老舊而沒有任何標記,在其中一個門洞,住在209的老漢證實,他隔壁的房間就是3棟210號。

  “從來沒有聽說過姓謝的女人,也不知道她姓黃的兒子”,209號一家已經住在這裡30多年,但是他們一家人都沒想起有過黃波和他媽媽的回憶。

  在210號門外敲了很久之後,70多歲的李老太也同樣搖頭說不知道,那也不是他們的前任房東,他們已經在這個房間住了20多年。

  “法律對緩刑監管的住所地並無明確說明,一般有兩種理解,一種是戶籍地,一種是常住地,將長期在廣州居住和活動的緩刑犯交給戶籍地,無疑會造成監管上的不利,甚至脫管”,廣東省婦聯權益部部長、前檢察官楊世強對此表示了質疑,像黃波這樣長期在廣州活動、開公司,但監管卻交由戶籍地派出所,就是脫管,脫管是黃波之後性侵犯其她女孩的重要原因。

  按照法律條文,黃波離開服刑地必須有當地公安機關的批准,在常住地必須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因為未過緩刑期,也必須接受常住地公安機關,也就是廣州市白雲區公安機關的監管。

  楊世強就此分析認為,廣州公安系統對黃波仍然負有監管責任,“黃波來到廣州,需要戶籍地警方的批准手續,他住在白雲區,還在廣州開辦公司,根據流動人口管理和工商系統管理,都需要提供暫住證或居住證。這樣,緩刑未結束在辦理居住證時公安機關應該可以發現,常住地派出所要對他進行監管,或者嚴格監控。”

  如果黃波2007年被判決緩刑得以有效執行,黃波很難有機會在迎春、葉茵她們的青春記憶裡,刻下難以言說不願回憶的慘痛經歷。可惜,這一次未執行的緩刑,讓本該受到懲罰的黃波如入無人之境。

  午夜,結束報案的迎春恨恨地說,我不信真的沒有人管他。

  問題是:到底誰應該“管他”?

  諸多不該發生的瀆職背後,到底有什麼樣的隱情?

  誰應該為這一次枉法而擔責?

  (為保護受害人隱私,本文受害者姓名為化名。為繼續挖掘真相,本報歡迎更多知情者反映情況。)

  (南都記者龍玉琴、塗峰對本文亦有貢獻)

  事件回放

  8月23日,在校大學女生葉茵和米蘭到廣州大學城小谷圍派出所報案,稱均被黃波性侵犯。

  8月24日,南方都市報深度周刊刊發《性、謊言與培訓課———危險的“導師”》,揭露活躍在廣州各大校區的培訓“導師”黃波,被學生投訴利用創業培訓等類傳銷課程騙財騙色。

  8月31日,南方都市報深度周刊再發《“導師”前傳》,披露2007年,遭受黃波強奸女孩蘇琳琳報案,此案在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未公開審理,黃波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期3年。



  8月31日,南方都市報組織《“危險導師”罪與非》研討會。兩名受侵害女孩委托“宋山木案”中的受害方律師郭建梅進行代理,至少13名女孩告訴郭律師,曾不同程度受到黃波的性侵害,又一女孩出來報案。

  目前,接受4人報案的番禺警方仍未對此事進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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