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法庭公布的长达19页的控辩双方共同承认案情书(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中陈敏的供词(Admissions)显示,2003年10月20日清晨,陈敏为求取得假结婚所需的25,000元,前往张家意图绑架张东岳以换取赎金。陈敏到达张家后,他通过未上锁的侧门进入张家,但无法进入主层张家所居住的区域,于是在厨房找到一把餐刀,意图撬开那扇锁着的门,未果后走出房屋,绕道到后院,将餐刀丢弃(刀上留有陈敏拇指的指纹),在厨房的窗户下顺着水管攀上去,撕开纱窗,将窗户打开,从而进入张家(陈敏在此留下多枚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