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法庭公布的长达19页的控辩双方共同承认案情书(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中陈敏的供词(Admissions)显示,2003年10月20日清晨,陈敏为求取得假结婚所需的25,000元,前往张家意图绑架张东岳以换取赎金。陈敏到达张家后,他通过未上锁的侧门进入张家,但无法进入主层张家所居住的区域,于是在厨房找到一把餐刀,意图撬开那扇锁着的门,未果后走出房屋,绕道到后院,将餐刀丢弃(刀上留有陈敏拇指的指纹),在厨房的窗户下顺着水管攀上去,撕开纱窗,将窗户打开,从而进入张家(陈敏在此留下多枚指纹)。
不过,法律是严肃的。一切正如洪秉政律师在接受本地《星岛日报》记者的采访时解释:控辩双方所订的《认罪协议》,通常需要控辩双方律师根据案情而作出协议,协议结果是双方各让一步而得出的。《认罪协议》(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与公众调查(Public Inquiry)完全不同,《认罪协议》只要控辩双方代表律师同意某些事情,辩方律师根据其当事人所提供的案情而与控方协议,故《认罪协议》内容可能只涉及部分实情,甚至可能未必是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