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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簡愛》男主喜歡簡愛卻不跟伯莎離婚,是渣男,還是另有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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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愛》男主深愛簡愛卻不與瘋妻伯莎離婚,他究竟是渣男無情還是身不由己有難言之隱?


1846年11月的深夜,倫敦下議院辯論聲未歇。有位年輕議員忍不住嘟囔:“婚姻不是枷鎖,為什麼要用律法釘死?”一句話激起哄笑,卻也映出當時英國社會的尷尬——想要合法離婚,比在工業區辦一間紡織廠還費錢、還麻煩。

那會兒的英國已經有蒸汽機隆隆作響,棉紗與煤煙讓城市膨脹,可在家庭法裡,時間似乎停在中世紀。婚姻依舊被視作“神聖聖事”,只有極少數理由能讓議會點頭拆散一對配偶,最常見的理由只有“確鑿通奸”。至於精神失常、長期虐待或離家出走,在法官眼裡不過是婚姻生活中的“意外小浪”,還夠不上撬開那道門。




要弄明白這份頑固,需要把鍾擺撥回到12世紀。那時的坎特伯雷教會法庭宣布:婚姻的生殺大權由教會掌管,世俗官府無權插手。奧古斯丁早年的“夫妻可暫分居、卻難拆婚約”的原則,被法典《教令集》寫得明明白白,自此“離而不離”成了英國常識。

300年後,亨利八世揮劍與羅馬教廷決裂,頒布《至尊法案》,把自己扶上國教領袖的寶座。可他只想擺脫羅馬束縛,卻沒想撼動婚姻教義。安立甘宗保留了“一夫一妻終身制”的脊梁,新教大陸上湧動的離婚自由並未渡海而來。


17世紀,內戰與王權更迭讓議會胃口大開。1670年,羅斯爵士憑私法案成功與不忠妻子分道揚鑣,這是英國第一次真正意義的離婚案例。從此,離婚不再由主教裁斷,而是交給議會投票。然而這條路只向富人敞開:先要在教會法庭判“分居”,再請下議院、上議院、國王或女王連簽三道關文,花費動輒數百磅——普通工匠幹到白頭也湊不出這筆錢。




統計顯示,之後一百年裡,真正跑完流程的離婚案只有三百余起,個個來自貴族或銀行家。程序越來越像一場昂貴的儀式,彰顯的是財力,而非公義。法律在無意間把婚姻變成了經濟特權的附屬品。

工業革命繼續向前推土,城市裡擠滿了新興中產。1832年議會改革擴充了選舉權,可對離婚法規卻始終拖沓。每逢有人提出簡化離婚程序,保守派總要舉起《聖經》與“家庭基石”作壁壘。1848年的數次辯論最終無果,社會只能在矛盾裡繼續拉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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