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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簡愛》男主喜歡簡愛卻不跟伯莎離婚,是渣男,還是另有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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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年冬夜,倫敦議會下院的壁爐燒得正旺,桌面攤著一疊新送來的離婚請願書,執筆律師嘟囔一句:“又是三百磅起步。”卷宗角落裡夾著一句批注——“若無妻子通奸證據,不予受理。”這個場景比小說更像小說,卻恰好映照了羅切斯特的困局。




羅切斯特其人雖是虛構,可其婚姻所受的束縛卻扎根於當時的英格蘭法律:離婚幾乎只認定一種理由——配偶的肉體不貞。虐待、遺棄、精神失常、長期分居,在法典裡都不夠分量。沒有“通奸票據”,法庭只會把申訴人踢回教區,囑咐雙方“各自忍耐,彼此祈禱”。對一度沉迷加勒比糖業投機的貴族來說,這種打發無異於判了終身刑。


追溯源頭,還是要提到中世紀教會。婚姻被視作神設聖禮,解除紐帶等同於褻瀆神意。《馬可福音》那句“凡休妻者……皆犯奸淫”被神職人員奉若圭臬,長期寫進教規。於是世俗法庭失語,教會法庭一言九鼎,離婚成了“不可說”的話題。

英國也曾試圖掙脫。1534年,亨利八世掛牌“國王至上”,將教權從羅馬撕回倫敦,可國教仍捧著那套舊經文。教堂換了招牌,制度沒動筋骨。到了17世紀中葉,資產階級革命激活了社會契約觀念,議會偶爾批准上流貴族的婚姻解除,但每一案都要先在上院辯論,再走國王御批,費用高到普通人聽見就搖頭。





工業革命以後,蒸汽機聲響徹工廠,機器讓工人習慣了按小時結算,人的自我意識被徹底喚醒。市井報紙開始討論“婚姻是否合乎契約自由”,女作家在雜志上疾呼“妻子不是財產”。然而觀念進步與立法推進並不同步,真正寫進法條的改革要等到1857年《婚姻訴訟法》出台才見雛形,那一年夏洛蒂·勃朗特已經去世兩年,簡愛與羅切斯特的故事早已傳遍大街小巷。

小說情節發生於1830年代前後,彼時羅切斯特三十出頭,伯莎·梅森年約二十八。兩人成婚時,羅切斯特才踏入而立,名下三萬英鎊資產看似豐厚,可面對三重賬單——律師費、議會費、證人旅差費,也得掂量。更致命的是,伯莎瘋狂,卻未必“奸淫”。精神失常在法理上歸為“不可抗力”,並非合法解婚理由。於是他只能把妻子鎖在蔭蔽樓閣,寄望“自然終結”。做法淒厲,卻是當時“體面”男爵的無奈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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