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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賣房: 大溫開發商挪用千萬定金 重復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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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綜合)BC省一名曾在美國服刑數年的房地產開發商,因在蘭裡一處公寓項目營銷過程中存在“掠奪性及欺騙性”行為,被監管機構處以最高額行政罰款7.5萬加元。


BC省金融服務監管機構於本月早些時候發布新聞稿指出,針對開發商A及其名下編號公司B作出的行政處罰,是依據當年適用的《房地產開發營銷法》所允許的最高罰款額度。

其中,A個人被罰款2.5萬加元,其公司B被罰款5萬加元。




(BCFSA)

多次重復售賣同一單位 項目2017年進入接管程序

根據CTV的報道,涉案項目為蘭裡鎮221A街靠近52大道的“某公寓項目”,共92個單位。該項目於2017年被法院指定接管。


根據2018年的法庭文件,法院任命的接管人發現,開發商B公司(由A擔任唯一董事)為大樓中91個單位簽訂了151份預售合約。部分單位被售出兩至三次,甚至有一個單位被售出四次。

監管機構前身早在2017年便對A某發出停止營銷令,並原定於2019年就相關指控舉行聽證會。但因A某被引渡至美國,就另一宗案件服刑六年,該聽證會未能舉行。

根據BC省法院2019年發布的引渡裁決文件,A某在美國所涉指控與洛杉磯一項所謂公寓開發項目的欺詐行為有關。

挪用逾千萬定金 未依法存入信托賬戶

監管機構表示,A某於2025年2月被美國遣返回加拿大,當天即收到新的聽證通知。案件聽證於去年9月舉行,但A某未出席,也未派法律代表參與。

監管機構在其缺席情況下繼續審理,並認定公司B違反《房地產開發營銷法》多項規定,而A某作為公司董事,授權、縱容或默許相關不當行為。


調查發現,公司B共收取超過1,000萬加元購房定金,卻未按法律要求將款項交由律師、公證人或其他獲准人士以信托方式保管。

相反,大量資金被挪用於開發項目以外的用途,包括A某個人用途。

監管機構一名高級負責人表示,A某的行為具有掠奪性和欺騙性,給被誤導的消費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困難與精神壓力。

根據現行法規,如今類似行為個人最高可被罰25萬加元,公司最高可被罰50萬加元。

此外,監管機構還命令A某及公司B共同支付66,498.86加元的調查費用。


另有四人受處分 兩名持牌經紀被停牌一年

除A某之外,還有兩名房地產持牌人被處以紀律處分,另有兩名無牌人士與監管機構達成同意令。

2025年3月,無牌人士C與D同意支付合計11萬加元罰款,原因是提供無牌房地產服務。

監管機構於2025年9月公布對兩名持牌經紀的裁決結果。

根據調查,兩名地產經紀E與F在2016年6月至9月期間,向客戶推薦了9個上述公寓單位,而這些單位當時已被A某預售。

兩人明知相關單位已售出,仍代表A某及其合作會計C向“第二買家”收取定金。

監管機構表示,E與F共從第二買家處收取超過200萬加元定金,並轉交給無資格接收房地產定金的C某。作為回報,C某向兩人支付了113,500加元的轉介費。

監管機構對兩人各處以一年吊銷牌照處分,並分別罰款1萬加元——這同樣是當年《房地產服務法》所允許的最高罰款額度。

監管機構指出,這兩名地產經紀明知所售單位已被出售,卻仍繼續銷售,將客戶置於重大風險之中,其行為嚴重無視消費者最佳利益,不僅不道德,也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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