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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18年後,帶薪年休假條例開始修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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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帶薪年休假已從單純的勞動者權益保護,升級為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工具。


修訂可能的方向

婁宇預測,修訂會更加規范休假規則。比如:確定勞動者“協議放棄”(年休假)無效;明確“跳槽”員工的折算辦法;明確婚假、產假、陪產假、事假等與年休假的關系,確定不計入和折算計入的規則。


1月16日,佛山司法就發布了一個典型案例,一公司將法定的育兒假“偷換”成了年休假。

曹某的孩子出生後,他向公司提交了4天育兒假的申請,並附上了子女出生證明等材料。公司以“業務繁忙、假期統一安排”為由,拒絕了曹某的申請,並單方面將他申請的這4天假期直接抵扣為當年的帶薪年休假,還扣除了對應天數的年休假補貼。這意味著,曹某不僅沒享受到育兒假,還損失了年休假權益。

鑒於一些企業將“累計工齡”混淆為“本單位工齡”的情況,婁宇認為,還可能會明確工齡的計算方式,防止被“清零”。

在南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員工小李已工作10年,但在新單位申請年休假時,公司以他在本單位工齡1年為由,只批准了5天假。


對於大眾非常關心的是否可以跨年休假的問題,婁宇認為可能需要勞資雙方協商一致。

王全興表示,修訂條例的關鍵應當是對其強制性的強化和分類安排。依現行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都“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但問題是,對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世界500強企業一樣要求嗎?”


他認為,帶薪年休假應該階梯式推動,以機關、事業單位、大企業為重點和優先,中型企業次之,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以人才競爭的市場手段為主。

“在當前經濟環境下,政府對企業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應給予更多和有效的支持。”比如對帶薪年休假合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稅收、社保繳費等優惠,在修訂中也應有明確規定。

相比於條例修訂的內容本身,完善法律實施體系可能更重要。

王全興解釋,在現行法規中,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又不給予相關報酬的單位,人社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並追究法律責任。但現實中,帶薪年休假的勞動監察是短板。社會監督也很重要,例如將惡意規避帶薪年休假的企業納入社會誠信檔案的“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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