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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18年后,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修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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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带薪年休假已从单纯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升级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


修订可能的方向

娄宇预测,修订会更加规范休假规则。比如:确定劳动者“协议放弃”(年休假)无效;明确“跳槽”员工的折算办法;明确婚假、产假、陪产假、事假等与年休假的关系,确定不计入和折算计入的规则。


1月16日,佛山司法就发布了一个典型案例,一公司将法定的育儿假“偷换”成了年休假。

曹某的孩子出生后,他向公司提交了4天育儿假的申请,并附上了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公司以“业务繁忙、假期统一安排”为由,拒绝了曹某的申请,并单方面将他申请的这4天假期直接抵扣为当年的带薪年休假,还扣除了对应天数的年休假补贴。这意味着,曹某不仅没享受到育儿假,还损失了年休假权益。

鉴于一些企业将“累计工龄”混淆为“本单位工龄”的情况,娄宇认为,还可能会明确工龄的计算方式,防止被“清零”。

在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员工小李已工作10年,但在新单位申请年休假时,公司以他在本单位工龄1年为由,只批准了5天假。


对于大众非常关心的是否可以跨年休假的问题,娄宇认为可能需要劳资双方协商一致。

王全兴表示,修订条例的关键应当是对其强制性的强化和分类安排。依现行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都“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但问题是,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世界500强企业一样要求吗?”


他认为,带薪年休假应该阶梯式推动,以机关、事业单位、大企业为重点和优先,中型企业次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以人才竞争的市场手段为主。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政府对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应给予更多和有效的支持。”比如对带薪年休假合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社保缴费等优惠,在修订中也应有明确规定。

相比于条例修订的内容本身,完善法律实施体系可能更重要。

王全兴解释,在现行法规中,对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给予相关报酬的单位,人社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法律责任。但现实中,带薪年休假的劳动监察是短板。社会监督也很重要,例如将恶意规避带薪年休假的企业纳入社会诚信档案的“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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