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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性都不是義務了 婚姻還剩什麼?"法國修法引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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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條引發廣泛關注的新聞。法國通過了一項法案,將在民法典中新增條款,明確規定:人們在婚姻和共同生活中並不承擔性義務。




來源:RFI


這條新聞在中文互聯網上也引起了熱烈討論,評論區幾乎濃縮了人們對婚姻的全部困惑和分歧。

一部分人拍手叫好,認為這是身體自主權的勝利——進入婚姻不等於交出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任何時候,一個人都有權對自己的身體說“不”。

另一部分人感到困惑,甚至有些憤怒:如果連性都不是義務了,婚姻還剩下什麼?婚姻不是應該有權利也有責任嗎?什麼都可以不做,那這張證書還有什麼意義?

還有一類聲音更尖銳:這不就說明婚姻本質上是一種控制人的制度嗎?早該廢除了。

這些截然不同的反應,都指向一個核心問題:婚姻制度的邊界到底在哪?它應該管到什麼程度?哪些東西應該被裝進這個名為婚姻的容器,哪些東西應該從裡面拿出來?

法國的這項立法是親密關系去捆綁化和婚姻去制度化的一個生動例證。今天我們就以這則新聞為切入口,聊聊法國這次修法到底改了什麼,它在社會學層面意味著什麼?同時也把鏡頭拉遠,理解法國伴侶制度的全貌——法國人在婚姻之外還有哪些選擇,這套制度是怎麼演化到今天的。最後,最重要的,是想想這一切對我們意味著什麼。

作者 | 於嘉

看理想節目《當代婚姻的困境與出路》

01.

這次修法到底改了什麼?

先來澄清一個普遍的誤解。很多人看到流傳於社交媒體的內容標題“法國廢除婚內性義務”,第一反應是:法國法律裡原來規定了婚內必然要發生性關系,事實並非如此。

法國《民法典》中關於婚姻義務的規定,一共就四項:忠誠、扶助、援助、共同生活。從來沒有一條法律條文明確提到“性”義務。那法律為什麼要修改呢?問題出在司法實踐上。

幾十年來,法國的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逐漸把“共同生活”(communauté de vie)這個概念做了擴大解釋。

他們認為,共同生活不僅僅意味著住在一起、分享日常,還應該包含配偶之間的性關系。於是,如果一方長期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系,法官就可能認定這構成了對婚姻義務的違反,屬於婚姻過錯。

這個“過錯”的認定不是象征性的,它有實打實的法律後果:直接影響到離婚判決中的財產分割和經濟賠償。換句話說,一個人因為不願意和配偶上床,在離婚時可能要為此付出經濟上的代價。

所以這次修法做的事情,本質上是封堵這個解釋空間。它不是推翻什麼驚天動地的舊法律,而是在民法典中補上一句明確的話:婚姻和共同生活不包含性義務。從此以後,法官不能再把“不願發生性關系”當作一種過錯來判決。

這裡需要澄清一個很容易產生的誤解。有些人一聽“無性生活不算過錯”,馬上會擔心:那如果一個人對婚姻中的性生活不滿意,是不是連離婚的理由都沒有了?只能忍著?

不是這樣的。這次法國修法改變的不是“能不能離婚”,而是“以什麼名義離婚”。無性本身不再被當作一方的過錯,但如果雙方因此或者因為其他原因感情走到了盡頭,仍然可以以感情破裂為由申請離婚

區別在哪裡呢?在於“過錯”這兩個字。過去的做法是:你不跟我發生性關系,你有錯,你要為此付出代價。現在的邏輯是:我們之間的關系出了問題,我選擇離開——這是對關系狀態的判斷,而不是對某一方的懲罰。



換句話說,“性不是義務”不等於“你必須忍受這段讓你不滿意的關系”。你依然可以離開,只是你不能拿“對方不跟我上床”當武器,在財產分割中懲罰對方。



《墜落的審判》

聽起來好像只是一個法律技術層面的細微調整,但它背後的觀念轉變是深刻的。我們可以從幾個層面來理解。

第一個層面:性在婚姻制度中的位置發生了根本的挪移。

在傳統的婚姻框架裡,性被視為婚姻的內置資源之一,是這個制度自帶的組成部分。結婚這個行為本身,就幾乎默認包含了對性關系的承諾和期待。從某種意義上說,婚姻身份構成了一種對另一個人身體的“預授權”:你是我的配偶,所以你應該滿足我的性需求。

這次法國修法傳遞的信號恰恰相反:性是需要在關系中持續協商的私人事務,不是領了結婚證就自動獲得的權利。每一次發生性關系,都需要當下的同意。

國家退出了“性期待擔保人”的角色,它不再替任何人保證,你的配偶有義務回應你在這方面的需求。

第二個層面:法律對“什麼是正常婚姻”的規范框架正在被重塑。

過去,法國的司法實踐中隱含著一個假設:一段正常的、健康的、運轉良好的婚姻,應該包含性生活。不滿足這個條件的婚姻,就偏離了“正常”的軌道。但現實中的婚姻形態遠比這個假設豐富。

有些人是無性戀,他們之間的情感紐帶可能非常深厚,選擇進入婚姻是為了陪伴和生活上的合作,不是為了性。有些老年伴侶因為身體機能的變化不再有性生活,但他們的關系可能比很多年輕伴侶更穩固、更溫暖。有些人因為疾病、創傷、或者階段性的心理狀態暫時無法進行性行為——他們的婚姻就因此變得“不合格”了嗎?

修法之後,法律不再預設一種標准模板來衡量所有婚姻。法律的角色從“規范什麼是正常婚姻”後退到了“守住人權底線”,也就是保障每個人在關系中的基本權利,首先是身體自主權。

法律不再告訴你婚姻應該長什麼樣、應該包含哪些內容、結婚雙方應該做什麼,但它保證:無論你的婚姻是什麼樣的,你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不會因為那張結婚證而打折扣。

02.

法國伴侶制度全景

要理解這次修法為什麼能在法國發生,我們需要把視野打開,看看法國整個伴侶制度。因為這次修法不是一個突如其來的事件,它發生在一個婚姻早已不再占據核心位置的社會裡。

在今天的法國,人們想要和另一個人建立有法律認可的伴侶關系,有三條道路可以走。

第一條路是婚姻。?這是約束力最強的制度形式。需要到政府機關登記,默認實行共同財產制,配偶之間有明確的法律義務。離婚也需要經過法律程序。這次關於性義務的爭議,就發生在婚姻這個制度框架裡。

第二條路叫PACS,全稱是“民事團結契約”。?它於1999年設立,最初的目的是為同性伴侶提供一種法律保障,因為當時法國還沒有開放同性婚姻

但它誕生之後,發生了一件出乎很多人意料的事情:異性伴侶也大量湧入了 PACS,而且很快超過了同性伴侶的比例。它成了一種廣受歡迎的、獨立於婚姻的伴侶制度。

PACS的本質是一份民事契約,不是“婚姻入門版”,它和婚姻有幾個關鍵區別。首先,PACS不要求忠誠義務,這一點在很多人聽來可能很驚訝,但它的設計邏輯就是如此:是否忠誠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法律不介入。



其次,財產默認是分別所有制,而不是共同所有。第三,也是最讓人感受到詫異的一點:PACS是單方就可以解除的。你不需要對方同意,不需要上法庭,寄一封通知函給對方就行了。

這裡有一個非常能說明問題的數據:在法國每年新增的伴侶關系中,選擇簽PACS的數量已經超過選擇結婚的數量很多年了。這意味著法國親密關系的主流載體,早已不是婚姻

如果說婚姻是一種身份制度,你進入它,就獲得一個身份,同時也接受了一整套與這個身份綁定的權利和義務,那 PACS更像是一份可以隨時重新談判條件的合同。



《墜落的審判》

第三條路是事實同居或者事實婚姻。?完全不需要任何登記手續,沒有共同財產的法律認定,也沒有法定繼承權。聽起來好像什麼保護都沒有,處於法律的真空地帶。但在法國社會的實際運作中,事實同居/婚姻是被高度認可的,不存在任何道德上的污名。

很多法國人這樣生活——兩個人住在一起,共同養育孩子,共同承擔家庭的日常運轉,但既沒有結婚也沒有簽PACS。他們的關系在社會觀感上與已婚人士幾乎沒有區別。

把這三種制度放在一起看,會發現一個有趣的光譜:從約束力最強、最不容易退出的婚姻,到半約束的PACS,再到完全去制度化的事實同居/婚姻法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偏好,在這個光譜上找到適合自己的位置。

03.

制度演化的底層邏輯

法國的伴侶制度為什麼會演化成今天的樣子?背後有一個清晰的底層邏輯:功能拆解。

傳統婚姻是一個功能高度捆綁的制度安排。性、生育、經濟合作、日常照料、道德正當性、社會認可、財產傳承……所有這些需求和功能,全部被綁在一起,塞進婚姻這一個制度容器裡。

你想要其中任何一樣,就必須接受整個套裝——想要性的正當性?結婚;想要孩子有合法身份?結婚;想要經濟上的互助?結婚;想要老了有人照顧?結婚。你沒有挑選的余地,要麼全盤接受,要麼什麼都沒有。



《墜落的審判》

法國的制度演化,做的事情就是把這些功能一件一件地拆出來,讓它們各自找到獨立的安放方式。

生育,和婚姻身份徹底脫鉤。法國的非婚生育比例已經超過60%,更關鍵的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相同的權利,沒有任何區別對待。孩子的權利不因父母的婚姻狀態而增減。



經濟合作有了更靈活的工具。你可以通過婚姻的共同財產制來安排,也可以通過PACS的分別財產制,甚至可以簽一份普通的民事合同來約定兩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你不必為了獲得經濟上的安全感而走進婚姻

日常照料的一部分功能——比如生病時有人照顧、年老時有人看護——被福利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承接了過去。

性,從婚姻的內置功能變成了獨立於婚姻身份的私人事務。過去,婚姻身份本身就構成了對性關系的某種預設,“你是我的配偶所以你應該”,性關系是自帶的。

但在拆解之後,性回歸為兩個人之間需要持續協商的事情,它的正當性不再來自婚姻身份,而是來自雙方各自的意願。這次修法就是這個邏輯的最新體現。

當這些功能一件件被拆出來之後,最終的結果不是婚姻被廢除了,而是婚姻失去了它曾經享有的制度壟斷地位。它從唯一的選擇變成了眾多選項之一。

你不是非得走進婚姻才能獲得對關系的法律保護,不是非得有那張證書才能安心生育,不是非得結婚你的生活才稱得上完整和正常。

婚姻依然存在,很多人依然選擇它,但選擇它是因為真心想要,而不是因為別無選擇。

04.

為什麼法國能走到這一步?

到這裡,可能有人會產生一個疑問:為什麼是法國法國憑什麼能把婚姻制度拆解到這個程度?是不是法國人天生就對婚姻不當回事,骨子裡浪漫散漫?當然不是。法國之所以能走到今天,有它特殊的歷史土壤、文化傳統、制度條件。

法國有一個非常深厚的反教權傳統,這一點在理解法國的家庭制度時至關重要。


回溯婚姻制度的歷史會發現,在中世紀的歐洲婚姻是教會管轄的事務。結婚是一種宗教聖事,由神父主持,受教會法約束,它的神聖性來自上帝的旨意。在這個框架下,婚姻是不可更改的——既然是上帝讓你結合的,人怎麼能拆散?

法國大革命徹底顛覆了這個格局。革命者將婚姻從教會手中爭取出來,重新定義為一種世俗的、由國家管理的民事制度。後來的《拿破侖法典》進一步鞏固了這個原則。從此,在法國婚姻不是神聖儀式,而是法律行為;不是永恒誓約,而是民事合同。

這個歷史節點的深遠意義在於:一旦婚姻被定性為世俗的法律安排,它就自動獲得了一種可改造性。它不再是天經地義的神諭,而是一套人為設計的規則。既然是人設計的,當然就可以被人討論、被人質疑、被人修改。

法國人對婚姻制度動手術,不會有一種“褻瀆神聖”的心理障礙,因為從兩百多年前起,婚姻法國就已經不再神聖了。

還有一個更根本的文化差異需要理解,那就是一個社會把什麼當作它的基本組成單元。

在家庭本位的社會裡,比如東亞社會的傳統,家庭被視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個人的身份在很大程度上由家庭角色來定義:你是誰的兒子、誰的妻子、誰的母親。你的個人利益常常需要讓位於家庭的整體利益:為了家庭和睦可以委屈自己,為了孩子可以犧牲個人發展。

家庭的穩定被直接等同於社會的穩定,如果家庭散了,社會也就亂了。在這樣的思維框架中,個人從婚姻中“退出”不僅僅是個人的事,它威脅到的是整個社會秩序的根基。

另一個重要的文化根基,是法國大革命以來確立的個人本位傳統,思路是反過來的。

個人才是社會的基本單元。你首先是“你自己”,一個獨立的、完整的個體,然後才是某人的配偶、某人的子女、某人的父母。家庭是個人做出選擇的結果,而不是你一出生就被嵌入其中的、無法脫身的命運。更關鍵的是,進入家庭這個決定不意味著你的個人權利要打折或者被讓渡。你結了婚,你依然完整地是你自己。

當這種觀念投射到婚姻制度上,產生的邏輯就是:婚姻不過是一種可選的生活安排。結不結、怎麼結、結了之後怎麼經營、不想繼續了要不要散,歸根結底都是個人的私事。國家可以提供制度框架,但不應該越俎代庖去規定你的親密關系應該長什麼樣。





《墜落的審判》

法國的女權運動也有其獨特的路徑與關注點,這對理解伴侶制度的演化非常重要。

很多國家的女權運動,關注的核心問題是:怎麼讓婚姻中的妻子、家庭中的母親過得更好?丈夫應該分擔育兒和家務,妻子應該在家庭財務和重大事務上擁有更多決策權,女性在家庭中付出的隱性勞動應該被看見和承認。

這些都是重要的訴求,但它們有一個共同的起點:女性作為“妻子”和“母親”的身份是既定的,需要改善的是她們在這些角色中的待遇和處境。

法國女權邁出了更大的一步,反對將“妻子”“母親”這些角色本質化。它質疑的不是“妻子過得好不好”,而是為什麼女人一結婚就自動成為妻子這個角色、一生育就自動成為母親這個角色,然後被期待承擔一整套與這些標簽綁定的付出。

也就是說,反對把照料家庭、養育子女、為他人犧牲當作女性與生俱來的天然屬性。這些不是你身為女人就理應去做的事情,而是可以被選擇、被協商、甚至被拒絕的社會安排。

更關鍵的是,它始終強調身體的不可讓渡性:進入婚姻,不等於把自己交了出去。你的身體仍然完整地屬於你,任何關系、任何身份、任何制度安排,都不能成為打破這一點的理由。

這次“廢除婚內性義務”的修法,和法國女權運動的傳統一脈相承。它的核心主張其實很簡單:一張結婚證不能成為通向另一個人身體的通行證。



婚姻故事》

歷史傳統和文化觀念是土壤,但光有土壤還長不出果實。還需要一種制度通道。一種能夠把個體的遭遇、個體的不服、個體的抗爭,轉化為制度層面變革的機制。

在這裡,我想介紹一個對很多人來說可能比較陌生、但在歐洲家庭相關法律演化中發揮了巨大作用的機構:歐洲人權法院。


在中文互聯網上,有一個很受歡迎的表情包,寫著“我要告到聯合國”。我們知道這是在搞笑,因為普通人根本沒有渠道去國際法庭起訴自己的政府。但在歐洲,“告到跨國法院”不是表情包,而是一條真實可行的法律路徑。

歐洲人權法院是歐洲委員會設立的一個超越單一國家的司法機制。它的運作邏輯是這樣的: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公民,如果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本國法律或司法實踐的侵犯,並且已經在國內窮盡了所有法律救濟手段,就可以向這個法院提起訴訟——不是告某個人,而是告自己的國家。

如果法院判定該國的法律或實踐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這個國家就面臨兩個選擇:修改法律以符合裁決,或者承受類似案件不斷被推翻的後果。這個機制對法國家庭法產生了實實在在的推動力。

這次關於性義務的修法,直接的導火索就是歐洲人權法院的裁決。如果法國不修改相關的司法實踐和法律條文,那麼以後每一個類似的案件,每一個因為“拒絕性行為”而被認定為婚姻過錯的判決,都可能被當事人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並被推翻。對法國的司法體系來說,這是難以承受的。

類似的故事不止這一個。比如,法國直到2021年才向女同性戀者和單身女性開放輔助生殖技術。在此之前,法律只允許異性夫妻使用這項技術。結果是什麼呢?大量的法國女同性伴侶不得不前往比利時、西班牙進行人工受孕。

孩子在國外出生,帶回法國,法律身份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灰色地帶。母親的伴侶在法律上和這個孩子沒有任何關系,如果親生母親出了什麼事,另一位母親對孩子沒有任何法定權利。這種荒謬的狀況持續了很多年,歐洲人權法院的持續施壓,是法國最終被動調整政策的重要推力。



這個機制提供了一樣很多社會並不具備的東西:一條制度化的出口,讓個體的困境有可能撼動宏觀的制度。

個人遭遇了不公,但能怎麼辦呢?國內能告的都告了,沒有用,故事就到此為止了。但如果存在一個超國家的司法體系,能夠認真審視事情的合理性,就有可能產生實質性的、制度性的後果。

05.

歷史靠人來推動

歷史傳統提供了土壤,制度通道提供了可能性。但我最想講的其實是第三個因素,也是最容易被宏大敘事所淹沒的因素——具體的人。

所有的歷史條件和制度機制,本身不會自動運轉。它們是容器,裝著變革的可能性,但要讓可能性變成現實,需要有具體的人在具體的處境中,做出一個決定:我不接受。

這次修法背後的推動者,是一位在判決書中被稱為 H.W. 的法國女性——出於隱私保護,只公開了她的姓名縮寫。

H.W. 在離婚訴訟中,法國法院認定她“長期拒絕與丈夫發生性關系”,構成婚姻過錯,並因此在離婚的財產分割和賠償中處於不利地位。H.W. 沒有接受這個判決。她在法國國內尋求了所有可能的上訴途徑之後,2021年,向歐洲人權法院提交了申請。

從2021年到2025年,四年的等待和堅持有了結果。2025年,歐洲人權法院做出裁決:婚姻身份不能削弱任何個體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法國的相關司法實踐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



《還有明天》

一個人的堅持,撬動了一個國家的立法。

H.W.女士獨自面對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這需要非同尋常的勇氣和韌性。我也想強調一件我認為非常重要的事情:制度的變遷,幾乎從來不是某種歷史規律自動展開的結果,也不是頂層設計憑空生成的產物。它通常始於一個非常具體的事件,某個具體的人,在某個具體的處境中,遭遇了一種具體的不公正。

面對這種不公正,大多數人的選擇是忍受。這完全可以理解,因為抗爭的成本是巨大的:時間、金錢、精力、以及巨大的不確定性,你根本不知道最後能不能贏。但總有少數人選擇了不接受,選擇去撞那堵看起來堅不可摧的牆。

撞的人多了,牆才會出現裂縫。

當然,故事之所以有了這樣的結局,一方面是個人的勇氣和韌性,另一方面是因為歐洲人權法院這個機制確實存在、確實在運轉、確實有約束力。如果沒有這個通道,她的憤怒和不甘,可能就只是一個人的無聲呐喊,永遠無法觸及制度層面。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在看待其他社會的制度變革時,不能只看結果、只感歎人家多先進,而需要追問:變革是怎麼發生的?需要什麼條件?什麼樣的土壤、什麼樣的通道、什麼樣的個體行動,才最終湊齊了變革的拼圖?

尾聲.

在結束之前,我想把法國的經驗放回它自己的語境裡。法國能走到這一步,有非常具體的前提條件。

首先,婚姻法國社會中的制度權重本就已經大大降低了。PACS和事實同居/婚姻提供了替代方案,大量的人在婚姻之外建立著穩定的伴侶關系。這不是一個所有人都依賴婚姻來組織生活的社會。



其次,法國擁有相對完善的福利國家體系。醫療、養老、育兒方面的社會保障,為脫離傳統家庭結構的個體提供了托底。再次,生育和婚姻法國社會的實踐中早已脫鉤,不結婚生孩子既不違法也不丟人。

最後一點也很關鍵:法國社會對婚姻的道德期待本就不高。婚姻不被賦予太多神聖性和道德意義,它更接近一種實用的法律工具,而不是人生成敗的標尺。

所以這次修法,發生在一個婚姻已經被充分去制度化的社會裡。因為婚姻早已不再是法國社會穩定運轉的核心支點,所以繼續給它減負,不會引發系統性的震蕩。



《墜落的審判》

理解了法國的前提條件,我們再來做一個有意思的對比,看看中國的家庭法律走過了怎樣不同的道路。

1980年中國對《婚姻法》進行了修改,修改的一個核心突破,是確立了“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這在今天聽起來天經地義到不值一提,但放在當時的背景下,意義非常重大。

在舊時代裡,政治標准優先。婚姻不是兩個人的感情選擇,而是組織安排、政治審查、階級考量的產物。喜不喜歡對方不重要,政治面貌合不合適才重要。個人情感在婚姻中幾乎沒有位置。

修改《婚姻法》爭取的是把感情和個人選擇重新注入婚姻。它宣告:婚姻應該以感情為基礎;感情沒了,就應該有正當的途徑離開。

再往後幾年,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將“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列為認定感情破裂的參考情形之一。

這個細節同樣標志著一個重要的轉變:性生活的和諧開始被納入婚姻質量的考量范圍,不再只是生育的手段,性本身的滿足開始被承認為婚姻的組成部分。換句話說,性與生育開始分離——人們開始接受,性對於婚姻有獨立的意義,不只是為了傳宗接代。

中國在那個階段做的事情,是往婚姻裡注入新的內涵。注入感情,注入個體選擇,注入對性的正視。方向是豐富和充實婚姻的意義,讓它從一個政治化的、工具化的制度安排,轉變為一個以情感和個人意願為核心的關系。

法國2026年做的事情,方向恰恰相反。它不是往婚姻裡裝東西,而是從婚姻中卸載東西。性義務被卸掉了,忠誠義務在PACS中不存在,生育早已和婚姻脫鉤。法國的運動方向是拆解、減負、讓婚姻承載更少的強制性功能。

這兩種看似相反的路徑,是不同社會在不同歷史時刻、面對不同問題的回應。

中國當年爭取的是“進入現代婚姻”——讓婚姻擺脫政治幹預和純粹的功利計算,回歸情感和個人的自主選擇。法國現在做的是“超越現代婚姻的某些預設”——當婚姻已經充分個人化之後,進一步追問:這個制度是否還背負著一些不該由它來強制規定的東西?

我們需要承認的是,由於國情的不同、制度結構的不同,同一項改革,在此處是解放,在別處卻可能造成新的困境。

如果忽略了不同社會各自的處境和階段,我們很容易掉進兩種思維陷阱:要麼覺得外國的月亮比較圓,都想照搬過來;要麼覺得這跟我們八竿子打不著,是別人的事,關起門來過自己的日子就好。

但在不同社會差異之下,有一點是共通的——無論在哪種文化、哪個社會、哪個歷史階段,改變都不會自動發生。它需要歷史文化積累,需要制度通道,更需要具體的人在具體的處境中,做出不接受、不沉默的決定。



H.W.從起訴到勝訴,四年。中國《反家庭暴力法》從民間倡導到最終出台,背後同樣有無數個體的遭遇在推動:每一個站出來講述自己經歷的人,每一個願意接受采訪的受害者,每一個在艱難條件下堅持法律援助的律師。這些接連不斷的實踐,最終推動了改變。

理解法國這次修法的意義,不在於去羨慕某個具體的制度成果,而在於看清變革需要什麼樣的條件。以及,更重要的是追問:在我們自己所處的語境中,什麼是當下最迫切需要回應的問題?如何去爭取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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