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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犯罪防治法》是新時代的"翻牆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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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公安部發布《網絡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法案共有七章六十八條,涵蓋網絡基礎資源管理、網絡犯罪生態治理、網絡犯罪防治義務等內容。它雖以“有效遏制網絡犯罪源頭、整治網絡犯罪生態”為名,卻在網民當中引發了一定的恐慌——因為條文中對“境外支付賬戶”和“翻牆工具”做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規定新限制。


全文內容:《網絡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以下是部分引發廣泛關注的條款:

1. 境外支付賬戶(第十一條第三款)

第十一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開立移動電話卡、物聯網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擾亂實名制管理:

(三)非法買賣境外移動電話卡、物聯網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的;

注:這一條款也同時針對了,1.代購境外SIM卡的商家 ;2.代開境外銀行賬戶的中介 ;3.境外支付賬戶(PayPal、Stripe等)代開服務者 ;4.購買上述服務的個人用戶(買賣雙向打擊)。

2. VPN/翻牆工具(第十二條第三款)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辦理互聯網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擾亂網絡實名制管理:

(三)使用網絡地址切換工具、批量電話卡控制工具等規避網絡運營者賬號注冊審核規則及其他措施,大量注冊網絡賬號的;

(六)其他擾亂網絡實名制管理的行為。

注:網絡地址切換工具其實指向了VPN、代理等翻牆軟件。雖然條款限定於“大量注冊網絡賬號”的場景,但也是首次對“網絡地址切換工具”做出明確限定。同時針對了,1.使用VPN注冊境外服務的用戶;2.批量養號的營銷從業者;3.使用代理繞過平台風控的人。

3.翻牆服務提供者(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國家網信部門統籌相關部門和網絡運營者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違法信息。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制作、銷售、提供相關設備、軟件、工具、線路、服務,為他人獲取、傳播第一款被依法阻斷的信息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

注:這一條款直接針對了,1.VPN服務提供商;2.機場節點銷售者;3.翻牆軟件開發者;4.提供翻牆教程的個人。

4.備案制度(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制作、銷售、提供具有下列功能的設備、軟件、工具、服務的,應當到公安機關、電信等主管部門備案:

(二)具有網絡虛擬定位功能的;

注:“網絡虛擬定位”也可能涵蓋VPN服務,意味著理論上所有VPN服務都需要向公安機關備案才能提供。

5.電話卡/賬戶數量限制(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電信、金融、互聯網等服務提供者對個人、組織申請辦理移動電話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絡賬號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數量上限。

注:對"斷卡行動"的法律化,直接針對,1.持有多張電話卡的個人;2.擁有多個銀行/支付賬戶的人;3.批量注冊網絡賬號的行為——上限由"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留有彈性空間。



那麼,為何這些規定讓翻牆用戶感到驚恐?網民的反饋主要集中在這幾點:

1.從"灰色地帶"到"明確違法"。此前,中國對翻牆行為的法律規制主要依據1996年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處罰以行政警告和罰款為主,且執法具有明顯的選擇性。但新法案的出台意味著翻牆相關行為可能被納入刑事法律框架,處罰力度將顯著加大。

相關閱讀:【CDT導覽】從無到有的“翻牆罪”:為中國網民量身定做的“網絡枷鎖” 中國數字時代曾在2020年的一篇文章中提出擔憂:未來翻牆將不再是技術問題,而是徹底的違法行為——一種為中國網民量身定做的“網絡枷鎖”。

2.打擊面擴大到"幫助者"。第四十四條不僅針對翻牆服務的提供者,還將"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納入規制范圍。這意味著:在社交媒體分享翻牆教程可能違法、向朋友介紹VPN工具可能違法、甚至在技術論壇討論代理配置/分享插件/定制固件等也可能違法。

3.“電詐”成為萬能口袋。法案以“網絡犯罪防治”為名,將大量與電詐並無直接關聯的行為一並納入。境外賬戶、翻牆工具與電信詐騙之間的聯系被放大,讓境外電話卡、海外賬戶的持有者也可能被納入監管和監控,以反詐為名限制信息/資金的流通。

4.據非官方估計,中國有數千萬的活躍翻牆用戶,包括:外貿和跨境電商從業者、程序員和IT技術人員、學術研究人員、海外留學生家庭、游戲玩家、追求信息自由的普通網民,而新法案的最終實施可能讓這一龐大群體面臨不可估的法律風險。

2月3日,中國人權 @hrichina 在推特上對《網絡犯罪防治法》草案做出了深度解析,總共提到了5點看法:

1.全球范圍的“定義權”與管轄。草案徹底打破了司法管轄的地域限制。依據第二條,境外的組織或個人,只要向境內提供服務並被認定“損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即適用本法。這意味著,身處海外的外國人或機構,完全可能因不符合中國標准的言論或服務,被單方面定義為“違法”。

2.將“虛假信息”作為跨境制裁武器。第五十五條賦予了有關部門極大的行政裁量權:若認定境外機構或個人“制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國家利益,可直接采取凍結財產、限制入境、限制投資等制裁措施。這實際上是將模糊的“虛假信息”概念武器化,迫使境外媒體和智庫進行自我審查。

3.對境外資產的直接“收割”。第五十四條規定,對於被認定利用網絡向境內實施犯罪(如定義寬泛的詐騙、賭博等)的境外個人和組織,不僅要追究責任,更可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其資產,甚至沒收其利用所得投資的境內企業與證券。

4.刑罰結束後的邊控。第五十六條創設了一種極具侵犯性的“追加刑”。即便中國公民已經服完刑罰,公安機關仍可依據“預防再犯罪”的理由,決定在其刑滿後六個月至三年內不准出境。這事實上廢除了公民遷徙自由的確定性,將出境權變成了一種可被隨意延期剝奪的行政特權。


5.徹底切斷“翻牆”的技術路徑。在對外延伸管轄的同時,草案第四十四條進一步加固了對內的各種封鎖。它明確禁止個人和組織提供任何幫助他人獲取被阻斷境外信息的技術支持(如VPN等工具)。這是試圖在法律層面徹底切斷中國互聯網與全球開放互聯網的最後一點技術連接。

目前,在微博平台上,各地網警在統一轉發這則消息,且都開啟了“精選評論”。







以下為中國數字時代編輯摘自網絡評論:

parksangen1:依法治你沒毛病。

bketck:合不合法是它們說了算,未來大概率國內網上會下架海外電話卡,什麼旅游卡,統統給隱蔽了。

zhou1234:內網網安法。

changyuan0:翻牆,就是違法。

chuchu20260101:中國新出台的網絡犯罪防治法(意見稿),極有可能將翻牆正式列為犯罪。

steventianbj:這個法案執法裁量權有很大空間,我感覺後續要抓一波。

SDW73061693:中國在走伊朗朝鮮的路。

polezxy:網絡地址切換工具,那不就是法先立起來,口袋嘴想用就用。

zhangn14536:這樣就是從根本上控制和奴役中國人讓其徹底斬斷與外界的聯系。

RichardFengKing:這個法律大概率還是爛尾,要是嚴格執行,怕是外貿要涼一半。

aglinz1989:根本上把國民當奴隸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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