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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保姆"转账62万,妻子要求归还,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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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在外地工作。这期间,他找来张某给自己提供推拿按摩服务,后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保姆雇佣合同》,张某会定期来给李某洗衣做饭。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后,马某发现李某曾在婚姻存续期间转账给“保姆”张某62万余元。马某随后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这62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子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账户向张某的转款行为超出普通朋友间正常交往的界限,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判决张某返还马某62万余元。




▲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原告马某诉称,自己在2004年和李某结婚,后发现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追问之下李某亦承认其与张某存在婚外情的事实。李某出轨导致二人感情破裂,遂于2024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后,马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以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张某赠与金钱共计624300元。马某认为,该金钱系马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且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而张某辩称,自己与李某系雇佣关系,不存在马某所主张的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一审判决书显示,张某称,2018年时,李某因工作到山东禹城工作生活,“因李某伴有经常性头晕,身体不适,严重时会突然晕倒或无法起床,张某曾上门为其提供推拿按摩服务,经常做刮痧、拔罐理疗,起到一定效果”。


后李某提出雇佣张某照顾其日常生活,并签订了《保姆雇佣合同》,约定张某为李某提供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家政服务,并每月向张某支付劳务费6500元,每月买菜、生活用品费用2500元。因无法为张某交纳保险,双方约定李某每月给张某1500元作为养老保险费用补偿。张某表示,自己与李某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书显示,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陈述意见。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某在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张某转款。张某主张其与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上述李某向其所转款项一部分系用于支付雇佣合同费用,但其仅提交一份保姆雇佣合同,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结合李某向张某的转账记录,并未对张某主张的劳务费进行备注,且无论是支付金额还是支付周期,均与张某提交的保姆雇佣合同约定难以对应。

此外,法院向张某核实时,其亦表示李某向其所转款项,哪些用于支付雇佣合同费用,哪些用于偿还借款,无法进行明确和区分。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对本案中张某关于李某通过银行账户向其转款用途的解释难以采信,并据此认定上述转款系李某对张某的赠与,张某如认为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务费、借款的争议,可另行解决。

法院认为,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认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账户向张某的转款行为超出普通朋友间正常交往的界限,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对马某请求确认上述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某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其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赠与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赠与行为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权益,马某据此请求张某返还赠与款项624300元,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李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返还马某62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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