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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法》首次大修:一場現實問題倒逼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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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凱認為,這種“不得不加分析”的措辭,給了執行端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也讓新法的落實存在不確定性。


“這是理念問題,”王飛總結道,“很多監獄仍然把‘認罪’當作管理目標,但認罪不是服從,認罪也不該成為改造的唯一標准。”

除了申訴層面,對與申訴權密切相關的“會見制度”,《監獄法》草案也作出了調整。


草案中規定,服刑者有權“與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會見”。與此同時,會見、通話的范圍被擴大至經監獄長批准的“有利於罪犯改造的其他人員”。



北京西城區一所看守所內,一名在押人員正在與律師會面。無論是在看守所還是在監獄,許多律師都曾經歷“會見難”的情況。(圖_網絡)

許多律師都曾經歷會見被延擱的情況。魏敬說,按司法部規定,只要律師提供三項材料——律師證、律所證明、委托書,監獄就應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但實際上,48小時只是訂立在紙上的參考而已,“拖上個幾天很正常,更多的幾個月也有可能。”

魏敬私下了解過原因,一方面是監獄人手不夠;另一方面可能是當事人涉及敏感案件,比如有過上訪、維權的經歷,或是在獄中持續不斷申訴,被判定為“不服從管教”,獄方就會變相延遲審核會見的周期。

王飛則告訴水瓶紀元,他會見在西藏某監獄服刑的當事人的申請,曾被整整拖了八個月。而有時即便會見得以實現,對話的過程會被層層加碼,有一次會見前他曾被獄方要求提供“會見提綱”。

王飛認為,草案的出現是積極信號,但“修法之後,如何落實執行,才是最難的一步。”

新的模糊邊界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監獄法》修訂草案的一個令人爭議之處,在於生成了新的模糊邊界。

現行《監獄法》第47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然而,“有礙改造”該如何理解,具體內容又該如何劃定,現行法律並未明確劃定。


以羅惘的實操經驗來看,雖然沒有具體規定,但“有礙改造”是一分為二的。

明面上指的是“不服罪”。他和同事們的操作是,如果信件中有寫到讓家屬幫忙找律師辯護,則會直接劃叉,再統一交到負責收寄信的辦公處。大部分情況下,這些信件會被投入垃圾桶中。

而藏在暗處的辨別方式是:“我覺得這裡不好”。羅惘記得,有服刑者在一封信裡寫了很多自己在監獄吃的苦,被關禁閉,為了減刑不停加班換工時積分,還提到在監獄被獄警欺負。

“這樣的內容肯定不能出去。”羅惘說,萬一惹了事,家屬舉報,大家都麻煩。

《監獄法》修訂草案針對上述現實問題作出了調整。第六十七條明確指出:“監獄應當依法保障罪犯的通信權利。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安全檢查。發現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犯罪活動的信件,應當扣留並依法作出處理。”

但魏敬的疑問是,和“有礙改造”類似,“危害國家安全”這一表述該由誰來定義,是否有明確的內容邊界?他擔憂,如果沒有外部監管和公開機制,模糊表述可能成為新的“口袋罪”,讓通信權在現實中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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