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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首次大修:一场现实问题倒逼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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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凯认为,这种“不得不加分析”的措辞,给了执行端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让新法的落实存在不确定性。


“这是理念问题,”王飞总结道,“很多监狱仍然把‘认罪’当作管理目标,但认罪不是服从,认罪也不该成为改造的唯一标准。”

除了申诉层面,对与申诉权密切相关的“会见制度”,《监狱法》草案也作出了调整。


草案中规定,服刑者有权“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与此同时,会见、通话的范围被扩大至经监狱长批准的“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其他人员”。



北京西城区一所看守所内,一名在押人员正在与律师会面。无论是在看守所还是在监狱,许多律师都曾经历“会见难”的情况。(图_网络)

许多律师都曾经历会见被延搁的情况。魏敬说,按司法部规定,只要律师提供三项材料——律师证、律所证明、委托书,监狱就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实际上,48小时只是订立在纸上的参考而已,“拖上个几天很正常,更多的几个月也有可能。”

魏敬私下了解过原因,一方面是监狱人手不够;另一方面可能是当事人涉及敏感案件,比如有过上访、维权的经历,或是在狱中持续不断申诉,被判定为“不服从管教”,狱方就会变相延迟审核会见的周期。

王飞则告诉水瓶纪元,他会见在西藏某监狱服刑的当事人的申请,曾被整整拖了八个月。而有时即便会见得以实现,对话的过程会被层层加码,有一次会见前他曾被狱方要求提供“会见提纲”。

王飞认为,草案的出现是积极信号,但“修法之后,如何落实执行,才是最难的一步。”

新的模糊边界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监狱法》修订草案的一个令人争议之处,在于生成了新的模糊边界。

现行《监狱法》第47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然而,“有碍改造”该如何理解,具体内容又该如何划定,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划定。


以罗惘的实操经验来看,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有碍改造”是一分为二的。

明面上指的是“不服罪”。他和同事们的操作是,如果信件中有写到让家属帮忙找律师辩护,则会直接划叉,再统一交到负责收寄信的办公处。大部分情况下,这些信件会被投入垃圾桶中。

而藏在暗处的辨别方式是:“我觉得这里不好”。罗惘记得,有服刑者在一封信里写了很多自己在监狱吃的苦,被关禁闭,为了减刑不停加班换工时积分,还提到在监狱被狱警欺负。

“这样的内容肯定不能出去。”罗惘说,万一惹了事,家属举报,大家都麻烦。

《监狱法》修订草案针对上述现实问题作出了调整。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罪犯的通信权利。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犯罪活动的信件,应当扣留并依法作出处理。”

但魏敬的疑问是,和“有碍改造”类似,“危害国家安全”这一表述该由谁来定义,是否有明确的内容边界?他担忧,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和公开机制,模糊表述可能成为新的“口袋罪”,让通信权在现实中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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