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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法》首次大修:一場現實問題倒逼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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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國慶期間,四川監獄開展愛國主義主題教育活動。(圖_網絡)


對於這些課程,監獄給的口號是“讓刑期變成學期”。對服刑人員來說,學習的一個好處是可以拿到積分或工分,用於減刑。

羅惘記得有次學習《新聞聯播》,主題是“中美貿易戰”。一個服刑人員在本子上寫下“美國垃圾”。羅惘問他為什麼這麼寫,對方一本正經地說:“美國就知道欺負人,要是打仗,我一定站在黨這邊。”羅惘哭笑不得。


有時候,羅惘想,對服刑者而言,不僅身體疾病在監獄中得不到保障,心理上留下的烙印或許會更深。

他深知這些“正能量”課程對於人的改造毫無用處。過去雖然也有類似的學習課程,但一個月不會超過2次,也很少會和減刑掛鉤。他覺得,如果草案順利落地的話,類似的學習可能會更多。

羅惘還覺得,筆記和心得也會帶來一定的灰色地帶,“現在還好,但以後如果減刑和學習評比掛鉤的比例越大,那獄警主觀決策權也就大了,自然有人會以此做些手腳。”

舊法漏洞

在服刑人員的權利體系中,申訴、控告與辯護權早被寫入法律,但在實際執行中往往被層層限制。相比現行《監獄法》,此次修訂草案中對該部分的調整,顯得尤為關鍵。

草案明確規定:

“監獄收到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後,需要轉送其他機關處理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轉遞,不得扣壓。”

“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將罪犯提出申訴、控告、檢舉,作為認定其不服從管教、沒有悔罪表現的依據。”

“監獄轉遞申訴、控告、檢舉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罪犯;如有特殊情況,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在詹華看來,這三條新增條款實質是對舊法漏洞的修補。過去,許多監獄往往將“申訴”視為服刑人員“不認罪悔罪”的表現,直接影響其減刑、假釋等權利。服刑人員因此身處“想申訴卻不敢申訴”的困境。




2004年12月10日,湖北洪山監獄,服刑人員正在參加減刑宣判。(圖_網絡)

一名曾因參與維權運動而被判“尋釁滋事罪”的刑滿出獄人員告訴水瓶紀元,他曾幾次試圖申訴,卻被獄警警告:“要是還不認罪、不認罰,就讓你牢底坐穿。”他明知那是威脅,卻無力反抗。他還發現,不認罪的服刑人員往往會被“特殊對待”,管理強度更高,處境更難。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屈振紅則表示,不少申訴材料在監獄內部被無理由扣壓,甚至服刑人員給律師寄送文件也常遭遇查扣。在她代理過的案件中,有服刑者甚至因堅持申訴而被認定為“不服管教”,隨後被異地關押。

北京澤博律師王飛也坦言,即便舊法早已明確“監獄應當及時轉遞申訴材料、不得扣壓”,但各地在執行中仍存在“變形”做法。

“監獄方往往將認罪、悔罪作為減刑前提,這與申訴權本身是相沖突的。”他解釋道,一旦申訴,就意味著“不認罪”,即便表現良好,也難獲減刑。很多冤案中的申訴者,就是在這種環境裡被壓抑。

曾代理過刑事申訴案件的徐凱律師指出,草案雖然已明確禁止這種綁定,但最高法現行司法解釋中仍保留了模糊表述——“對罪犯正當申訴,不得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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