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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高院申訴,被一審湯陰縣法院拘留十天、罰款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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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哄鬧、尋釁滋事;


(二)對司法工作人員實施暴力或者威脅;

(三)煽動、串聯、脅迫、誘使、操縱、教唆他人采取極端方式纏訪、鬧訪;


(四)實施自殺、自傷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五)故意損毀、占用人民法院申訴信訪場所財物;

(六)在人民法院滯留或者將年老、年幼、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人民法院,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

(七)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工作秩序的維護,適用本意見。

《拘留決定書》所稱的“重復信訪、越級信訪”顯然不在此列。出於謹慎,我也再次向李衛彬直接核實是否存在第8、9條的行為,答復是確實沒有,一切正常。極有可能,正是因為沒有對應條款,《拘留決定書》才不寫處罰依據。

“嚴重影響法院的正常申訴信訪秩序”也不存在。湯陰縣法院根本就不是申訴法院,李衛彬如何為李科申訴,湯陰縣法院的申訴信訪秩序又有什麼關系呢?湯陰縣法院憑什麼決定拘留李衛彬,難道只因為其去最高院走法院系統的最後一步申訴?法院的路,走得也太偏了些!

安陽市拘留所的《解除拘留證明書》的理由更是離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邊人違反法庭秩序”,這個“旁邊人”想來是旁聽人員的誤寫,就說這十日拘留多麼隨意。而李衛彬是案件的證人,沒有出庭也沒有旁聽,湯陰縣法院的法庭秩序和他有何關系?

我不能理解,一個從庭審到申訴,從來都沒有出現在湯陰縣法院的人,怎麼就被湯陰縣法院以擾亂“申訴信訪秩序”“法庭秩序”拘留了呢?


司法拘留,需要院長批准。湯陰縣法院院長張歆梅,2024年4月14日上任,在2025年10月29日湯陰政法公眾號的文章《政法幹警談體會|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中,這位院長講:“深入踐行‘如我在訴’理念,做實訴事詢辦、法官有約、判後答疑全鏈條實質解紛,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李科也對我講:“這就是欺壓老百姓。”看到這份拘留材料,我的憤怒與他如出一轍。都說申訴難,現在不僅是申訴難見結果,連提起申訴本身都成了問題。就這樣一紙稀爛的文書,關了李衛彬十天,還要罰五千塊錢,是不是還在為以後可能的刑事手段做鋪墊?

昨日李衛彬被釋放,方才注意到自己還有五千元罰款,這對一個普通家庭來講不少了。因其一舉一動已在有司關注之中,李科只好連夜坐車來到北京求助。

今早我來到律所時,李科正弓著身子坐在前台的沙發上等待,衣著整潔,但煙味很重。可能昨晚,可能今早,他在無法排解的困頓愁苦中抽了很多煙。


來訪者攜帶材料不多,裁判文書、申訴狀、證據材料分門別類地裝在三個文件夾裡,總共五十多頁,非常齊全。

這裡順帶提一下李科的故意傷害案,分享一下兩級法院對其中比較關鍵的偵查人員回避問題的評述。

案發當天,李衛彬向被害人張某某討要工資而發生沖突,民警張某、王某接警後趕到現場,李科接到父親電話趕到現場,張某、王某恰好目睹了李科因父親受傷而與張某某爭執的經過。二人出具證明並出庭作證,一審判決書引述其證言內容為:

“2018年11月9日22時許,湯陰縣公安局精忠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湯陰縣某小區門口有人打架,民警王某和張某到達現場,對現場的當事人李衛彬和張某某進行詢問,在詢問過程中,李科到達現場拽住張某某的頭發,用腿對張某某的上身、胸部進行毆打,隨後二人將張某某、李衛彬、李科傳喚到派出所進行詢問,做完詢問筆錄,將李衛彬和張某某送到了醫院。”

張某、王某是毫無疑問的事實證人,同時也作為案件的偵查人員深入參與了偵查。此外,偵查期間張某還向李衛彬索要了500元辦案經費,此事據李科申訴材料顯示已被湯陰縣紀委查實。庭審中,辯護人提出了偵查人員回避及相應證據應予排除,被一、二審法院駁回。

湯陰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的理由是:

對於辯護人提出王某和張某既是本案的偵查人員又是證人,違反法定回避的法律規定,其所制作和取得的一切證據,程序違法,屬非法證據,應依法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偵查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無論是在案發時抓捕犯罪嫌疑人,還是案發後進行訊問、檢驗等偵查活動,均屬於“知道案件情況的人”。王某、張某作為本案的偵查人員,說明案件事實和作證是其義務,制作筆錄、調取證據、送檢材料等是其工作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的規定,辯護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在訴訟過程中已經本院依法駁回。故對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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