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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欣欣案的反思:捞女叙事只会助长更多婚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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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这是否构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挑战?为了保障法秩序的统一性,我认为刑法当然要尊重民法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对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此前提下,刑法可以做实质判断,审查行为侵犯的具体法益。


从翟欣欣案的一审判决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实质判断——由于二人婚期较短,所以不存在共同财产,“翟欣欣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这是十分谨慎的一步,因为刑法本不应当介入哪怕是婚期较短的夫妻分割财产的纠纷,除非万不得已。

归根结底,这是一个解释问题。它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变化,这决定了对以威胁手段索要离婚赔偿的一方,是否有必要予以打击或者给予什么量级的打击。它与个案的情节、性质和后果相关,不构成对类似民事法律关系的无差别否定。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此案的判决也与当下的舆论环境有关,“法官不是在真空中判案”。




捞女叙事对于性别平等的影响

翟欣欣案被曝光后,一直存在着一种捞女叙事;它将个人行为归结为某个群体内在的贪婪和恶意,而忽视了其行为本质是敲诈勒索。这种简单的二分法,即把行为人和被害人定义为“坏女人”和“傻男人”,掩盖了案件的复杂真相。此外,有些网友的极端言论,比如说对“捞女”要判死刑,“舔狗”没有好下场,将个体犯罪行为与整体性别权利绑定,将司法审判上升为性别对立。


在最近一段时间,频繁见诸报端的家暴杀妻案、校园性骚扰案、婚后敲诈勒索案等字眼刺激着人们敏感的神经。这类案件,常常被贴上男对女的暴力和女对男的掠夺等标签。无论是家暴中的人身控制,还是敲诈勒索利用的情感基础,都会让大家联想到周遭的困境,焦虑汇聚成集体情绪,进一步导致了性别平等的争议。

本栏目曾经发文讨论过“大同订婚强奸案”宣判后出现的厌女情绪,部分网友将无辜的强奸被害人与此前出现的一些男方支付了高额彩礼而女方悔婚的民事案件相关联,认为女方是捞女。当时也有人提到正在审理过程中的翟欣欣案,认为这类女性把财产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把男性视为提款机,是无道德底线的情感掠夺者。所谓的“恶女”当然存在,但这种指责很容易溢出为针对女性整体的敌意。


这种敌意,也体现在一款流行游戏《捞女游戏》(已更名为《情感反诈模拟器》)中。该游戏得到了很多男性玩家的追捧,在内置的留言板里就充斥着大量厌女言论,把情感诈骗归结为女性的问题,加剧了性别对立和偏见。



与此同时,女性群体也存在着对男性针锋相对的污名化和矮化,比如标记他人为“非自愿单身者”——注定是光棍,不配娶老婆,又或者他活该被吸血。这说明,女性作为厌女理论的受害者,也可能助长了这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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