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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杀妻未遂仍是夫妻:跨国服刑离婚案卡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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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过去了,“孕妇泰国坠崖案”的受害人王暖暖(化名),还是没能离婚成功。


那个把她推下34米悬崖的凶手俞某冬,哪怕已被泰国法院认定为凶手、判刑33年零4个月,但仍是王暖暖的“合法丈夫”。这导致王暖暖无法重启新生活,无法重新结婚,理论上说,她现在赚的每一分钱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甚至被婆家以婚姻的名义实施勒索。

终于在9月26日,这起旷日持久的离婚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为什么杀害妻子未遂后,两人还保持着夫妻关系,离婚就这么难吗?作为中国首起跨国服刑离婚案,本案的程序卡在哪里?为何迁延数年?又留下了哪些启示?

第一,从国内法角度说,“缺席离婚判决”难。

从实体法律上说,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夫妻关系发展到“推下悬崖杀人案”,当然构成“感情破裂”,应该判离婚

但是,离婚的诉讼程序则是另一个问题。因为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有着突出的人格权益属性,要注重保护双方的诉权行使,缺席判决会很慎重。

《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157条规定的,“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形包括: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除了一方下落不明,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杀人未遂的丈夫俞某冬并不是“下落不明”,是明确在泰国监狱里服刑,因此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程序;俞某冬也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他也不是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拒不到庭”。

俞某冬有民事能力参与离婚诉讼,但是在事实上,没有办法离开泰国监狱参与诉讼,因此也不能适用“缺席离婚判决”。


第二,从国际法角度说,跨国诉讼司法协作困难。

要启动民事诉讼,就要送达司法文件。司法文件送达并不是像寄快递那么简单,它不仅是一个物流过程,更是法定的程序。跨国司法文件送达,涉及非常复杂的国际司法协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被告在国外的涉外离婚案件,通常的法律送达方式为:线上送达、向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依照国际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等。但是,泰国不是《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导致中方司法文书无法通过常规渠道送达。虽然中泰两国于1994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但该协定并未明确规范服刑人员这类特殊群体的文书送达程序。而且,泰国监狱部门也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提供在押人员信息,也不配合文书送达工作,导致程序拖延很久。


不仅是送达难,还有开庭难。王暖暖称,目前视频庭审背后是中泰双方多轮协调的成果,泰国相关机关曾尝试组织程序员专门为此次庭审搭建一个专门的视频APP,保证双方都可以使用,并确保俞某冬在监狱内的视频连接不中断。但是由于技术问题,泰国那边换了很多工作人员来操作都没做出来,最终决定使用WeChat作为视频工具。

在普通人看来,这是让被害人可以与“凶手”离婚的再简单不过的案子,但是因为跨越两个国家,就涉及敏感的司法主权问题。泰国监狱一直以“安全风险”“隐私保护”“没有送达协议”等作为理由,配合不积极,双方的司法协作一直不太顺利。

第三,作为中国首起跨国服刑离婚案,启示在哪里?

本案无疑是一起非常特殊、极端的个案,被丈夫推下悬崖、在鬼门关上走了一遭的女人,仍然无法摆脱噩梦一样的婚姻。甚至凶手丈夫、婆家还利用离婚困难,反向勒索被害人,这完全突破了人伦底线。但也说明现行法律程序、跨国司法协作有需要完善之处。

作为一起众所周知的杀妻(未遂)案,中国法院在受理离婚时,基于知晓丈夫在外国监狱服刑、沟通滞后、司法协助困难的情况下,能不能进一步扩大我国“离婚缺席审判”适用空间?

目前,我国“离婚缺席”审判,主要适用一方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因为服刑无法应诉的特殊情景,能不能适用缺席审判直接判决离婚?因为如果缺乏这样的制度,那么很容易激发“人性之恶”,就像王暖暖案这样,俞某冬不仅杀妻,而且不悔罪,甚至利用离婚困难要挟、敲诈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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