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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房東請走華人租客!結果要賠$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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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溫哥華一位房東因女兒實際居住時間比規定少20天,被法院判賠前租客$2萬。這件事也再次給大溫的房東群體敲響警鍾:若以“自住”為由收回房屋,必須嚴格滿足居住時限要求,差一天都不行!


據CTV News報道,2023年秋,溫哥華房東Zohreh Feizy以“女兒需自住”為由,向租客王先生發出了終止租賃合同的通知。

案件緣起


根據判決書內容,該案所涉房產位於溫哥華市中心Seymour St的一處公寓租客王先生自2021年7月1日起租住該單元,月租為$1,725.5元,直至2023年10月23日搬離。

房東Feizy的女兒名為Mahgol Cheherhpardaz,當時是一名在校大學生。Feizy在庭上表示,自己是一名伊朗移民,英語能力有限,且缺乏房東相關經驗。她還解釋稱,根據分居協議,她需在女兒求學期間承擔部分生活開支,但因經濟困難,已無力繼續為女兒支付校外房租

根據BC省《住宅租賃法》(RTA)中的“房東自用”條款,房東或其直系親屬如需使用該物業,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提前終止租約——具體包括需在合理時間內搬入,並連續居住至少滿6個月(依據當時有效規定)。

因此,在2023年夏天,Feizy先後四次向王先生發出“房東自用”終止租約通知,最終的通知日期是2023年7月28日,要求租客在9月30日前搬出。通知中寫明該公寓將由房東的女兒Cheherhpardaz入住。

然而,王先生拒絕按期搬離,並向住宅租務處(RTB)提出爭議仲裁,聽證原定於當年的10月27日舉行。不過在10月26日,王先生因已尋得其他住所而主動遷出,並撤回了仲裁申請。




經清潔整理後,Feizy的女兒最終於2023年11月10日正式入住。

本來事情到這裡就已了結,可偏偏Feizy的女兒沒有居住滿六個月,在住了5個月零10天便離開,前往韓國參加實習項目,之後也未返回該公寓,而是直接入讀維多利亞大學法學院。

由於實際居住時間未達到《住宅租賃法》規定的“連續居住至少6個月”的要求,這一行為被認定為違約。


租客王先生因此向BC省住宅租務處(RTB)提出申訴,指出房東以“自用”為由終止租約的依據並不成立。



就差幾天,不可以寬限嗎?

在聽證會上,Feizy辯稱女兒是因為突然獲得海外實習機會才搬走的,這屬於“情有可原”,因此不該處罰她。但仲裁員並不認同。

仲裁員指出,所謂的“情有可原”,指的是特殊情況導致要求房東支付補償金顯失公平合理的情形,通常包括無法預見或超出房東“合理控制范圍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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