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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前父亲遭警察殴打致死,儿子被催缴24万停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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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王福在公安局留置室被警察殴打致死,判决书显示警察打人时的理由是让被害人“老实交待问题”,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事情已过去20多年。从死者家属提供的证据来看,他们当时已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主张国家赔偿,却未获得法院支持。死者家属依然有重新申诉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已作出判决,若当时死者家属已申请执行,可由法院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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