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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专案组和工作组的存在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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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当事人的异议权和救济权无法实现。当事人即便对调查结论有异议,调查组人员也不可能出庭作证。因为,你根本不知道材料是由调查组中何人获取的。牵头单位人员的意见是否会取代其他单位人员的意见,也不得而知。无人会对辩护方的质疑和发问,进行解释和说明,异议方的发问权和质证权均落空。这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改革需要,也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公正司法。


调查组或者工作组调查的案件,可能是行政案件,也可能是刑事案件。无论属于哪一类型,都应当以合法性作为基本前提。但是,在我国诉讼法和组织法上,我们均未看到这样的办案主体存在。存在的未必就是合理的。我们正在法治中国建设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也应当适应社会转型和时代发展的需要,亟待进行观念更新和理念重塑。

在笔者看来,调查组、工作组和专案组的存在是对法治的背离,不利于法治中国建设,其主体合法性、职能分工性和权利救济性均面临困境。联合调查组大概是“文革”时代砸烂“公检法”的产物,当时有所谓的“出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肃清“文革”遗毒,应先从肃清各种名义的“联合调查组”做起。依法治国绝不是空洞的口号,需要落实在具体的行动中。各种名义的联合调查组当休矣!

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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