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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下县人民医院终审判决:个人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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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的辰溪县人民医院

2024年5月,南方周末报道了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人民医院租赁权引发的种种波折(详见《租下县人民医院40年:“改制”、集资与中途退场》)。2022年3月,辰溪县人民政府解除了与滕树良的原有租赁合同,并指控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4年10月22日,辰溪县人民法院对滕树良等人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如今,滕树良案迎来二审判决。

长达43页的终审判决书记录了滕、米等人的案件细节,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发票、职务侵占等问题,时间跨度长达二十年,集资参与人数上千,涉及集资金额近7亿元。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滕树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而滕树良、米晓慧共同退赔未归还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由一审的7047.9万元升至9335.5万元。

法院: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2024年10月,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滕树良提出上诉。经多次延期,2025年6月,该案二审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关于当地政府提前收回医院、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怀化中院认为,辰溪县人民医院系公立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而辰溪县卫生局将辰溪县人民医院整体出租给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的滕树良等经营管理,“辰溪县卫生局的上述行为属于变相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经营牟利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份合同属无效合同。”

怀化中院认为,不管辰溪县卫生局后续基于何种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该份合同自签订时起便不具备法律效力。

怀化中院还指出,上述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第三方债权人即本案集资参与人主张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因违法犯罪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承担,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怀化中院认为,卓越(博仁)公司系空壳公司,成立后至案发前,以帮助滕树良、米晓慧实施犯罪活动、转移非法集资款以及人民医院其他资金为主要活动,故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出租前的辰溪县人民医院

滕、米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笔近亿元的债务由谁来还,成为上千位集资参与人最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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