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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一大哥"要求返還80萬打賞款,"旺仔小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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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如打賞金額過大,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且其打賞行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的。


3、主播或直播平台構成違約的,根據違約程度部分或全部返還打賞款。

4、用戶(打賞人)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打賞,可以要求返還。


5、主播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用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打賞的,用戶可以要求返還。

6、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台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另一方可以以打賞人“無權處分”或“揮霍”要求返還。


實踐中,直播打賞糾紛的處理需要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慮行為性質、證據情況、法律規定等多方面因素。


3、“旺仔小喬”如果真有所承諾卻未兌現“簽名、演唱會門票、線下見面”等福利,是否構成欺詐?

如果“旺仔小喬”在直播中或通過其他途徑明確向“榜一大哥”承諾“簽名、演唱會門票、線下見面等”,“榜一大哥”基於該承諾才打賞80萬元,則該承諾構成雙方網絡服務合同“旺仔小喬”的服務內容,“旺仔小喬”沒有兌現承諾即構成違約。

至於“旺仔小喬”沒有兌現承諾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則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構成民事欺詐要符合“旺仔小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致使“榜一大哥”基於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這兩個基本條件,而根據現有資料,從“旺仔小喬”一方看,“旺仔小喬”有履行承諾的能力,只是沒有兌現,或尚未兌現;從“榜一大哥”一方看,“榜一大哥”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打賞行為應有正常認知,雖“旺仔小喬”未兌現承諾,但難以判定“榜一大哥”打賞是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律師認為,“旺仔小喬”的行為難以構成民法上的欺詐,認定構成普通的民事違約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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