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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一大哥"要求返還80萬打賞款,"旺仔小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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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仔小喬”多平台賬號已被禁言或禁止關注。







近年來,

因直播打賞引發的

討論和糾紛不在少數。

那麼,

對於直播打賞的性質,

法律如何定性?

打賞款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

若真如網友所說,


“旺仔小喬”未兌現承諾的

簽名、演唱會門票、線下見面等福利,

是否構成欺詐?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焦聖成律師的專業解讀!

1、法律如何定義直播間打賞行為,是贈與還是服務合同?

網絡直播是指基於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布實時信息的活動。直播打賞是指用戶通過直播平台購買虛擬貨幣,再用虛擬貨幣兌換虛擬禮物,在觀看主播直播時,將虛擬禮物打賞給主播的行為。

在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於直播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認定存在較大爭議。主要有如下兩種觀點:一是認為直播打賞行為在用戶與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間構成贈與合同關系;二是認為直播打賞行為在用戶與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間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律師認為,用戶直播間打賞與主播和直播平台構成的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用戶在網絡平台注冊,充值購買虛擬貨幣,用戶在接受主播直播服務時購買虛擬禮物打賞給主播,雙方之間實際上存在對價給付,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用戶為獲得精神層次上的愉悅,在接受主播的服務時將抖幣兌換成虛擬禮物打賞給主播,屬於消費行為,與主播也成立第二重網絡服務合同關系。根據現有材料,“旺仔小喬”無疑至少構成違約,“榜一大哥”可以對方違約為由要求其返還全部或部分打賞款。對方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對方違約嚴重程度,判令其返還全部或部分打賞款。

2、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打賞款項?

根據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打賞款在如下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

1、用戶(打賞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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