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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一大哥"要求返還80萬打賞款,"旺仔小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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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話題#網友要求旺仔小喬返還80萬打賞款#引發熱議。




據悉,

賬號“別難過”

以虛假承諾誘導高額打賞為由,

向“旺仔小喬”發律師函,

稱要求其全額返還充值打賞款80萬元,

若律師函送達起5日之內不履行義務,

將起訴“旺仔小喬”。



該網友稱,

其於2024年10月加入“旺仔小喬”粉絲團,

因主播在直播過程中聲稱

“消費升至20級燈牌可添加私人微信”,

他基於對添加私人微信的合理期待

持續向平台充值並打賞。

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期間,

打賞超80萬元,

但截至發函日,

主播承諾的演唱會門票、

線下見面等福利一個都沒兌現。



目前,



“旺仔小喬”多平台賬號已被禁言或禁止關注。






近年來,

因直播打賞引發的

討論和糾紛不在少數。

那麼,

對於直播打賞的性質,

法律如何定性?

打賞款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

若真如網友所說,

“旺仔小喬”未兌現承諾的

簽名、演唱會門票、線下見面等福利,


是否構成欺詐?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焦聖成律師的專業解讀!

1、法律如何定義直播間打賞行為,是贈與還是服務合同?

網絡直播是指基於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布實時信息的活動。直播打賞是指用戶通過直播平台購買虛擬貨幣,再用虛擬貨幣兌換虛擬禮物,在觀看主播直播時,將虛擬禮物打賞給主播的行為。

在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於直播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認定存在較大爭議。主要有如下兩種觀點:一是認為直播打賞行為在用戶與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間構成贈與合同關系;二是認為直播打賞行為在用戶與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間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律師認為,用戶直播間打賞與主播和直播平台構成的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用戶在網絡平台注冊,充值購買虛擬貨幣,用戶在接受主播直播服務時購買虛擬禮物打賞給主播,雙方之間實際上存在對價給付,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用戶為獲得精神層次上的愉悅,在接受主播的服務時將抖幣兌換成虛擬禮物打賞給主播,屬於消費行為,與主播也成立第二重網絡服務合同關系。根據現有材料,“旺仔小喬”無疑至少構成違約,“榜一大哥”可以對方違約為由要求其返還全部或部分打賞款。對方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對方違約嚴重程度,判令其返還全部或部分打賞款。

2、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打賞款項?

根據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打賞款在如下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

1、用戶(打賞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2、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如打賞金額過大,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且其打賞行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的。

3、主播或直播平台構成違約的,根據違約程度部分或全部返還打賞款。

4、用戶(打賞人)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打賞,可以要求返還。

5、主播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用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打賞的,用戶可以要求返還。

6、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台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另一方可以以打賞人“無權處分”或“揮霍”要求返還。

實踐中,直播打賞糾紛的處理需要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慮行為性質、證據情況、法律規定等多方面因素。

3、“旺仔小喬”如果真有所承諾卻未兌現“簽名、演唱會門票、線下見面”等福利,是否構成欺詐?

如果“旺仔小喬”在直播中或通過其他途徑明確向“榜一大哥”承諾“簽名、演唱會門票、線下見面等”,“榜一大哥”基於該承諾才打賞80萬元,則該承諾構成雙方網絡服務合同“旺仔小喬”的服務內容,“旺仔小喬”沒有兌現承諾即構成違約。

至於“旺仔小喬”沒有兌現承諾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則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構成民事欺詐要符合“旺仔小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致使“榜一大哥”基於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這兩個基本條件,而根據現有資料,從“旺仔小喬”一方看,“旺仔小喬”有履行承諾的能力,只是沒有兌現,或尚未兌現;從“榜一大哥”一方看,“榜一大哥”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打賞行為應有正常認知,雖“旺仔小喬”未兌現承諾,但難以判定“榜一大哥”打賞是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律師認為,“旺仔小喬”的行為難以構成民法上的欺詐,認定構成普通的民事違約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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