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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入室抢婴案买家因过追诉期未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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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梅对姜甲儒案件进行法律点评。


张梅律师认为,寻亲家庭这个群体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他们中很多人的孩子,在很小的时候被拐走,这些亲生父母要花十几年、几十年的时间来寻找自己的孩子,在精神上承受巨大的压力。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害家庭精神损失方面的赔偿,往往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张梅表示,寻亲家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刑事公诉,由检察机关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民事诉讼,受害家属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是刑事自诉,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案件(如虐待、遗弃等),家属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拐卖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通常不属于自诉范围,仍需先依赖公诉程序,在特定条件下可提刑事自诉。


在姜甲儒案中,姜甲儒的家属目前就遇到了检察机关对买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如果检察机关公诉行不通,可以考虑通过其他两种方式维权。但是若检方认定已过追诉期,在受害家属发起刑事自诉时,在法院立案时可能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家属和代理律师通过申诉推动检方重新审查不起诉决定,可能是更可行的选择。

潇湘晨报此前报道: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孩(另案处理)得知被不起诉人刘某强和苏某娥夫妇想抱养个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

后曾某孩与吕某东、王某勇(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东寻找合适的男孩。吕某东通过袁某贵(另案处理)得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姜某金家有两个孙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姜某金家附近踩点。




△小时候的姜甲儒和家人合影。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某金家中,曾某孩、王某勇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金夫妇,吕某东进入堂屋西卧室将被害人姜甲儒从床上抱走后,三人离开。


次日,曾某孩、吕某东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甲儒卖给刘某强、苏某娥夫妇。刘某强、苏某娥夫妇给被害人姜甲儒取名刘某正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经鉴定,姜某、乔守芬是刘某正的生物学父亲、母亲。



△姜甲儒妈妈激动得晕过去。

2024年1月18日,刘某强被抓获归案。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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