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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人2.5亿元存银行不翼而飞 银行: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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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储户认为,该储户与南宁市民族支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南宁分行作为储蓄存款的接受方,以及南宁市民族支行的直接上级机关,枫林路支行作为案涉存款的转出方,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该储户产生重大损失,所以三被告均应对储户本金及利息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兆成律师(右一)和一被害储户(左一)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作为原告储户方代理律师在接受采访中称,7月15日上午的庭审,主要是进行证据交换,庭审从上午8点半一直持续到9点半结束。

储户作为原告,向法庭提供36组证据,认为储户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由于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漏洞和过错,对员工行为监管不力等系统性管理失职。这才导致储户存款在存入45分钟后,就被工作人员通过伪造流程盗取,且银行早有预警却未及时拦截。


周兆成还提到,该行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9组证据,证明银行流程合规,存单背面已经告知风险,储户损失是由于犯罪导致,与银行无关。


另据正在新闻报道,储户认为,因为业务是在银行营业场所,办理业务的是行长和员工,“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将这些交给他们。”周兆成告诉记者,从司法实践来看,银行对储户资金安全负有更高层级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损失由内部犯罪引发,只要银行存在重大管理过错(如本案中的内控全面失效),就应当对储户的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储户回忆,为了证明某国有银行有过错,提交一份银保监部门给予的回复,银保监曾给涉案银行下发过11次预警,银行没有阻止和处理,还继续让梁建红在工作场所作案。

周兆成提到,梁建红已被法律严惩,案件涉及金额约2.5亿元,储户们协商未果后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次开庭审理的原告系其中一名储户,该案先行审理,“由于本案案情重大,此次开庭系证据交换。下次开庭时间,将择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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