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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子與色鬼|蔡瀾身後,一段至死不休的風月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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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陳寶蓮在拍攝過程中感到了強烈的被逼迫和羞辱,那麼在電影完成後,她的言談中應該會有所流露。然而,縱觀1991年7月之後的報道,我們看不到這樣的內容。


1991年8月9日,《華僑日報》報道,在《燈草和尚》拍完後,陳寶蓮接著拍攝了另一部需要裸露上身的電影《花街狂奔》 。在這篇報道中,她表達出了自己的強烈不滿——指責一家雜志社違反合約,將她的劇照二次出版。她認為這是“電影公司和出版商不尊重她”,並保留了追究權利 。

值得注意的是,她的憤怒指向的是肖像權商業糾紛,而非拍攝本身。




兩天後,8月11日出版的《華僑日報》裡,記者直接問她關於《燈草和尚》的暴露程度,她的回答是:“一般啦,我預咗咯”(以掋吧,我跃燅Wち系攪耍 。這句廣東話,傳達出一種“意料之中、習以為常”的態度。報道再次強調,她願意在拍攝中裸露上身 。

這些拍攝後期的報道,並未提供任何關於“被逼迫”的直接或間接證據。相反,它們呈現出一個對自己工作性質有清晰認知,並懂得維護自身商業權益(如肖像權)的藝人形象。

蔡瀾的著作中,我們可以找到他處理演員不願意拍攝某類戲份的處理模式。在《吾愛夢工場》裡,他詳細描述了如何讓一位怕蛇的女演員與蛇“親熱”演戲。

他的方法,自詡為一種“心理戰術”。他先是利用競爭者的存在制造壓力,然後又通過“為了要達到目的,毒蛇也能為伍”的外國諺語進行心理建設,最終讓女演員自己克服了恐懼,成功完成了拍攝 。


在另一則故事裡,蔡瀾談到一位導演要他去說服老板,他回憶:“我通常不要求導演剪一兩個鏡頭,而是把整場戲拿掉。只要接得有理,導演到最後還是會折服的。”

這些例子展示了蔡瀾作為制片人的典型工作方式:他是一個實用主義者,一個有說服力的說客。他擅長找到問題的根源(演員的恐懼、導演的固執),然後用對方能夠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藝術價值、邏輯道理)去解決它,最終目的是讓“產品”——也就是電影——能夠順利完成。

將這種方法論套用在陳寶蓮的案例上,當年報紙上“開導與鼓勵”的說法,似乎比網絡上“威逼與脅迫”的傳言,更貼近蔡瀾一貫的行事風格。




-5-

1999年10月18日,新加坡媒體《聯合早報》的一則報道裡,刊出了陳寶蓮母親的專訪,其中,詳細談及了陳寶蓮為什麼會拍攝《燈草和尚》——那篇報道的標題是《陳寶蓮搞成這樣 陳母後悔莫及》。

當時,陳寶蓮問題不斷——

先是在1998年9月,經大師指點,改名趙瑄汶,並皈依佛門,法號明慧;1999年3月,疑以死要脅幹爹(黃任中)不遂,服過量藥物自殺;1999年10月攜帶安眠藥在身,被日本海關拒入境,又因沒有台灣地區簽證被拒入境,最後被遣送返港,在台北機場大吵大鬧;1999年11月在台灣買珠寶不給錢兼打人,被送到警局又大吵大鬧;1999年12月在倫敦與人打架被判監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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