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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BC房東驅逐租客 法官判支付2.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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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綜合)根據最近法院的一項裁決, BC 省一名房東必須向其前租客支付 27,424 元作為非法驅逐的賠償金,該裁決駁回了她推翻該命令的請求。




法庭獲悉,2023 年,房東 L 某將租客從其位於基洛納的房產中驅逐出去,原因是要自住,這租客自 2020 年以來一直住在那裡,每月支付 2,200 元的租金。


房東 L 某第一次發出終止租賃的通知,該通知自2023年6月30日起生效。但租客根據《住宅租賃法》提起了爭議。由於爭議,住宅租賃部門取消了終止租賃的通知,並允許租客夫婦繼續居住。

2023年12月7日左右,房東向租客夫婦發出了第二份通知。該通知為《終止租賃通知》(房東使用房產通知)。終止租賃的目的是房東打算入住該出租單元。

該通知要求租客夫婦在 2024 年 2 月 16 日之前搬離該房產,他們照做了。

這對夫婦搬離房屋後,認為房東並未入住該單位。他們向房東提出賠償申請,指稱房東未能實現通知中所述的目的。

法官休森 C. Richard Hewson 在判決書中寫道:“終止租賃的目的是房東打算入住該出租單元。”


租客通過住宅租賃部門對驅逐令提出異議,聲稱 L 某並未搬入。

判決指出,在這種情況下,房東有責任證明他們在被驅逐後搬入該單位並至少居住了六個月,“特殊情況”除外。

BC省住宅租賃部門(RTB) 的仲裁員發現房東 L 某未能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她搬入該單位居住,因此房東 L 某被責令向前租戶支付相當於 12 個月租金的款項,外加費用。房東要向被驅逐的租客支付2.7萬加元。


仲裁員的決定部分復制於法官駁回復審請求的決定中。

“我發現,房東關於她在租約結束後六個月內居住地點以及何時及為何離開爭議房產的證詞前後矛盾,因此缺乏可信度。另一方面,我認為租戶的證詞前後一致且可信。”仲裁員寫道。

“我還發現,房東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她正在接受醫生的護理或需要在外省接受治療,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她將除了已經存放在家中的基本物品之外的任何東西搬進房子,以供她短暫居住期間使用。“

因此,仲裁員表示,房東“至少六個月內未能執行發出通知的目的,並且不存在任何阻止她這樣做的特殊情況。”

房東 L 某請求復審,理由是該決定“明顯不合理”,應當推翻或發回 RTB 重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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